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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6-2010年江西省司法行政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的通知
各设区市司法局,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现将《2006-2010年江西省司法行政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认真贯彻实施,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省厅。
二○○六年九月八日
2006-2010年江西省司法行政
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规划
近年来,我省司法行政系统不断加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全面提升干警的综合素质,较好地适应了我省司法行政事业改革发展的需要。为了保障我省司法行政工作“十一五”发展规划的实现,根据中共中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司法部《2006-2010司法行政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的部署要求,结合我省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1.我省司法行政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紧紧围绕司法行政机关服务改革发展稳定和“科学发展,和谐创业”这个大局,以能力建设为着眼点,进一步推进基础建设,规范体制和机制,加强监督考评,大力提升教育培训质量,培养造就高素质的司法行政队伍,为我省司法行政工作的改革发展提供思想政治保证、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2.根据“十一五”期间我省司法行政工作发展的需要,以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文化素养和技能训练等为基本内容,努力加强综合素质的培训,着力坚定理想信念,保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着力增强依法行政能力和开拓创新能力;以司法行政系统各级领导干部培训为重点,积极推进全员培训,倡导和鼓励司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和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优化干部队伍的学历、专业、知识结构;以加强培训管理、创新培训形式为突破口,努力提高培训质量和效果;形成适应司法行政干部培训需求,体现时代特色的教学体系、课程体系和教材体系;构建布局合理、功能齐全、特色鲜明、优势互补的培训网络;培养素质优良、规模适度、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的师资队伍;健全和完善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分类实施、协调配合的培训管理体制。
二、培训任务和内容
3.2006-2010年,培训的主要任务是要求全省在职在岗的司法行政干警至少要轮训一次以上。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按照围绕中心,全员培训,按需施教,分级实施,统一管理,探索创新的原则,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本着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要求,广泛开展各种类别、各种内容、各种方式的培训,不断增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不断创新培训工作的模式、内容、方法和机制,不断开创司法行政系统教育培训工作的新局面。
司法行政各类人员的培训要突出抓好政治理论培训,重点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江泽民文选》,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同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提高理论思维和战略思维水平。加强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与政绩观的教育,增强使命感与责任感,提高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司法行政工作实践中努力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
4.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在任职前或任职后一年内接受培训。处级领导干部参加各类培训的时间5年内累计不少于3个月。领导干部培训必须围绕增强执政意识、把握执政规律、提高执政能力的需要进行科学安排。同时要加强理想信念教育、革命传统教育、廉政勤政教育、法治教育和司法行政业务知识培训,夯实基础,开阔眼界,拓展思维,更新观念,增强修养,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宏观决策能力、公共管理能力、综合协调能力。
5.司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应当接受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初任培训、岗位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及其他培训。司法行政机关新录用、调入正科以下人员的初任培训在一年内进行,时间不少于10天,初任培训合格者,方能任职定级。司法行政机关公务员脱产参加岗位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和其他培训,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以增强依法行政意识、提高依法行政能力为核心,大规模开展公务员通用能力、公共行政、公共政策、公共经济培训,使司法行政机关公务员掌握现代公共管理专业知识,不断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服务意识、改革意识。省厅机关公务员,要着重培养调查研究能力和政策指导能力;设区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公务员,要着重培养落实政策的能力、分级管理和行政管理能力;县(市、区)级司法行政机关公务员,要着重培训处理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省、设区市、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的公务员,都要努力提高写作能力。
