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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未成年人保护法发言摘登:要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2007年1月11日
 
 

                    要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审议未成年人保护法发言摘登(六)


  2006年12月24日下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分组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审议中,大家认为国家应采取多种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于网络。发言摘登如下:

  王维城委员说,我就第34条网络问题谈点看法。我们国家网民的主体应该说是青少年,所以提高青少年的网络文化素养应该是当务之急。目前青少年在使用网络方面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在上网的动机方面,不少青少年上网的主要目的是休闲娱乐。二是在上网的时间上,一些青少年的上网时间过长。去年有个调查,375名中学生中,每天玩网络游戏2小时以上的占18.7%,玩网络游戏7个小时以上的占5.6%,其中有少数青少年沉迷于网络,严重影响了学习,甚至患上了网络成瘾症。三是青少年对网络信息的分辨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不强,不少青少年受到网络不良信息的影响,也包括受到暴力和色情网络游戏的不良影响。现在网络聊天室中不健康的东西也比较多。近年来网络博客发展迅速,据社科院2006年发布的一个信息,说我国网络博客的规模到了6000万,预计2007年将达到1亿,它像电子邮件一样,网络博客既可以内部交流,也可以外部交流。网络博客是一把双刃剑,既有正面的作用,也有负面的作用,也可以对青少年造成不良影响。韩国从去年开始实行网络实名制,比照身份证号码,通过认证后才能使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第34条讲的就是这个问题,我认为很必要,第34条第1款规定“国家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第2款第1句规定“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这句话是从源头上预防,要拿出好的东西来,抵制不良的网络游戏。第2句规定“推广阻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新技术”,通过一些新技术,可以阻止未成年人看到不良的信息。建议在这条中再增加1句话“发挥社会教育的功能,对未成年人进行正确认识和正确使用网络的引导和教育”。社会教育的功能比较多,像媒体、报纸等各种传媒都可以,也包括学校。前边两句话一个是从源头上制造良好产品,一个是从技术上防止未成年人接触不良产品,另外还应该有社会的教育和引导问题,所以建议增加上述内容。此外,对少数患上网络成瘾症的人也要给予关心,建议再加一句话“国家鼓励和支持对未成年人网络成瘾问题的研究以及帮助未成年人脱离网络成瘾的矫正活动”。因为什么叫“网络成瘾”和如何矫正,都是需要研究的,“矫正活动”就是对患上网络成瘾的青少年进行心理治疗,使之脱离网络成瘾的不良习惯。

  王涛委员说,第34条,这一条改得很好,针对性也很强,目前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引起了一些犯罪,影响了他们的健康成长,列上这一条很重要。但是建议对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这句话再推敲一下,前面一句是“国家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这个措施是包括各方面的,一方面是对于经营网络产品的单位采取措施,另外一方面,我们也搞一些新的软件,引导青少年走上健康成长的道路,这种规定还是很好的。鼓励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推广阻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新技术的最后一句建议改为:“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推广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或新技术”,使其涵盖面宽一些。

  方新委员说,我认为第34条修改得比上一稿好,但是从现在的写法看,阻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措施主要还是靠技术手段,而实际上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原因太复杂了,并不是仅靠技术手段就可以阻止的。目前外国的所谓新技术,不过是在游戏软件中加一个时限开关,玩过几个小时之后就会自动停止,并且在一段时间内再打不开了。我也问过中学生,这种技术是否有作用?他们说作用不大,只是有点郁闷而已,不玩这个游戏可以再玩另外一个游戏。所以我建议将第34条第1款改为“国家采取宣传教育、监督管理、心理矫正等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从目前看,心理矫正还是能够起到比较积极的作用。技术手段是需要的,再加上一些其他措施。

  袁驷委员说,第34条,“国家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于网络”,“预防”两字只管了前半段,而没管后半段。预防没防住,又怎么样?比如打预防针,很可能有效也可能没效。建议改为“预防和阻止”,或者用“防止”,这两方面的意思也就都包括进去了,如果只写“预防”,感觉国家的措施没到位,国家除了负有预防的责任外,还应当有阻止的责任。

  李茂芝(全国人大代表)说,对进网吧的未成年人,难以判断是否已成年的,7条规定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目前来看,针对中小学校学生上网吧的情况,公安、工商、文化部门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不理想。学生上网吧,影响了学习,有的学生因此还辍学。所以我认为,进网吧的时候,必须要求他们出示身份证。网吧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如果对网吧要求不严格,在管理和检查中,就不利于监管,所以必须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不到18周岁的未成年人拿不出身份证,网吧就可以拒绝他们进入。

  周丽珍(全国人大代表)说,刚才还讲到对网吧、互联网的管理问题,第37条写进了法律,要求在显著位置设置禁止未成年人进入的标志等等,我非常赞同。但关键的是各个网吧业主会不会这样依法行事呢?因为网吧业主明确讲就是要赚未成年人的钱,赚学生的钱,如果要他们主动不让未成年人进去,比较困难,要他们设置标志,禁止未成年人进入,他们也仅仅是装装门面,因为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如政教处、保护科经常到网吧去巡查,前面有站岗了,他很快把未成年人藏起来了,等我们走了,他们又出来了,有很多措施对付我们。第67条里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违反这条,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但是行政处罚基本上就是文化局和工商局,而他们不可能查得那么紧。文化局、工商局和巡查执法大队发了很多文件,发现了一次、两次就进行教育、罚款,三次以上或是留未成年人过夜,就吊销其营业执照,但是执行起来有难度。首先有些网吧的业主是下岗工人,一旦要吊销他的营业执照,他就哭哭啼啼地来求情,说,你吊销我的执照,就断了我的生意,就砸了我的饭碗,我无法生存了。第二个难度,是极少数的主管部门有利益的驱动,如果业主因严重违法被吊销了营业执照,那么同样减少了工商部门收费的收入,这和利益是挂钩的。去网吧检查的一般都是我们教育部门,而老师没有执法的权利。网吧的老板恨之入骨,路上碰到我,就吹胡子瞪眼睛地骂我,说我们影响他们的生意。

  魏初城(全国人大代表)说,从我们学校的情况来看,学生主要的问题是上网,上网给学校管理和家长造成了极大的困难。我坚决支持取消网吧、禁止网吧营业。我们学校请了很多校警,我们学校有四千多名学生,学校有围墙,学生全部住校,最麻烦的是防止学生上网吧,晚上在学校值班的老师和临时请来的职工站岗就有十多名,我们每天晚上还要派一名领导轮流在学校住,在校内轮流检查,就怕学生出去上网,但是还是有一些学生翻墙出去。我们毕竟还是管不了那么多,学生到网吧之后造成的问题也很多,有一些学生在网吧中打架斗殴,有一些学生完全无心读书,我们学校还是县重点中学,县其他的中学、乡镇的中学的情况更糟糕。从网吧的实际情况来看,如果未成年人学生不去网吧上网,那网吧就要全部倒闭,实际上这些网吧完全靠这些未成年人学生来营利,他们不会阻止未成年人学生来上网,不会要求他们出示身份证,而是引诱他们上网。未成年人保护法修改后,对网吧的管理还要加强和细化,对网吧还要加强管理。

  黄代放(全国人大代表)说,第67条规定的是歌舞娱乐场所、网吧等的责任。实际生活中,娱乐场所经常会产生吸毒的问题,而网吧则会产生沉迷于网络的问题,应该加大对这些娱乐场所经营者的处罚力度,如果对给未成年人造成非常不好的影响,家长可以因此而起诉。

  来源:中国人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