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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普法依法治市工作奖惩暂行规定等三项制度》的通知
 
 
2006年12月1日
 
 

         南昌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领导小组关于普法依法治市工作奖惩暂行规定等三项制度》的通知

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市委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普法依法治市工作奖惩暂行规定等三项制度》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南昌市委办公厅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6年10月30日

             南昌市“五五”普法依法治市工作考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准确地考核评估全市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实施市委、市政府《关于在全市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和《南昌市“十一五”期间依法治市规划》(以下简称“两个规划”)的质量和效果,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工作考评,是指全市普法依法治市工作主管机关对被考评单位年度普法依法治市工作和 “五五”普法依法治市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综合评议评价的行为。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各县区,市委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以及驻昌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 普法依法治市工作考评,坚持实事求是、属地管理、知识测试与行为考核、定量分析与定性考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考评范围

  第五条 “五五”普法依法治市工作考评主要内容:
  (一)“两个规划”的执行情况;
  (二)以各级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农民为重点对象的普法教育开展情况;
  (三)全民普法教育时间、内容、教材、教员的落实情况;
  (四)96%以上公民普遍接受法制教育的具体目标实现情况;
  (五)依法治县区工作的整体推进情况;
  (六)行业、部门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依法管理情况;
  (七)基层依法治理的实施情况(重点考核建章立制、事务公开、民主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八)“民主法治村”、“民主法治社区”、“先进基层执法单位”的创建情况;
  (九)普法依法治理各项制度建设情况;
  (十)人员编制、普法经费、宣传设备等保障情况;
  (十一)法制宣传员队伍、普法讲师团队伍、法制宣传长廊、普法园地建设情况;
  (十二)其它需要考评的内容和加分因素。

                   第三章 考评标准

  第六条 “五五”普法依法治市工作考评按100分标准进行操作。设加减分项目,加减分计入总分。考核验收结果分为先进、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95分以上的为先进单位;85分—94分的为合格单位;75分—84分的为基本合格单位;不足75分的为不合格单位。

                   第四章 考评方法

  第七条 考评采取听汇报、看台帐、查资料、考法律、议效果、评结果的方法进行。
  (一)听汇报:即听取被考评单位主要领导汇报“五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情况、经验及存在的问题,听取干部群众对“五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评价、意见和建议。
  (二)看台帐:即看被考评单位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台帐,各项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制度是否健全完善,各种法制宣传教育阵地是否发挥作用。
  (三)查资料:即查阅被考评单位“五五”普法期间各项记录、资料、报表、数据等是否齐全,装订是否规范。
  (四)考法律:即现场抽考各类普法对象,考核其法律素质状况。考法律包括答卷考试与行为考核,重在考核普法对象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成效,考核“两个增强、三个提高”、“三个百分比”等“五五”普法总体目标的实现程度。
  (五)议效果:即通过召开被考评单位各类人员参加的座谈会,填写《“五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测评表》或调查问卷等形式,了解被考评单位干部群众对本地、本单位领导抓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看法,各级领导干部带头学法用法、依法办事情况,社会治安状况和执法部门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等方面的评价和满意程度,以及对深入开展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六)评结果:即根据考评情况,对照标准,对被考评单位的“五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进行初步评议,并向纪检(监察)、综治、计生、信访等部门发放征求意见函,在此基础上进行综合评定。
  (七)对县区的考评,抽查2个乡镇、3个部门、4个基层单位(其中企业、学校、村、社区各1个);对部门的考评,抽查2至3个直属单位(无直属单位的除外)。

                      第五章 考评程序

  第八条 根据本暂行办法分别制定年度普法依法治市考评方案和“五五”普法依法治市总评方案。

   第九条 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依法治市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从有关部门统一抽调人员组成若干考评工作小组组织考评。

  第十条 根据各组考评意见,结合日常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议,并广泛征求纪检(监察)、综治、计生、信访等部门意见,形成终评结果。

  第十一条 考评结束一个月之内,向被考评单位反馈终评结果并通报全市。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普法依法治市工作年度考评,原则上安排在第二年的元月份进行,对“五五”普法依法治市工作总评,根据国家和省里的要求,另行安排。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依法治市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可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本县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具体考评办法。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南昌市“五五”普法依法治市工作考核评分细则》(略)

                南昌市普法依法治市工作奖惩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加强我市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有效推进我市普法依法治市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在全市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以下简称“五五”普法规划)、《南昌市“十一五”期间依法治市规划》(以下简称依法治市规划)要求,特制定本奖惩暂行规定。

                      第二章 奖惩内容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普法依法治市工作奖惩,是指按照南昌市“五五”普法规划和依法治市规划的目标、任务及要求,应当在本级、本部门、本单位认真履行并开展的地方立法(建章立制)、法制宣传、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法律服务、基层依法治理的行为和对实施这些行为的方式方法及所要达到的目的、效果进行的奖惩。

                      第三章 奖励范围

  第三条 对完成工作任务突出,有显著成效和贡献,或者在普法依法治市工作中有创新,并产生了明显的政治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单位(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普法依法治市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普法依法治市工作经考核评为先进的;
  (二)普法依法治市工作五年总评为优秀的;
  (三)经考核达到“民主法治县(区)”、“民主法治乡(镇)”、“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标准的;
  (四)行业依法治理绩效突出的;
  (五)基层依法治理成效明显的;
  (六)普法依法治理方式、方法创新,效果明显,并得到省以上普法主管机关推介的;
  (七)普法依法治理措施过硬,特点突出,并得省以上普法主管机关认可的;
  (八)法制宣传教育阵地化建设成效显著,并在全市起到示范作用的;
  (九)为保卫国家、集体和个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功绩显著的;
  (十)其他应该予以奖励的。

