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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关于“四五”普法期间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意见
 
 
2002年3月13日
 
 


各区县党委组织部、宣传部,各区县司法局,各委办局组织(干部、人事)处、宣传处(部),各区县、委办局党校,各区县、委办局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认真贯彻《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委宣传部、市司法局关于在本市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的通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本市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和市委制定的《上海市进一步推进依法治市工作纲要》,进一步加强本市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制教育,现就“四五”普法期间的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依法治市服务,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制教育,不断提高各级领导干部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培养和造就一支具有较高法律素质的干部队伍,为提高城市法治化管理水平、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城市奠定坚实的基础。

  目标: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法律权威的意识和依法履行职责的观念,掌握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知识并具备一定的法制理论水平,逐步实现由注重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向注重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的转变。

  二、对象和学习内容

  对象: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

  学习内容: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和江泽民关于民主法制建设的论述;社会主义法制理论;宪法和法律法规中与领导工作相关的知识。同时,要探索研究与改革、发展、稳定相关的法治课题。以全国“四五”普法统编教材《干部法律知识读本》为基本教材。

  三、学法用法形式

  领导干部法制教育要结合各自的特点和实际,采取轮训、讲座、研讨、自学、调研等多种形式进行,并注重运用网络等现代科技手段,提高针对性和有效性。

  (一)建立健全党委中心组学法、领导干部法制讲座等学法制度。各区县、委办局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法制讲座每年不少于4次。处级党委中心组每年安排法律知识学习或法制讲座不少于4次,局级党委中心组每年安排法律知识学习或法制讲座不少于2次。要在学习相关法治课题的基础上撰写学法用法调研报告或论文。

  (二)坚持在党校(行政院校、干校)和各类干部教育培训机构中的法制轮训制度。市委党校和其他党校(行政院校、干校)及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充分发挥法制培训的主渠道作用。市委党校和其他党校(行政院校、干校)在各主体班次中,法制课应该作为一个独立的课程体系,一个月(含一个月)以上的进修班或培训班,专修法律知识的时间不少于2天;两个月(含两个月)以上的进修班或培训班,法制培训要形成教学单元或系列,时间为3~5天;其他班次要根据不同的类别和学员特点,安排相应的法制学习内容和课时。处级及以下干部的法制培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安排在相应的党校(行政院校、干校)进行。有条件的可以举办法制专题研讨班。要积极探索法学教学方法的改革,提高法制课的教学效果。

  (三)坚持领导干部自学法律制度。各级领导干部要结合自身的工作性质和特点,联系工作实际,确定学习内容,每年自学时间不少于40个小时,做到持之以恒,注重实效。

  (四)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法律咨询制度。各级领导干部要增强依法决策、依法办事的自觉性,探索在重大事项决策之前进行法律咨询和论证的做法,充分发挥专家、律师在决策中的参谋作用。积极推进各级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四、考核方法

  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激励机制,加强对领导干部学习法律知识和依法管理、依法办事能力的考核,进一步推进领导干部学法用法考试考核的规范化、制度化。

  (一)建立领导干部法制教育考核制度。要把领导干部学法情况列入“述学”、“评学”、“考学”的内容,把领导干部依法办事情况作为年终考核的内容,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任免、奖惩的依据之一。

  (二)完善领导干部法制培训考试制度。按照“谁组织实施,谁负责考试”的原则,由各级培训机构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对领导干部进行法律知识考试。党校各类主体班结业考试中要有法律知识的内容。同时,积极探索建立领导干部法律知识任职资格制度和领导干部学法学分制度,完善对人大任命的政府组成人员任前和届中法律知识的考试制度。

  (三)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司法局、市法宣办统一印制《上海市领导干部法制教育记录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将领导干部的学法内容、时间、形式、考试成绩等填入《记录证》。每年学习情况载入组织(干部、人事)部门管理的干部学习档案。

  五、组织管理

  (一)各级党委要加强对领导干部法制教育的领导,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领导责任制和工作机制。为加强和协调本市干部法制教育,由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党校、市司法局、市法宣办等组成上海市领导干部法制教育联席会议,在市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能负责对本市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和检查。

  (二)市委组织部负责并督促各级组织(干部、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学法用法进行检查和考核,指导协调在市委党校举办的领导干部进修班、中青年干部培训班中开设法制课程,协调每年举办局级领导干部法制专题研讨班;市委宣传部通过健全党委中心组学习制度,协调领导干部的法制教育,并把中心组学法列入年度理论学习考核的内容之一,牵头组织市委领导干部的法制讲座;市委党校(上海行政学院)负责把法制课程列入领导干部培训的教学计划,管理上海市干部法制培训基地,指导各区县、委办局党校(行政学校)开设法制课程;市司法局、市法宣办负责教材、师资等组织服务工作,并及时掌握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情况。

  (三)加强对领导干部法制教育的阵地建设,各区县、委办局都要依托党校(行政院校、干校)和各类培训机构建立干部法制培训基地(中心)。上海市干部法制培训基地要发挥在干部法制教育中的指导和示范作用。上海市干部法制培训基地的职责为:组织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市委党校(上海行政学院)学习期间进行法律知识的培训;做好法制课程列入各类不同班次教学计划的协调工作;提出各区县、委办局各级各类党校(行政院校)开设法制课程的指导性意见;做好师资的培训工作;组织法制课题的调研活动;组织编写部分法制教材;举办法制专题培训班等。

  (四)各级党委组织、宣传部门和法制宣传教育主管部门要紧密结合本地区、本系统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实际,制定本地区、本系统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意见,并认真组织实施。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树立和宣传各类典型,开展交流研讨等多种形式的活动,不断推进领导干部的法制教育。“四五”普法期间的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情况要列入对各区县、委办局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考核的内容之一。

                     (据中国普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