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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六进”活动系列宣传———法律进乡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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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0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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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农村普法教育的讲话摘录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要注意抓好以下工作。一是要全面加强农村生产力建设,针对制约农村生产力发展的突出问题,抓住关键环节,采取综合措施,加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建设,加快农业科技进步,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加快转变农业增长方式。二是要坚持把促进农民增收作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中心任务,挖掘农业内部增收潜力,广辟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途径,形成农民增收的长效机制。三是要扩大农村基层民主,搞好村民自治,健全村务公开制度,开展普法教育,确保广大农民群众依法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四是要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加快发展农村教育文化事业,倡导健康文明的新风尚,培育造就新型农民。五是要坚持以解决好农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着力点,促进农村和谐社会建设,关心农村困难群众生活,发展农村卫生事业,加强农村社会建设和管理。六是要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体制,统筹推进农村各项改革,充分尊重广大农民群众的首创精神,全面增强农业和农村发展的活力。
(胡锦涛总书记在2006年2月14日中共中央举办的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讲话摘录)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落实好党的农村政策,深化农村改革。要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创新体制机制,增强农村发展活力。要长期稳定和不断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切实保护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保障农民的物质利益和民主权利。要在巩固税费改革成果的基础上,全面推进农村综合改革。要把中央近年来出台的扶持“三农”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充分发挥政策对推动新农村建设的效力。要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完善村民自治,实行村务公开。要加强农村普法宣传教育,推进农村思想道德建设,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全面提高农民素质,培养造就新型农民。
(温家宝总理在2006年2月20日中共中央举办的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专题研讨班结业式上讲话摘录)
“法律进乡村”常用法律知识问答
1.农村群众应学习和掌握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哪些?
农村法制宣传教育要紧紧围绕中心工作,在宣传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特别是关于家庭联产承包、减轻农民负担等政策的同时,结合农村实际学习宣传与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
(1)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如:宪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民法、婚姻法、继承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收养法、义务教育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法律援助条例等。熟悉和掌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对公民法律素质的基本要求。
(2)农业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如:农业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种子法、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等。这些法律是对农民财产所有权和生产经营权的有力保护,是农民应该掌握的重要法律武器。
(3)关于市场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如:合同法、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担保法和税法等。这些法律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包括农民在内的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
(4)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方面的法律法规,如:刑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信访条例、江西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等。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是发展农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基本保证,农村干部群众应重视学习和掌握这些法律法规。
2.农民应当享有哪些基本权利?
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同时,公民在行使权利和自由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权利和自由。同其他公民一样,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农民应当享有以下基本权利:
(1)平等权,即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不受任何差别对待,以及要求国家平等保护的权利。
(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即公民依法享有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选举村民自治、居民自治组织组成人员的权利。
(3)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即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4)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
(5)结社自由和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6)人身自由权,即公民不受非法逮捕、拘禁,不被非法剥夺、限制自由以及非法搜查身体。
(7)人格尊严权,即公民的人格应当受到他人和社会的尊重,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
(8)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
(9)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
(10)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11)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12)受教育的权利。
(13)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劳动的权利。
(14)休息权。
(15)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即公民在法定条件下,有从国家和社会得到经济上或物质上的帮助的权利。
同时,农民还有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享有其他各项权利。比如,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享有参与民主选举、决策、管理、监督的权利;依照《土地管理法》规定享有对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果园、水面、荒山承包经营的权利等。
3.农民应当履行哪些基本义务?
