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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07年度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名册编制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2007年度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名册编制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司法局,省属司法鉴定机构:
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江西省司法鉴定条例》、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为做好2007年度我省《国家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名册》(以下简称《名册》)的编制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名册编制对象
名册编制对象为经省司法厅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核准执业且未受过刑事处罚、经过省司法厅组织的执业培训的司法鉴定人员。
二、名册编制的步骤
3月上旬,各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准备《名册》编制
有关材料。
3月中旬,各司法鉴定机构向主管司法局申报《名册》编制材料。省属司法鉴定机构申报《名册》编制的材料,直
接报省司法厅法制处(司法鉴定工作处)。
3月下旬,各设区市司法局对所属司法鉴定机构申报的《名册》编制材料进行初审,并于3月30日前将所属司法鉴定机构的申报材料报省司法厅法制处(司法鉴定工作处)。省司法厅审验上报材料,编制名册,印送司法机关,并于五
月初在报纸上予以公告。
三、名册编制应提交的材料
(一)鉴定机构应提交以下材料:
1、《江西省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编制申请表》一份(见
附表一);
2、《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名册》一份(见附表三);
3、司法鉴定许可证正、副本。
(二)鉴定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江西省司法鉴定人名册编制申请表》一份(见附
表二);
2、未更换新证的请提交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及近期免冠
彩色2寸照片一张。
(三)各设区市司法局应提交的材料:
各设区市司法局除应将上述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材料整理上报省厅外,另外请将《名册》编制及公告事项制成电子版一并报送省厅。
四、名册公告的费用
经与报社协商,公告费由我厅代收。公告费收取标准仍为:以司法鉴定人数为基准,15人(不含15人)以下的司法鉴定机构公告费为800元;15人(含15人)以上25人(不含25人)以下的司法鉴定机构公告费为1000元;25人(含25人)以上的司法鉴定机构公告费为1200元。
五、几点要求
(一)名册编制和统一公告工作是一项时间紧、任务重、情况复杂、政策性强的工作,直接关系到《决定》的顺利实施,关系到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建立,关系到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实现和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各设区市司法局要高度重视,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初审和《名册》编制有关材料的报送工作。
(二)各设区市司法局要紧紧抓住《名册》编制这一工作契机,对所属司法鉴定机构严格管理,规范要求。对违法违规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进行清理,不予编入《名册》;对不符合条件的限期整改,改正后再申报编入《名册》,切实维护司法鉴定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三)《国家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名册》是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合法载体。各司法鉴定机构也要通过此次《名册》编制工作,切实加强机构自身建设,进一步建立健全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逐步达到检测实验室的标准要求,增强鉴定能力,提高鉴定质量,确保鉴定服务的优质高效。
附件一:《江西省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编制申请表》;
附件二:《江西省司法鉴定人名册编制申请表》;
附件三:《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名册》。
二○○七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