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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宪法理念
 
 
2003年3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法官法学博士 杨临萍


  法律是沉默的法官法官是会说话的法律
  法官的宪法理念是法官职业化的内在本质要求
  法官的宪法观念体现为五个方面


  众所周知,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但在中国的宪法实践中,却存在着两种悖论:一方面违宪的法律法规规章的确存在,另一方面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迄今尚未撤销一例违宪的法律法规规章;一方面违宪是最严重的违法,另一方面恰恰是最严重的违法却无相应的司法追究机制和司法救济机制。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增强宪法意识,维护宪法权威》一文中明确指出:“保证宪法实施将是我们一直会面临的严峻任务。”法律是沉默的法官,法官是会说话的法律。法官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宪治国,建设社会主义宪政国家的历史进程中,担负着捍卫宪法规定,维护宪法权威,贯彻宪法精神,昭示护宪情操的法定职责。法官如何在宪法的最高理念及拘束力的影响下,深刻体会制宪者的苦心,一步一步的积极实施宪法,方使宪法理念不致因陈义过高而遭束之高阁之命运。法官的宪法理念当是对法官视野、智慧、才能、勇气的更高要求,当是法官职业化的内在本质要求。


  法官的宪法理念,就是法官在审判活动中以宪法为根本法律依据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能否在法院审判活动中适用,能否在裁判文书中作为法律依据直接引用,在我国审判实践中尚存在许多模糊的认识。宪法序言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一切国家机关当然包括法院,法院的职责就是审判,这就说明法院的审判活动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8月13日公布了法释(2001)25号《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该批复对我国司法实践和法学研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并进一步引申宪法司法化、释宪权、法院是法律的最终解释适用者等重大宪法问题的探究。

  法官的宪法理念,就是法官在审判活动中以宪法为根本依据,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宪法精神、宪法原则、宪法理念。在通常意义上,法官审理案件大量适用的是刑事法律、民事法律和行政法律,很少适用宪法,因而思维模式往往是一种技术性模式,缺乏对法律制度的宏观分析,特别是缺乏将法律的具体适用与宪法所规定的国家基本制度、公民基本权利相衔接的综合素质。这无疑对法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法官的宪法理念,就是在审判工作中具体落实宪法规定 

  江泽民同志1999年1月30日在中共中央召开的征求党外人士对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意见的座谈会上提出:我们讲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首先要依据宪法治理国家,建设国家。违宪是最严重的违法。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在这方面,我们要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加强宪法实施的有效保障,包括健全宪法实施的具体制度。作为根本大法的宪法对人民法院的宪法地位作出了明确规定,问题是在具体实践中是否出现与宪法规定以及制宪者本意不一致的情形。诸如法院向本级权力机关“报告工作”问题;法院接受代表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质询问题;审判独立问题等。

  法官作为宪法和法律最终适用者,在审判活动中必须贯彻执行宪法原理所要求的职权法定原则、法律优先原则、法律保留原则等,忠实的履行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职权,落实宪法具体规定。


  法官的宪法理念,就是在宪法的最高理念及拘束力的影响下,推进司法体制改革 

  目前,人民法院的五年改革纲要基本上是关于法院内部的改革问题,随着法院改革的深入,人民法院的宪法地位以及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宪法问题将会日益凸现。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权力机关要依法立法、依法监督,行政机关要依法行政,司法机关要公正司法。权力机关对司法机关究竟应当怎样监督、监督的范围、监督的程度、监督的标准、监督的方式、监督的程序等均是值得研究的重大宪法课题。

  法官的宪法理念,就是在宪法的最高理念及拘束力的影响下,与时俱进,注重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用发展的办法解决前进中的问题,自觉地把思想认识从那些不合时宜的观念、做法和体制的束缚中解放出来,立足中国国情,借鉴人类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探索中国特色的宪法诉讼制度。宪法诉讼制度是一个国家法制文明的重要标志,也是政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基本政治制度,建立中国特色的违宪审查体制下的宪法诉讼制度,既符合我国的宪政体制,又在实践中切实可行。违宪是最严重的违法,而正是最严重违法的违宪行为却无相应的司法追究机制和司法救济机制。在这方面,无疑对当代法官以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勇气去总结宪法实践提出了更高的宪政理念的要求。


  法官的宪法理念,就是法官在审判活动中负有维护宪法权威的法定职责 

  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成为WTO成员。WTO法律给我国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法律适用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讲,WTO法律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国际经济宪法”或者“国际经济行政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和《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的规定,我们应从宪法的视角研究WTO与中国的司法审查,并注意研究我国宪法性法律对条约实施的有关规定。对于维护宪法的最高权威以及为确保《WTO协定》统一实施,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有效行使违宪审查权,监督宪法实施,确保法制统一的问题。


  法官的宪法理念,就是通过审判活动向世人昭示法官的护宪情操及护宪行为 

  建设中国特色的政治文明的基础就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性,而宪政正是这三者有机统一的制度之内核。法官的宪法理念,就是通过审判活动向世人昭示法官的护宪情操和护宪行为,以宪法的最高理念推动宪政文明、法治文明、政治文明的发展;法官作为推动宪法向前发展的主体,可以通过裁判文书、司法解释等法律文书让当事人感受到宪法之美,享受宪法对人权的保障,且从中容有宣示、培养及激励国民宪法精神的作用。宪法不仅仅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它更应是一国的根本大法;宪法不仅仅是政治宣言,它更是实践中的法律;宪法不仅仅是国家权力的来源,它更是人民权利的保障书。人民权利是表证人民拥有人性之尊严,人权的肯定和维护,是任何一个崇尚民主法治且实行宪政的国家所责无旁贷的任务。如何在宪法的最高理念及拘束力的影响下,使基本权利的实现及其限制性问题,能在法律制度内尽可能完善的运做,当是当代法官不懈追求的法治目标。应当建立法官宪法宣誓制度,在全社会昭示法官对宪法和法律的忠诚,以带动整个社会对宪法和法律的忠诚和信仰。

                              来源: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