根据权利和义务相平衡的原则,公民既然享有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也就应当履行宪法规定的基本义务。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农民应履行的基本义务主要包括:
(1)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国家的统一是公民实现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前提,没有国家的统一,任何权利和自由的实现都没有基础。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民族团结对国家统一具有重要意义。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3)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4)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我们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必须有和平的环境,这要求每个公民要把保卫祖国、抵抗侵略当作自己的神圣职责,把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当作自己的光荣义务。
(5)依法纳税。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每个公民都应当增强依法纳税观念,自觉主动地履行纳税的义务,任何偷税漏税的做法都要受到法律的追究。
(6)计划生育。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凡是已婚的有生育能力的公民,夫妻双方都有责任依法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除上述义务外,受教育和劳动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受教育的义务要求公民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受国家和社会为其提供的受教育的机会,公民不得妨碍国家对其子女所实行的义务教育。公民的劳动义务是指每个有劳动能力的人都要从事劳动,并遵守劳动纪律。
4.农村妇女享有哪些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农村妇女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益和城市妇女一样受法律保护。在人身权利方面,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为了保护妇女的人身权利,《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了11项禁止的行为,这就是:
(1)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剥夺或者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
(2)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
(3)禁止溺、弃、残害女婴;
(4)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妇女;
(5)禁止用迷信、暴力手段残害妇女;
(6)禁止虐待、遗弃老年妇女;
(7)禁止拐卖、绑架妇女;
(8)禁止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
(9)禁止卖淫、嫖娼;
(10)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或者雇用、容留妇女与他人进行猥亵活动;
(11)禁止用侮辱、诽谤、宣扬隐私等方式损害妇女的名誉和人格。
在财产权益方面,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妇女权益保障法》对此作了两方面的明确规定。一是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中,不得侵害妇女的权益。农村划分承包地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妇女结婚、离婚后,其承包土地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护。二是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丧偶妇女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妇女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受侵害的妇女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受侵害的妇女可以向妇女组织控诉,妇女组织应当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保护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对于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和处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5.农民作为消费者应享有哪些权利?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农民作为消费者享有以下权利:
(1)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2)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3)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
(4)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5)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6)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7)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8)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9)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6.农民作为经营者必须承担哪些义务?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农民作为经营者必须承担以下义务:
(1)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2)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3)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4)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5)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6)提供商品或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7)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8)提供商品或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其他责任的,应按国家规定或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
(9)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10)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7.农民进城务工应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有哪些?
农民与其他劳动者一样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凡是身体健康、年满16周岁、具有劳动能力的农民,可以通过职业介绍服务机构或者其他合法渠道求职就业。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城务工的农民享有以下权利:
(1)用人单位应该按时足额支付工资,不得克扣和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
(2)用人单位在农民工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在非全日制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在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时应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3)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中;
(4)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不得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或扣留居民身份证;
(5)劳动者不必履行无效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符合《劳动法》的规定;
(6)农民工有权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应认定为工伤;
(7)农民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8)农民工因工负伤、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依法可以享有工伤医疗待遇;
(9)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减少其原工资福利待遇;
(10)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工伤职工,可以依法享有生活护理费;
(11)农民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可以选择长期待遇的支付方式,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用人单位不得主动提出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用人单位应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12)职工因工死亡,其亲属可以享有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
(13)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14)非法用工单位的劳动者也有权享受工伤待遇;
(15)用人单位应依法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16)农民工依法享有休假权利;
(17)农民工有权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等。
同时,农民进城务工应履行以下义务:一是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就业;二是劳动者从事国家规定的技术工种,必须持证上岗;三是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完成劳动任务;四是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内不能不辞而别。
8.什么情况下农民工可以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
当某种情况的出现使得原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存在困难或者成为不可能时,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致,对原劳动合同的部分内容进行变更。劳动合同的变更是对原合同内容的修改或者补充,未变更的部分继续有效。经双方协商同意依法变更后,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变更劳动合同也须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经协商一致可以在任何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也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用人单位应及时办理有关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但由于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的有关约定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劳动者应承担赔偿责任。
下列情况下,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是在试用期内的;二是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是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劳动者一方提出辞职的,不能得到经济补偿金。
9.工伤保险费应该由谁来缴纳?工伤保险权益受到侵犯时应如何投诉?
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国家规定的费率缴纳,劳动者个人不缴纳任何费用,这是工伤保险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险项目的不同之处。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原因是:世界各国已经达成共识,认为劳动者在为企业创造财富、为社会作出贡献的同时,还冒着付出鲜血和健康的代价。因此,由企业或雇主缴纳保险费是完全必要和合理的。用人单位应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当劳动者的工伤保险权益受到侵犯时,可以采取以下几条救济措施:
(1)申报工伤和处理工伤保险待遇时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可以向设在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待遇支付不服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对经本级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查;对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上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最终以省级鉴定为准。本次鉴定结论并非一定终身,过一年时间可以复查,根据新的情况变更等级。
10.村民委员会如何实现自治功能?
