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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谈信用卡纠纷的防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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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题: 法官谈信用卡纠纷的防范 |
| 时 间: 2006年10月23日 |
| 嘉 宾: 虞憬法官 |
| 访谈摘要: 广大群众使用信用卡越来越广泛,信用卡的纠纷也在逐年增加,江西省司法厅门户网站“在线访谈”栏目联合东方法治网“网上面对面”节目邀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虞憬法官作客东方网嘉宾聊天室,通过网络与网民一起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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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大群众使用信用卡越来越广泛,信用卡的纠纷也在逐年增加,江西省司法厅门户网站“在线访谈”栏目联合东方法治网“网上面对面”节目邀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虞憬法官作客东方网嘉宾聊天室,通过网络与网民一起谈信用卡纠纷的防范,并现场回答网友的法律咨询和提问。
[聊天实录]
[嘉宾虞憬]开场白:银行卡产业是金融业信息化现代化建设中最重要的环节。我们法院常年受理大批信用卡透支案件,其中却暴露出不少与实现这一目标不协调的问题,社会各界对信用卡透支纠纷也十分关心,前一阶段台湾“卡奴”现象在各媒体的反响也很大。我接下来就结合我院的审判情况向大家介绍一下信用卡透支纠纷的一些情况,同时和大家探讨这方面的一些法律问题。
[网友安全jj]问:请问法官,能否结合您办案和研究的心得跟我们谈谈如何防范信用卡纠纷?
[嘉宾虞憬]答:关于信用卡纠纷的防范,以下是个人在办案过程中的一些体会,不尽全面,供大家参考。1、申办时注意阅读信用卡章程及领用合约,这具有约束双方权利义务的合同的法律意义,应充分重视,细细读透,不要轻信银行信用卡业务员的陈述或是承诺,尤其是看看其中是否规定银行可以主动透支划款,以及利息的计算、归还方式、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承担等。2、保管好身份证及复印件,身份证及复印件具有十分重要的法律意义,轻易不要出借身份证或是将身份证予以复印,确需要向他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时也最好在复印件上写明用途,以防止他人冒名申办信用卡并恶意透支。尤其是小单位的职工,要防止老板以代办工资卡为由盗用信用卡透支。3、保管好信用卡,许多商户在划卡消费时不要求输入密码,甚至有部分信用卡本身在消费时就不要求输入密码,商户对签名也往往不详加审查,容易造成他人冒用信用卡透支的情况。4、注意保证联系地址及电话的有效性,如有变更及时向银行方反馈,防止出现无意透支后收不到对帐单,无法知晓透支情况,造成大量利息损失。这类案件法院时常会遇到,是非常不值的。5、审慎为他人提供信用卡担保,或是约定担保金额的上限,否则一旦所担保的卡发生透支,担保人是要和持卡人一起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而且也要注意保证联系地址的有效性,以便银行及时通知透支额度的变化(未约定明确的担保范围的情况下)。6、按揭还款所用的卡如果可以透支的,注意每月的余额,防止银行主动透支划款,造成损失。7、由于目前许多信用卡需要收取年费,建议若有不用的卡尽量予以注销,否则可能因银行扣划年费造成透支。信用卡过期的,也要及时更换或是注销,实践中过期信用卡出现透支划款的异常事件时有发生,要提高警惕。8、随时保持对卡内余额的关注,发现有异常的款项扣划情况或是ATM机故障时要及时主动和银行方联系沟通,减少差错,无论是何方的过错,切忌对银行的催款单不理不睬,从而增加利息损失。9、注意透支金额,如超过5000元且被认定是恶意透支的,可能会引发刑事诉讼,视为信用卡诈骗罪处理。
[网友世界杯]问:现在银行在计收信用卡透支利息的时候“利滚利”加得很厉害,好象不怎么合理,法院对这个问题是不是有什么说法?
[嘉宾虞憬]答:透支利息及罚息相对正常利息而言是较高的,因此复利问题始终是信用卡诉讼中双方当事人争议比较大的一个焦点,目前各大银行在信用卡章程及领用协议上基本都对收取逾期复利有了约定,但复利的含义和计算标准仍不是十分的明确。目前我院对于透支的本金及正常利息的复利,如果在信用卡章程中有明确约定的,一般予以支持,但对于罚息部分计算的复利,因罚息本身就具有惩罚的性质,再收取复利对持卡人确实有失公允,我院一般会要求银行方放弃这部分的复利请求,实践中银行主一般也会予以配合。
[网友bt]问:听人说透支超过5000元不还就可以构成犯罪了,是不是这样啊?
