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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领导干部法制讲座运行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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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0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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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使哈尔滨市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使其更具可操作性,根据法制教育的总体规划,特制定领导干部法制讲座运行规则。
第二条 本运行规则在市委依法治市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市委依法治市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 哈尔滨市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全年安排四次,原则上每季度一次。
第四条 各专业法主管部门在向市委依法治市办公室申报讲座时,应参照本运行规则执行。
第二章 讲座申报程序和内容确定
第五条 讲座的提出由各专业法主管部门年初向市委依法治市办公室写出书面申请。
第六条 内容可根据法制教育规划的要求,以为我市改革、发展、稳定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相关的法律法规为主。
第七条 各单位申报的内容由市委依法治市办公室统一审核确定,讲座内容按要求不符的,市委依法治市办公室可以取消或协商更换内容。
第八条 市委依法治市办公室根据各单位申报的内容统一安排讲座具体时间。
第三章 讲座的运行和实施
第九条 市委依法治市办公室负责向市委起草讲座请示,其中包括确定具体的内容、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以及接待工作事宜。
第十条 经市委同意后,市委办公厅秘书二处负责印发讲座通知,由市委依法治市办公室负责发票。
第十一条 讲座的排序按照法制教育规划的要求,每年以连续累计的形式排序。
第十二条 讲座主持人由市委依法治市办公室负责邀请。讲座的主持人由市委依法治市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或主管副书记、副市长主持。
第十三条 讲课教师原则上请国家高层次法学专家、学者或专业部门的领导主讲。
第十四条 讲座教师由专业法主管部门负责邀请。
第十五条 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宴请讲课教师,具体由市委依法治市办公室与市政府接待办公室协调宴请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
第十六条 市委依法治市办公室负责协调有关部门确定讲座地点并组织落实会务工作。费用由专业法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七条 讲座主持词和新闻稿由专业法主管部门负责起草。
第十八条 市委依法治市办公室协调新闻单位进行宣传报道。
第十九条 市委依法治市办公室负责通知交警直属队疏导参加讲座人员所乘坐的车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运行规则由市委依法治市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运行规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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