村民委员会是在农村按照村民居住地区设立的,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事情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它具有以下三个特征:一是,村民委员会是农村的基层组织,这是村民委员会的外在特征;二是,村民委员会是群众性组织,这是村民委员会的根本特征;三是,村民委员会是自治组织,这是村民委员会最重要的特征。村民委员会的自治功能主要包括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实现村民委员会自治的途径就是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因此,村民委员会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由村民按期进行直接选举,真正把群众拥护的思想好、作风正、有文化、有本领、真心实意为群众办事的人选进村委会领导班子。凡是涉及村民利益的重要事项和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都须提请村民讨论,向村民公开,按多数村民的意见作出决定,接受村民的监督。
11.村务如何向村民公开?
在农村,应当普遍实行村务公开,从农民普遍关心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入手,凡是村里的重大事项和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都应向村民公开。如新上的经营项目,村里的财产和财务收支,征收土地和宅基地审批,计划生育指标,农民负担情况,集体土地和经营实体的承包,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村干部年度工作目标、工资奖金和功绩过失情况及其他公共事务等。
目前村务公开的重点是财务公开。财务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财务计划及其执行情况、各项收入和支出、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代收代缴费用、水电费、以资代劳情况以及群众要求公开的其他财务事项。财务公开的时间要及时,需要公开的事项要尽早向村民公开。也可以采用定期公开的形式,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有关财务财务事项,村民委员会应当至少每6个月公布一次。
公开的形式和方法可以因地制宜,如采用张榜公布、有线广播、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等形式。村民会议也称村民议事会,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由村委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村民会议审议村委会工作报告,评议村委会成员工作,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等。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推选产生村民代表,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开会,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由村民按5户至15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
12.如何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是由村民会议以国家法律和政策为指导,结合本村实际,在充分反映全体村民利益和意愿基础上讨论制定,由村民委员会监督执行的,对全体村民有约束的行为规范。
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要以宪法和法律、法规为指导,符合国家政策;二是要走群众路线,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真正反映全体村民的共同利益;三是要从实际出发,着眼于本村实际,反映本村村民的要求,便于村民遵守和相互监督。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的内容可以涉及村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包括村民的权利和义务,村级各类组织之间的关系和工作程序,以及生产经营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精神文明建设、村风民俗、婚姻家庭、计划生育等方面的内容。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应当主要以鼓励、批评、教育为主,处罚不能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不能把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变成“罚约”。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中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不要自定“土政策”。
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的程序,一般应当包括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草案的提出、通过和备案等步骤。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草案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由村民会议认真讨论,并根据审议意见进行认真修改,提交村民会议表决,经出席会议半数以上成员同意生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通过后应当印发全体村民或者张榜公布,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13.村民委员会选举制度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1)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2条第1款规定:“年满18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2)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选举权的平等性是指每个选民在每次选举中只能在一个地方投票并且只能享有一个投票权。具体体现在:一是,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中没有“复票资格”,实行的是“一人一票”的原则;二是,年满18周岁以上的村民都在平等的基础上参加选举,没有性别、民族、财产、宗教信仰等方面的限制,任何人不得享有特权;三是,各地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在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中,注意保留妇女的名额,在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注意保留人数较少的民族成员的名额。
(3)直接选举原则。所谓直接选举的原则,是指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机构的组成人中。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1条第1款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4)无记名投票原则。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4条第3款规定:“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设立秘密写票处。”
(5)差额选举原则。差额选举是指正式侯选人名额多于应选人名额的选举方式。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4条第1款规定:“选举村民委员会,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侯选人。侯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
(6)选民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监督和罢免原则。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6条规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提出申辩意见。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第18条第1款规定“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民会议每年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并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7)选举权的物质保障和法律保障原则。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经费由地方财政开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5条明确规定:“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以威胁、贿赂、伪造选举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14.怎样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是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的。村民选举一般有以下几个步骤:第一步是参加选民登记。凡年满18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在户口所在地的村进行登记和参加选举。第二步是提名候选人。选民10人以上可以联名提名,村民小组也可以提名,选民也可以自荐当候选人,只要有10人以上附议即可。还可以采用投票方式提名候选人。第三步是酝酿、协商、确定正式候选人。选民可以通过村民选举委员会的宣传介绍,了解候选人的情况,以较多数选民的意见来确定正式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人的名额。第四步是行使投票权。选民一般在选举大会上或投票站投票,行动不便的也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选票由选民秘密单独填写,文盲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写选票的人可以委托除候选人以外的人代写。外出的选民也可以委托除候选人以外的选民代为投票。选民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选其他有被选举权的选民,也可以弃权。