[嘉宾虞憬]答:关于这个问题,首先要正确区别透支与恶意透支的概念,只有被认定为恶意透支且透支金额超过5000元人民币,才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制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至于是否被认定为恶意透支,则要根据具体的案件事实情况来具体分析了。需要注意的是,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利用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中,进一步明确了对恶意透支的认定:“个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或者明知无力偿还,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骗取财物金额在5000元以上,逃避追查,或者经银行进行还款催告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的,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持卡人在银行交纳保证金的,其恶意透支金额以超出保证金的数额计算。”同时又规定:“行为人恶意透支构成犯罪的,案发后至人民检察院起诉前已归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予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尽快归还透支本息是避免自己受到刑事追诉的正途。
[网友EVA]问:我刚申请了一张信用卡,请问如果透支会对信用造成怎么样的影响呢?严重吗?可是有时候帐单没有收到,也不能完全怪客户阿~~~
[嘉宾虞憬]答:首先要正确区别正常的透支与恶意透支,正常的透支对个人信用是不会产生影响的,从某种意义上说银行对正常透支还呈鼓励的态度。当然,如上述经银行催款后仍拒不归还的,将会产生不良信用记录,甚至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帐单的问题,首先客户自己要保证通信地址的正确性,当然因于银行寄发的对帐单基本为平信,可能出现差误,为此许多银行在章程中约定客户未收到帐单应主动向银行询问,否则视为认可该交易。因此客户自己还是要保持对卡内余额的高度关注。
[网友持卡人]问:持卡人和银行之间是否是一种合同关系?那么银行应该在订立合同前把哪些项目要收费明示清楚,而不应该之后单方面增加诸如查询余额要收费,提取现金要收费,小额帐户要收费等等的要求而不经持卡人同意。银行的这些规定是否违反了合同法,是否可诉?
[嘉宾虞憬]答:一般而言,银行会事先在信用卡单程或领用合约中对收费调整事宜作出约定,如2003年10月颁布的《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国际信用卡章程》第二十一条:“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发生调整,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持卡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可以选择是否继续使用银行卡;持卡人不继续使用银行卡的,按照比例退还所收年费,并办理销户手续。”因此申领信信用卡时一定要仔细阅读章程及领用合约,以免事后产生误解。
[网友签名]问:朋友跟我说,商店必须核对信用卡签名,如果因没有核对签名而导致消费者损失(卡被别人盗用时),损失由商店负责,请问朋友说得对吗?
[嘉宾虞憬]答:在我国当前的法律制度体系之下,个人签名的法律效力相对是比较弱的,商户对签名的注意义务为表面注意义务,杨浦区法院曾经有一个判例,可以参考。中国法院网讯诸小姐的信用卡在遗失后被他人在超市冒用,诸小姐遂起诉到法院,认为超市未仔细核对签名,要求超市赔偿3238元损失。近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诸小姐的诉讼请求。诸小姐向招商银行申请了一张银行信用卡,申领时,招行即告知诸小姐该信用卡不设密码,使用人应及时在信用卡背面签名。2005年10月31日16:33,诸小姐收到招商银行短信通知,称其持有的信用卡在欧尚超市消费3238元。收到短信提示后,诸小姐于当天19:30去电招商银行信用卡中心挂失该卡。2005年12月1日,诸小姐将超市告上法院,认为自己当天下午3:00将信用卡遗失后,本人并未有该笔消费,信用卡消费结算单上持卡人签名并非其所签,且所签的姓名也与原告的姓名不符。超市作为商业单位在信用卡交易付款中,理应履行与银行的协议,核对信用卡背后的签名。由于超市未能核对签名造成原告的损失,故要求赔偿经济损失3238元。而欧尚超市则辩称,诸小姐是信用卡持有人,有妥善保管信用卡和在失卡后及时报失的义务。超市根据与银行的协议要核对消费者签名,但由于诸小姐本人未在信用卡上签名,超市遂要求当时信用卡使用人在交易单据上及信用卡上签名,而当时的签名“朱清”的汉语拼音“ZHU QING”与信用卡上诸小姐的姓名“ZHU QIN”的读音是一样的。超市已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诸小姐对其所有的信用卡未能稳妥保管,致他人使用该信用卡在欧尚超市消费3238元,对此,诸小姐本人应负保管不妥的责任。鉴于诸小姐未能提供其在信用卡背面有过签名的证据,而超市要求他人消费时在交易单据及信用卡上签名,已尽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同时法院认为,根据一般在超市工作的收银员的文化水平,要求他们区别“ZHU QING”与“ZHU QING”汉语读音前、后鼻音之分,显属要求过高,应认定超市在审核消费者使用信用卡消费时已尽了一定注意义务。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诸小姐诉讼请求。
[网友老辣]问:就目前我国的刑法和民商法对处理信用卡犯罪、信用卡纠纷有哪些规范性的法律依据?