  第五条 奖励分为:通报表扬、嘉奖、授予荣誉称号。
  对获得先进的单位(集体)和个人,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六条 给予单位(集体)和个人的奖励,按照规定的权限程序决定和审批。

                    第四章 惩戒范围

  对未按规定有效完成“五五”普法规划和依法治市规划目标任务和在检查考评中被评为不合格的单位(集体)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惩戒。

  第七条 普法依法治市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惩戒:
  (一)没有完成年度普法依法治市工作任务,经考核为不合格的;
  (二)普法依法治市工作五年总评不合格,限期整改未达标的;
  (三)拒绝执行上级指示、决定和命令,贻误工作的;
  (四)不认真履行工作责任,未完成普法依法治理重要工作任务的;
  (五)弄虚作假,欺骗组织和公众的;
  (六)滥用职权,侵犯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损害司法和行政执法机关同人民群众关系的;
  (七)其他应该予以惩戒的。

  第八条 影响全市普法依法治市工作,损害法制环境建设的单位(集体)及责任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依照本规定给予惩戒。

  第九条 惩戒分为:通报批评、限期整改、黄牌警告、建议综治一票否决。

  第十条 对单位(集体)及责任人的惩戒,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规范、手续完备。

  惩戒机关认为对单位(集体)及责任人必须给予惩戒的,应当在三个月之内,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作出惩戒决定。惩戒决定应当书面形式通知该单位(集体)或责任人本人。

  第十一条 受到限期整改惩戒的单位(集体)当年不得评为先进,受到黄牌警告惩戒的单位(集体)五年内不得评为综合先进;受到“一票否决”惩戒的单位(集体)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具体承办人无特殊原因在2年内不得调动或晋升职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负责人不得连任下届同一职务。受到惩戒的单位(集体)必须向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写出书面整改汇报。

  第十二条 受惩戒的单位(集体)及责任人,在受处分2年之内确有悔改表现,工作得到整改落实,没有再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由处分决定机关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该单位(集体)或责任人本人,解除处分后,工作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五章 奖惩实施

  第十三条 按规定需奖惩的单位(集体)和个人,由市法宣办和依法治市办负责考评、调查和提出意见,提交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重大事项须报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并按照管理权限分别作出奖惩。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及工作人员。

  第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由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依法治市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昌市普法依法治市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全市公民及各级各类组织在普法依法治市工作中的责任,防止和纠正失职失责行为的发生,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在全市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南昌市“十一五”期间依法治市规划》要求,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工作责任追究,是指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基层自治组织及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职责,以致影响全市普法依法治市声誉,贻误工作,或者损害群众利益,危害社会稳定的行为。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及工作人员。

  第四条 普法依法治市工作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责罚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责任追究范围

  第五条 在普法依法治市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对普法依法治市工作不重视,以致“无人管、无人抓、无规划、无计划、无措施、无活动”的;
  (二)连续两年普法依法治市工作考核不合格、整改不到位的;
  (三)在上级检查、抽查中不合格,影响全市普法依法治市工作评议评价的;
  (四)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致使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人身权或财产权受到严重损害的;
  (五)滥用行政许可权,给国家、集体、个人利益造成实际损害,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六)因司法不公、循私枉法,造成当事人或亲属与政府产生严重对立情绪,反复申诉、控告、上访、影响恶劣的;
  (七)因领导失职、管理混乱、致使本地本单位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其他应当受到工作责任追究的行为;

                  第三章 工作责任区分与承担

  第六条 工作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七条 承办人故意或者过失造成过错的,由承办人承担直接责任。

  第八条 承办人提出的方案或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承办人员负直接责任,审核人负主要责任,批准人负领导责任。

  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第九条 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条 集体研究,认定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主持人承担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其他原因造成过错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工作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工作责任追究的方式分为: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四)行政处分;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第十三条 工作过错情节轻微,影响不大的,对责任人给予责令检查。

  第十四条 工作过错情节比较严重,影响较大的,对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或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五条 工作过错特别严重,影响重大的,对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五章 追究程序

  第十六条 经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依法治市办公室检查认定工作确有过错的,由“两办”调查,必要时可召开有关部门(单位)联席会议会审,报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重大事项须报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并按照管理权限对责任单位(集体)或个人作出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追究工作过错责任人的责任,自调查之日起三个月内处理完毕;有特殊情况的,可延长一个月;
  
  第十八条 对工作过错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的,在十日内将处理决定书面通知本人;

  第十九条 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依法治市办公室立案调查的工作过错责任追究案件,按下列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一)需给予责令书面检讨、通报批评的,由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依法治市办公室承办,经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二)需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的,由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依法治市办公室提出追究意见报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由组织人事部门实施。
  (三)需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依法治市办公室会同市纪检(监察局)等部门提出追究意见,经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同意,报市委、市政府批准,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送交有关部门实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法律、法规对责任追究有明确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依法治市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