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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五”期间我省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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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做好这项工作意义十分重大,不仅可以为国家法制建设提供高素质的人才保证,奠定依法治国的坚实基础,而且,这也是一项更能体现现代司法行政职能的重要工作。因此,我们要做好这项工作,必须以党的十六大以来所提出的“科学发展观”、“建立和谐社会”等一系列精神为指针,坚持“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切实做到“组织严密、程序严谨、标准严格、纪律严明”,努力把国家司法考试办成“最权威、最规范、最廉洁、最严格”的考试,为国家建立起一支德才兼备的过硬司法队伍作出应有的贡献。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十一五”期间,我们必须要重点做好以下几件事:
一、 继续完善司法考试工作各项制度,夯实司法考试工作的基础,确保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首先,要建立健全严格的规章制度,使考试工作的各个步骤、各个环节制度化。“十一五”期间,我们要在总结前四年司法考试工作的基础上,继续完善各项制度,内容涉及报名管理、考务组织、考场规则、考试纪律、违纪处理、考试监督、考试保密、资格证书管理等环节,通过规范工作程序,使司法考试组织实施的各个环节可以有章可循,以保证考试标准和结果的公平公正。其次,要加强司法考试装备建设,提高技术防范手段。一方面要在各考试点建立起试卷存放而且符合国家标准的保密室,装备必要的技术设备,保证试卷保密万无一失。另一方面,要在原有考场考点的基础上,合理科学地重新设置好考场考点,建立相对长期稳定的考场考点,并对这些考场全部配置好录像监控设备,运用高科技手段,严格规范考场,防止考场舞弊行为,以保证考试的公正、公平。
二、 积极探索,建立与司法考试工作相衔接的教育、培训制度,推动司法考试工作向前向后延伸。司法考试的根本任务是选拔合格的法律职业人才。要选拔合格的人才,仅靠考试已经远远不够,它需要各个方面的协调和合作,为此,要做好选拔合格的法律人才的工作,就必须在做好司法考试工作的基础上,建立起与法学教育、职前培训相衔接的工作制度,实行司法考试工作的向前、向后延伸。向前延伸,即与法学教育紧密相衔接,保持一种密切的相互联系。以通过过司法考试促进法学教育更加适应法治实践的需要,以通过法学教育培养出更多的法律人才以满足法治社会的需求。从而形成一个司法考试和法学教育良性互动的局面,更好服从和服务于培养和选拔合格的法律专门人才这一共同目标。向后延伸,即对于取得司法考试资格人员,实行统一的职前培训制度。“十一五”期间,要建立起一个培训基地、若干个实习基地,对于已取得司法考试资格的人员,要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有目的地进行职前培训,通过培训,不仅要培养他们的法律实务能力和职业技能,更重要的是,要通过统一的职前培训,使这些“法律职业共同体”候选人养成对法律共同的信仰,对法律职业的认同感,以及共同的法律职业操守,从而使这些即将执掌国家法律事务的人员能够信仰和尊重法律,献身于推进民主法治建设,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崇高事业。
三、积极协调,畅通渠道,逐步建立起司法人员选任机制。司法考试的目的是为国家的法治建设提供合格的法律专门人才。但是,从目前情况来看,司法考试还只是停留在选人才这个层面,出现选任断裂的现象,这不仅严重地影响了司法考试这一新的制度的建立,而且是人才的极大浪费。虽然前不久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公务员法》明确规定,“确定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的任职人选,可以面向社会,从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资格的人员中公开选拔”。这说明司法考试与公务员考试相衔接的问题在法律和制度的层面上得到了解决。但是要在实际中贯彻落实好,真正建立起司法考试的选任制度,还要做大量的工作,还需要各方通力协作。为此,“十一五”期间,在这方面要着重做好三个调查,一个协调。三个调查是:一是我省现有司法人员基本状况的调查,摸清现有人员数、各类专业人才数、编制数、缺编数等情况,为选人用人做到心中有数;二是对我省四年来已通过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执业情况的调查,摸清这些人员的分布情况,为合理科学使用人才作好准备;三是对我省“十一五”期间所需法律专门人才情况的调查,为有组织、有计划地推进司法考试工作提供实践依据。一个协调是,要积极地与省人事、检察、法院等有关部门相协调,逐步建立司法考试与公务员考试制度相衔接,社会地位相一致的司法考试制度,切实解决好司法考试合格人员进入司法机关的制度障碍,畅通进入渠道,建立起司法机关新型的用人机制,树立和维护司法考试制度的社会地位和权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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