[嘉宾虞憬]答:刑法方面,主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利用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等规定;民法方面,主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当然根据具体的案情可会涉及到合同法的其他条款、担保法、民法通则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等。
[网友西魏8]问:能否介绍法院审理信用卡透支案件的情况?如何强制这些透支人执行偿还义务?
[嘉宾虞憬]答:一般意义上,民事信用卡纠纷的绝大多数为信用卡透支纠纷,而基于黄浦区的辖区特点,本市信用卡透支纠纷的绝大多数由我院受理。去年年底我院有一篇相关的总结性文章,其中部分刊载在今年的人民法院报上,可以供大家参考。专项合议庭快速简化审——我院四年审结近万件信用卡案件无一错案黄浦地处上海中心城区,辖区内银行林立,多家银行的信用卡中心均设置于此,是各类信用卡矛盾汇聚的焦点。2002年以来,我院共审理信用卡案件近万件,逐渐形成一套卓有成效的审理模式,确立了组织专业化、审理便捷化、质量最优化的审判格局。2005年,创出11个月人均结案数27991件的记录,且数年来,无一件案件超审限、被改判或发回重审,确保了审判工作的良性循环。一、信用卡案件审理的基本情况2002年至2005年11月份,我院共受理各类信用卡案件9216件,审结8961件,其中,2002年952件,2003年1587件,2004年3597件,2005年截至11月份3080件,占民商事案件总收案数的比例也逐年上升,2002年3979%,2003年5741%,2004年7752%,2005年6857%。信用卡案件的审结情况日益成为影响我院民商事案件审判工作顺利完成的决定性因素。二、信用卡案件自身的特点分析在确立专门审理模式之前,我院对信用卡案件的自身特点进行了针对性分析。(一)案情相对简单清晰,庭审时间较短,多适用简易程序。当事人对欠款事实一般无争议,法律脉络简单清晰,庭审时间明显短于传统民商事案件,一个庭审一般只需15-20分钟。这一特点决定了信用卡案件的庭审排期必须兼顾程序的严谨性和安排的灵活性,尽量避免法院排好庭期当事人却不到庭和当事人到庭了法院不能及时开庭的情况,减少当事人到庭的不确定因素给法院庭审节奏带来的干扰。另外,也决定了大多数信用卡案件适用简易程序。(二)原告相对固定,集中在数家银行。2002年以来,我院共受理建设银行的案件4724件,工商银行1298件,交通银行139件,农业银行92件,中国银行1299件,上海银行1664件。(三)被告多为个人,居住极为分散,送达难,到庭率低。上海人户分离的现象十分突出,有的被告有3个以上地址,有担保人的情况就更为复杂,法院根据银行提供的地址送达时,第一次送达率仅为50%,此外,银行发卡时重推销轻审核不计风险的短期行为也是导致诉讼中送达难的重要因素,如对一些无固定工作、收入或住所的人员也给予申请,致法院审理时无法顺利送达,被告到庭率低。(四)个案标的一般不高,但涉案总金额巨大。2003年以前,信用卡案件以准贷记卡为主,透支额度一般在1000元至5000元。2004年开始,各大银行纷纷推出贷记卡,即真正意义上的信用卡,信用额度通常在1-5万元,争议标的大大增加。具体到个案,与传统民商事案件相比,标的仍不算大,但该类案件的总标的额却相当可观,且近年来以倍数递增。我院信用卡案件结案标的2002年25143万元,2003年29756万元,2004年209710万元,2005年1-11月403731万元。三、我院采取的审判模式及效果针对上述特点,我院采取了以下几项措施,确保信用卡案件审理的质量和效率。(一)审判组织专业化近两年信用卡收案数量急剧上升,在人员不可能大幅增加的前提下,我院在审判组织模式上进行了积极探索。2005年初,我院在以往实践的基础上,开始实行专项合议庭审理模式,在审判组织上由分散审理转为集中审理,即将全部信用卡案件集中在一个合议庭审理,配备6审6书并由其中1名经验丰富的法官担任审判长;在分案方式上由按银行分案转为按工作量分案,即由审判长根据各法官的存案情况统一分案,难易搭配,打破了以往同一银行的案件相对专人审理的模式。