6.加强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培训。监狱劳教单位新录用、调入任正科以下的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的初任培训在一年内进行。初任培训合格者,方能任职定级和授予警衔。监狱劳教人民警察晋升(授予)警衔,等级内晋升的,培训时间不少于10天;授予或跨等级晋升的,培训时间不少于1个月。省监狱局、省劳教局要根据监狱、劳教工作的不同岗位、不同任务、不同内容,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专业培训,着重加强心理咨询专业培训。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的培训,应当适应监狱体制改革和劳教管理工作改革的要求以及监狱劳教工作岗位特点,结合岗位练兵活动,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牢固树立执法为民思想,以提高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驾驭监所安全的能力、实施科学管理的能力、做好教育转化的能力、坚持规范执法的能力,通过政治理论的学习、基本素质的培养、岗位技能的训练,进一步提升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专业化建设水平。鼓励参加与本职工作相关的学历学位教育,进一步改善队伍的学历结构。
7.各行业协会在省厅的指导下,具体组织实施法律服务人员的教育培训。各行业协会要制定和完善各项教育培训制度,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员应当自觉接受各类教育培训。要结合法律服务行业特点,深入开展政治思想教育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开展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要求的高、新、外、专领域的业务培训,提高广大法律服务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
要通过深入开展各级各类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全面推进我省司法行政系统“五型机关”(学习创新型、服务效能型、法治责任型、勤政为民型、团结廉洁型)和“三型”干警(奋斗型、创新性、实干型)的创建活动。
三、培训职责和要求
8.司法行政干部培训工作,实行在党委领导下,政工部门统一管理,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分类实施,协调配合,运转高效的教育培训管理体制。干部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单位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属地方和部门双重管理的领导干部的教育培训,除司法行政专门业务和警衔晋升培训外,要认真按照当地党委组织部和政法委的安排培训。
9.省厅负责管理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的干部培训工作。具体承担:
设区市司法局副局长和县(市、区)司法局局长的业务培训;
晋升一级警督的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的警衔晋升培训;
受司法部授权、委托或根据形势任务需要实施的其他培训。
10.省监狱局、省劳教局、省司法职业警官学院主要负责组织实施所属干警晋升二级警督(含)以下的人民警察的警衔晋升培训,干警的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业务培训、岗位培训。根据省厅授权、委托或根据形势任务需要实施的其他培训。
11.设区市司法局根据省厅的规划和要求,负责本地区司法行政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业务培训、岗位培训。根据省厅授权、委托或根据形势任务需要实施的其他培训。
12.监狱、劳教所和县(市、区)司法局根据上级机关的安排和形势任务需要,承办或组织有关培训。
13.厅教育培训处是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主管部门,在厅党组的领导下,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协调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各设区市司法局、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要按照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分级、分类管理的要求,认真组织好各级各类培训。年度培训计划和总结应当分别在当年的1月和12月报厅教育培训处审核备案。
四、组织领导和措施
14.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司法部关于加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要求,牢固树立教育培训工作是司法行政队伍建设重要基础工作的观念,将其作为事关司法行政工作大局和长远发展的战略任务来抓。要根据本规划,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计划,明确目标任务、时间进度和质量要求,提出有效的工作措施,安排部署好“十一五”期间的教育培训工作。要把教育培训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教育培训领导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和培训机构要各司其职,抓好培训任务的落实,并着力研究探索司法行政教育培训工作的规律和特点,提高培训管理能力。
15.要完善教育培训分级管理体制,健全工作运行机制,细化各类培训实施办法,建立严格规范的培训管理制度,提高培训质量和效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施培训。要坚持培训与考核、任用相结合,建立健全培训考试考核、档案管理和登记制度,根据不同的培训类别、培训内容和培训对象,确立不同的培训标准和相应的考试、考核办法,将干部参加教育培训情况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定级、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实行干部培训计划申报和备案制度,业务部门抽调司法行政干部参加各类培训,应当年初提出计划,报政工部门审核并经行政办公会议同意后实施;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及时将培训规划执行情况报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服务各行业协会培训规划及实施情况,也应报省厅教育培训处和有关业务管理部门,以便及时掌握情况,指导工作。
16.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重视和加强培训基地建设,积极提供政策、人才、资金等方面的支持,指导其建立健全教学管理、专兼职教师管理、学员管理、后勤管理等制度,保障培训基地工作的顺利进行。
17.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教育培训工作的检查、指导和考核。要逐步推进教育培训学分制,建立便于检查的考核指标体系。要加强司法行政专业素质标准的调研和探索,为建立司法行政干部专业资格省级统考和升级达标考核制度奠定基础。
18.根据中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的规定,将教育培训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与当地财政机关联系沟通,做到经费到位,并随着财政收入增长逐步提高教育培训经费的比例。建立健全教育培训经费的使用管理制度,确保专款专用,提高教育培训经费的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