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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司法厅党组、省纪委监察厅驻司法厅纪检组监察室落实省纪委省监察厅对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根据《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编办、省监察厅关于对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办字〔2005〕3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2005年8月30日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工作动员大会的精神和要求,结合我省司法行政系统的实际,现就省纪委省监察厅对驻司法厅纪检组监察室实行统一管理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省纪委省监察厅对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改革领导体制,强化监督职能,确保工作成效”的总体要求和省纪委省监察厅的具体部署,积极稳妥地推行省纪委省监察厅对驻司法厅纪检组监察室的统一管理工作,切实加强对省司法厅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促进省司法厅机关及所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
二、工作职责
根据《实施意见》的规定,结合我省司法行政系统的实际情况,省司法厅党组、行政领导班子和省纪委省监察厅驻司法厅纪检组监察室(以下简称“驻厅纪检组监察室”)的工作职责是:
(一)省司法厅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的工作职责
对本部门及所属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并负责组织实施。厅直机关党委为具体承办部门。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省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厅机关、厅直单位的党风廉政状况,研究部署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并组织实施。
2.组织党员、干警学习党纪政纪条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
3.加强党风政风建设,切实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4.大力推进司法行政体制改革以及审批制度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招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交易和政府采购“四项制度”,深入推进厅机关政务公开和厅直单位办事公开,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5.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厅机关和厅直单位的实际制定党风廉政规章制度,制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并组织对厅机关各处室和厅直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和检查评比工作。
(二)厅驻厅纪检组监察室的工作职责
1.监督检查司法厅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以及所属监狱、劳教单位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上级党委、政府的决策、决定、部署、命令的情况。
2.监督检查司法厅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厅直各单位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维护党的纪律,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况。
3.经省纪委省监察厅批准,初步核实和参与调查厅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厅直各单位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调查和处理厅机关及所属单位处级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及其他重要案件。
4.协助司法厅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组织协调司法厅机关及所属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5.受理对司法厅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厅机关、厅直各单位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以及所属单位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受理厅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厅机关、厅直各单位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以及所属单位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不服处分的申诉。
6.接受司法部纪检组监察局纪检监察工作的行业管理和指导,积极开展行业监察工作。
7.承办省纪委省监察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工作关系
(一)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实施监督和查办案件工作直接受省纪委省监察厅领导,重要情况和问题直接向省纪委省监察厅请示、报告。
(二)司法厅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对厅机关及司法行政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并负责组织实施。经常听取驻厅纪检组监察室的意见和建议,及时研究加强和改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措施。驻厅纪检组监察室按照规定职责予以协助、配合,有关情况及时与司法厅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沟通。司法厅机关和厅直系统的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警、职工,积极配合驻厅纪检组监察室查办违纪违法案件。
(三)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对司法厅党组履行监督职责,协助司法厅党组抓好厅机关及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驻厅纪检组组长按照《实施意见》履行职责和开展工作,参加厅党组会议、厅务会议、厅长办公会议、全省司法局长会议以及其他全省性会议和重要的业务工作会议。不参与司法厅的专业业务分工,但可分管与纪检监察业务相关的工作。驻厅监察室主任列席厅务会议、厅长办公会议,参加全省司法局长会议以及其他全省性会议和重要的业务工作会议。
(四)司法厅的重要业务活动和专项教育整顿、执法执纪检查、干部竞争上岗等阶段性重要工作,驻厅纪检组监察室派员参与并监督。涉及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及其他方面的重要情况,随时向驻厅纪检组组长通报。司法厅的文件、简报、重要业务资料等,及时抄送驻厅纪检组监察室。
四、干部管理和后勤保障
按照《实施意见》文件要求,认真做好干部管理和提供后勤保障。
1.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干部的招考录用、考察任免、年度考核,由省纪委负责。厅纪检组监察室干部的档案,厅级干部档案由省委组织部管理,省纪委建立档案副本;他干部的档案由省纪委管理,司法厅建立干部档案副本。及时配发、更换司法厅工作证件。
2.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干部的党(团)组织关系、群团组织关系由司法厅负责管理。
3.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干部的工资关系由司法厅负责管理,工资、津贴、补贴、补助,以及生活福利、住房、医疗、退休等事宜由司法厅负责,享受司法厅同职级干部待遇。
4.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干部可以参加司法厅组织的竞争上岗及选拔任用。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干部在驻司法厅纪检监察机构工作时间较长的,可以在司法厅机关及系统内进行交流。
5.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干部的教育培训由省纪委省监察厅和省司法厅共同负责,培训经费由省司法厅承担。省司法厅负责安排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干部参加本单位、系统的学习培训、党员教育和出国(境)培训考察等活动。
6.保障驻厅纪检组监察室的办公用房配备,办公设备、用品的添置、更新,公务用车,出差、开会、培训和其他业务支出费用。以上各项与司法厅机关各处室同等对待,办案经费和办案用车优先保证。
五、加强领导,明确任务,确保统一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一)强化工作措施,务求工作实效
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各级党组织和行政领导班子要积极适应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带来的新变化,进一步整合力量,建立和完善有效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驻厅纪检组监察室的职能作用,不断把厅机关、厅直单位及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反腐倡廉工作引向深入。
1.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做到把反腐倡廉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与司法行政工作一起研究、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总结。发挥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在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中的组织协调作用,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2.认真研究部署当年全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注意与驻厅纪检组监察室沟通有关工作情况,研究驻厅纪检组监察室的意见和建议,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改进全系统的反腐倡廉工作。及时向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反馈各级党组织和干警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3.厅机关、厅直单位和各设区市司法局的反腐倡廉工作,按原有渠道和方式,继续接受驻厅纪检组监察室的指导、检查和督促。对驻厅纪检组监察室交办的事项,要认真及时办理,特别在查处厅机关和厅直单位重大违纪违法案件时,要予以全力配合。要继续执行工作报告制度,及时向驻厅纪检组监察室报告本系统、本单位、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厅直属机关党委、厅人事警务处等部门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配合做好对违反党纪政纪干部的处理工作。厅直属机关纪委要认真做好厅直属机关党风廉政宣传教育、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落实等反腐倡廉日常工作,查处科级以下干部中发生的违反党纪政纪的一般案件,必要时可请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协助组织查处。
4.认真探索与纪检监察新体制相适应的反腐倡廉工作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实施意见》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司法行政系统的实际,建立健全厅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专题民主生活会制度、述职述廉制度、谈话和诫勉制度、重要情况通报制度等,建立健全司法厅及全省司法行政系统与驻厅纪检组监察室之间相互联系、配合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符合司法行政工作实际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二)加强自身建设,确保完成任务
1.驻厅纪检组监察室要按照《实施意见》的要求,加强对本组室干部教育和管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树立纪检监察干部可亲、可信、可敬的良好形象,履行纪检监察工作职责,为全民创业、富民兴赣作出的贡献。
2.驻厅纪检组监察室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在保持工作的连续性、搞好工作衔接的同时,要按照新体制、新职责、新任务的要求,更新思想观念,转变工作方式和方法,积极探索履行职责的有效途径。
3.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及其工作人员要自觉接受省纪委省监察厅和省司法厅的监督,接受干警职工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做到监督者先受监督,严格自律,勤政廉政。
4.认真落实民主集中制。修订完善驻厅纪检组监察“组长、副组长、室主任、室副主任、纪检员工作职责”、“会议制度”、“请示报告制度”、“文电签发制度”等规章制度。重大事项由集体研究决定。修订完善《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工作制度》,进一步加强规范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