村民参加村委会选举,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或是发现自己被遗漏的,可以在选举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二是如果发现自己所提的候选人没有如实公布,有权要求村里作出解释或更正;三是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20日以前公布。
15.怎样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村委会主任候选人必须是本村经登记确认的选民,并应当具备必要的条件,例如具有法律观念和政策水平,办事公道正派,作风民主,清正廉洁,热心为村民服务,还要有一定的文化知识,懂生产经营管理,有实际工作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能带领群众劳动致富。按照这些条件,选民10人以上联名或者村民小组提名或者选民自荐、10人以上附议,可以分别提出主任的候选人。选民依照法定程序,经过充分的酝酿协商,最后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在有的地区,选民并不是先确定候选人,而是通过投票来确定候选人,即人们通常说的“海选”,这也应当是确定正式候选人的一种方式。正式候选人确定后,根据多数选民的意愿,确定选举方式,进行投票选举。村委会主任的投票选举可以与副主任、委员的投票一次性进行,也可以分别进行。全村选民过半数参加选举有效,获得参选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才能当选。应当注意的是,村委会主任不能由当选的委员来推选。当选的村委会主任,要由乡镇人民政府颁发当选证书。
16.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有哪些?
《宪法》明确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据此,根据《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规定,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
(2)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主持日常村务,保障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的实施;
(3)提出和实施本村经济、文化、教育、卫生及其他公共建设事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4)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巩固和发展村集体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
(5)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益;
(6)依法管理本村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山林、水面、水利设施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7)教育和推动村民依法履行纳税、实行计划生育、接受义务教育及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8)组织村民开展社会治安群防群治,调解民间纠纷,预防和制止非法宗教宗族活动及械斗,促进村际、村民团结和家庭和睦,协助公安等有关机关对依法被判处管制、被剥夺政治权利以及被宣告缓刑、假释的村民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
(9)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扫除青壮年文盲,普及文化科学知识和法律知识,组织健康的文体活动,防止发生贩毒吸毒、私种毒品原植物、拐卖妇女儿童、卖淫嫖娼、赌博、传播淫秽物品和封建迷信活动,树立尊老爱幼、拥军优属、扶贫助残、婚事新办、丧事简办的新风尚;
(10)办理本村的其他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11)完成国家下达的各项任务,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17.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哪些事务?
村民委员会负责召集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本村的重大事情。根据《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规定,以下事项需要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方可施行:
(1)本村经济、文化、教育、卫生及其他公共建设事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2)依法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3)撤销或者改变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的决定;
(4)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情况报告,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方案,本村享受定额补贴和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5)本村基本农田保护方案和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6)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以及村集体所有土地、山林、水面等承包方案;
(7)本村实施计划生育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案;
(8)村内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村建道路、植树造林等集体生产和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
(9)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其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18.对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制度的应作如何处理?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制度是由国家法律规定的,它的运行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制度的行为都是违法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5条规定:“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根据此规定,对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制度的处理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①在村民委员会的选举中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宣布其当选结果无效;②用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但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③用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19.如何罢免不称职的村民委员会成员?
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我省实施办法的规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会议成员联名,可以书面形式向村民会议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并提出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村民委员会应当在罢免要求提出后30日内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村民委员会不按照以上规定期限召开村民会议表决罢免要求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督促村民委员会依法召开村民会议表决。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应掌握以下几点:第一,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权力属于全体村民。只有村民才有权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其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罢免或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需要注意的是,有权提出罢免要求的村民不是一般意义上所指的生活在本村或户籍在本村的人,而是指那些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本村村民。未成年人和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无权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第二,罢免要求的提出,必须有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会议成员联名。这是启动罢免程序的必要条件。第三,罢免要求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写明罢免理由。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进行投票表决。第四,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第五,允许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为自己辩解。第六,村民会议表决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必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20.公民人身受到损害时怎样索赔?