专项合议庭模式有以下优点,一是各个审判人员收案均衡度增加,效率可比性增强。二是对各银行统一判决尺度,避免宽严不一。案件分散在不同的承办人手中,改变了同一银行的案件专人审理的方式,便于法院对所有银行统一裁判标准。三是专项案件专门审理,审判专业性增强,便于直接针对案件特点,深度挖掘,不断摸索。专业化审理模式实行以来,办案效率和质量明显提高,创下审判人员人均月结案数45件的记录,且无一改判或重审。(二)诉讼材料规范化以往,我院发出的传票、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都是由书记员按照自己的习惯单独操作,不仅费时费力,而且易出差错,格式也不规范。为此,我院统一了各类诉讼材料需要填写的内容及格式,并专门购置了平版打印机,统一打印,极大地提高了效率,降低了差错率。对银行提供的各类诉讼材料,我院也逐渐加以规范,如要求银行提供的证据材料尽量完整,应提供被告最新的户籍地址等。(三)送达方式统一化送达难是困扰信用卡案件审理的一大难点。为切实解决这一矛盾,我院对经过传统方式送达后达不到要求的案件,采取分区划片统一送达的方式,有效提高了送达率。具体做法是,将一批经送达后未达要求的案件集中,先核查确定被告的居住情况,据此将送达对象划成片区,按不同方向拟订几条线路,然后两人负责一条线路统一送达。针对第一次送达失败的原因,如对曾拒绝签收的被告,先与社区的调解组织、居委会沟通,请其协助配合送达。统一送达后,送达到位率明显提高,达80%,公告送达率也由原来的40%下降至30%,有效地缩短了办案周期。(四)庭期安排灵活化为方便当事人诉讼,针对原告是同一银行的案件,安排在同一天内集中开庭,银行代理人可以集中一天时间在法院参加庭审。由于被告不守时的情形较多,在各方当事人无异议的前提下,灵活处理开庭时间,争取被告到庭一个就开一个庭,在开庭或等候的间歇适时穿插解释、教育和调解工作,尽可能一次性解决当天当事人能够到庭的案件。针对信用卡案件被告到庭率低的特点,在第一次开传票安排庭期时就将需再公告案件多、当事人到庭案件调解率高、庭审时间短等因素充分考虑整合,有效地克服了被告不到庭给法院工作带来的不便和干扰,便于纠纷及时解决。2002年以来我院审结的信用卡案件中,调解结案1344件,撤诉结案4481件,判决结案3126件,在被告到庭率难以保证的情况下,调撤率达65 %,这与我院信用卡案件采取了灵活有效的庭审安排方式是分不开的。(五)法律文书格式化针对信用卡案件绝对数量大、案情相对简单、同一银行案件大同小异的特点,合议庭集思广益,借鉴高院格式化文书的样式,结合案件需要,区别不同银行设计了一系列裁判文书的格式范本。案件审理后,只需将相应的格式范本调出,根据个案情况填充修改即可。切实降低了工作强度,减少了文书差错率。对于信用卡透支案件的执行工作,在加大执行力度,提高执行效率方面,目妆我院主要的做法有:1、成立专项执行小组,并配备法警和专职驾驶员,实行集约化执行模式,针对信用卡案件标的小、区域广、人难找、成本高的特点,由执行长统一安排任务,分区、分工上门执行或驻院接待。2、与银行协商简化存款调查手续,要求银行必须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存款信息,对查悉有存款的被执行人及时回复法院,并提供被执行人的帐号和存款金额。3、与电信企业进行沟通,由其协助法院查询被执行人的地址。4、以发放《告被执行人家属书》的形式,做好被执行人家属的思想工作,使其了解相应法律后果,督促被执行人履行债务。5、抓住典型案件,加大法宣力度,通过媒体公开曝光对被执行人施压,达到执行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在社会公众中树立诚信观念。6、对透支金额较大的信用卡案件,在其住所、社区张贴“限制高消费令”,督促其履行义务。7、对查明有财产而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坚决依法强制处分其财产,并采取适当的强制措施,直至司法拘留。
[网友76花哦]问:过期的信用卡还需要再去办注销吗?不注销会不会引起不必要的交易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发生?