《民法通则》第119条对人身损害赔偿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即:“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人身受到损害的,受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侵害人赔偿。受害人死亡的,他的继承人和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要求赔偿的方法是:
(1)被他人殴打造成轻微伤害的,受害人和他的法定代理人有权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要求公安机关在处罚该违法人员的同时,裁决由该违法人员赔偿医疗费等费用。
(2)因刑事犯罪行为造成伤害、残疾或者死亡的,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赔偿各种费用。
(3)因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人身损害的,受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负有赔偿义务的国家机关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4)因各种事故或者其他原因造成人身损害的,受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有权依照《民法通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对造成人身损害负有责任的公民、法人或者组织给予赔偿。责任人拒不赔偿的,受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人民法院判决侵害人赔偿。受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在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附带民事诉讼时,有权委托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所在单位推荐的人或者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为诉讼代理人。
21.公民如何申请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指国家通过律师、公证员等法律服务人员,对某些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费用提供法律帮助,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此举解决了部分公民因经济困难“请不起律师、打不起官司”的问题,保护了弱者的平等权利。那么,公民如何才能依法申请并获得法律援助呢?
(1)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依据法律规定,我国法律援助的对象主要适用于经济困难和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据此,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获得法律援助:①有充分理由证明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需要得到法律帮助,但又确因经济困难(以当地政府部门提供的最低生活标准来衡量),无力或不能完全承担法律服务费用的;②刑事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为盲、聋、哑或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刑事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为老年人、其他残疾人,因经济困难没有能力聘请辩护律师的;③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④刑事案件中,外国籍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指定律师辩护的。
(2)申请法律援助的范围。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可以是刑事案件,也可以是行政、民事案件。申请援助的范围主要包括: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的法律事项;请求发给怃恤金、救济金的法律事项;请求国家赔偿的诉讼案件;因公受伤请求赔偿的法律事项(除责任事故外);无能力为自己辩护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犯罪案件及其追索侵权赔偿的法律事项;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获得法律援助的其他法律事项。公民要求提供法律援助的形式包括: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民事、行政诉讼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公证证明及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务。
(3)申办法律援助的程序。当事人请求法律援助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申请,按规定格式和内容填写,并注意递交下列材料:自己的身份证、户籍证或暂住证,有关单位出具的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申请援助的基本情况,法律援助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申请人确实由于客观原因无法填写申请表格、提供书面材料的,可以请求工作人员予以配合填写、记录。
对于一般的申请,法律援助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当事人,作出同意提供法律援助的书面决定并通知受授人,由法律援助机构与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受授人三方共同签订“法律援助协议”;不符合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将作出不予援助的决定,如果申请人对此持有异议,可在接到通知10日内向其主管的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复查,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30日内作出最终决定。对于人民法院发出指定辩护的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机构一般不作审查,即发出紧急法律援助通知书,指派律师提供服务。
《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在全省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内容摘要
——集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主题活动。大力推进法制宣传教育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在各行各业掀起学法用法的热潮。
——开展“法律进乡村”活动,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把法制宣传教育纳入政府对农村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开展法制宣传资料、法制信息、法制文艺和法律服务进乡村活动。切实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加强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基础设施建设,扩大宣传教育覆盖范围;提高农村法制宣传教育的服务性。
——法制宣传教育的对象是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广大公民要结合工作、生产和生活实际,自觉学习法律,维护法律权威。要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农民的法制宣传教育。
——加强农民的法制宣传教育。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在广大农村大力开展法律常识教育,切实提高农民法律素质。引导农民树立遵纪守法观念、依法生产经营观念和依法维权观念,着力培养和增强农民参与村民自治活动和其他社会管理的能力,使农民了解和掌握解决矛盾纠纷、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途径。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与法律服务的结合,创新农村基层宣传教育的途径和形式。“法律进乡村”和道德、法律、文化、科普“四进农家”活动的开展要制度化规范化。开展对农村“两委”干部、村小组长法制教育轮训活动,培养农村基层兼职法制干部。要采取多种形式,突出加强进城务工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明确用工单位法制宣传教育的责任,在进城务工人员管理活动中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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