[嘉宾虞憬]答:我院曾经受理过一起案件,持卡人的信用卡7月已过期,但10月银行的交易记录中却显示该卡发生透支。因此为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信用卡过期后如不再需要使用最好还是去办理注销手续。
[网友救济金]问:我对目前国内几家大银行在对客户提供服务时的“霸气”很不满,发生故障了,总是坚持“我们ATM机是不会错的,我们系统是不会错的”,我想问是否有办法证明是银行系统的过错?
[嘉宾虞憬]答:法院判定民事案件的关键在于证据的优势证明力,一般而言,银行电脑系统所提供的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效力,但这也不是绝对的,持卡人可以通过充足的反驳证据来予以否认,只要证据充分,法院是会加以考虑的。因此如果对银行系统存在异议,一定要注意尽量收集相关的人证、物证,并及时与银行方交涉。如在我院曾经受理的一起案件中,持卡人抗辩在规定的最后还款日4月25日晚欲通过网上划帐还款,但银行的网页显示系统正在维护等信息,以致其无法按时还款。经多次尝试其终于在4月26日凌晨0点49分划帐成功,按帐单全额还款。但在日后的对帐单中,仍显示有滞纳金及贷款利息,持卡人因此不原意偿付。案件中持卡人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当日银行的网页系统确实存在问题,且自己在当日确实一直尝试还款,最终银行方同意向持卡人返还所扣除的滞纳金及贷款利息。
[网友董凌]问:我在中介公司提交了身份证复印件,并在一张联系表上填写了详细的个人信息,结果被不法分子拿这些去办理了信用卡,并被透支1千元。现在一些银行扩大发卡数量心切,不尽详尽的审核义务,由此造成的1千元透支也要我承担吗?
[嘉宾虞憬]答:上面说过,身份证及复印件具有十分重要的法律意义,使用时务必要谨慎小心。在审判实践中,我院已多次发现盗用他人身份证,伪造申请人或担保人虚假签名申领信用卡的案例,特别是一些小单位、小公司的负责人以统一为职工申领工资卡的名义,向银行申领一批信用卡,嗣后却供其恣意融资甚至个人使用,并在银行方付之以司法救济途径之前逃之夭夭。一般而言,如最终查明被冒用身份证者不具有主观过错或过错情节显著轻微,这些案件银行方会向法院申请撤诉。当前,这需要被告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身份证是被盗用的,而且事后自己对他人冒领信用卡的事情也不知情。
[网友诚信jl]问:个人信用的“黑记录”能否申诉申辩?因为有些并不是持卡人的过错,难道银行的过错造成的透支也要算在持卡人头上吗?
[嘉宾虞憬]答:由中国人民银行建设的个人征信系统从今年1月开始在全国正式运行。今后,个人到全国任何一家银行申请信用卡或住房贷款时,银行将有权要求查询申请者的个人信用记录。如果申请者有不良记录,那么银行有可能要求其提供抵押、提高贷款利率或降低贷款额度,甚至拒绝贷款。如果申请者拒绝银行查询其记录,那银行将有充分的理由拒绝为其发放贷款或信用卡。当然,现实中确实存在因为出差或工作忙而忘了按时归还银行款项的情况,从而无意中形成不良信用记录。央行明确表示,如果确属事出有因,客户可以提出声明,央行会把声明记录在信用系统中。至于如果由于银行方的过错造成的透支,持卡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银行更正,如果得到法院支持,则不会存在有不良记录的问题。
[嘉宾虞憬]结束语:由于时间关系,不可能对所有问题一一作答,希望通过这次交流能够使大家对于信用卡透支纠纷的防范有一定的认识,对相关的法律常识有所了解,从而对大家在信用卡的申领、使用过程中养成良好习惯有所帮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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