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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全省领导干部法律知识考试复习提要
 
 
2007年11月6日
 
 

  一、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有关民主法制建设部分

  (一)过去五年的工作(所取得的重大成就之一)
  民主法制建设取得新进步。政治体制改革稳步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不断完善,基层民主活力增强。人权事业健康发展。爱国统一战线发展壮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切实贯彻。行政管理体制、司法体制改革不断深化。
  (二)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对民主法制建设)的新要求
  扩大社会主义民主,更好保障人民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公民政治参与有序扩大。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深入落实,全社会法制观念进一步增强,法治政府建设取得新成效。基层民主制度更加完善。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能力显著增强。
  (三)坚定不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具体要求)
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改革开放以来,我们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展现出更加旺盛的生命力。政治体制改革作为我国全面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而不断深化,与人民政治参与积极性不断提高相适应。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
  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必须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以增强党和国家活力、调动人民积极性为目标,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要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从各个层次、各个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坚持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优势,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为党和国家长治久安提供政治和法律制度保障。
  1.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要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支持人民代表大会依法履行职能,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保障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密切人大代表同人民的联系,建议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加强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优化组成人员知识结构和年龄结构。支持人民政协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履行职能,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建设;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完善民主监督机制,提高参政议政实效;加强政协自身建设,发挥协调关系、汇聚力量、建言献策、服务大局的重要作用。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保证民族自治地方依法行使自治权。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完善决策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统,增强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共政策原则上要公开听取意见。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2.发展基层民主,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对干部实行民主监督,是人民当家作主最有效、最广泛的途径,必须作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性工程重点推进。要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扩大基层群众自治范围,完善民主管理制度,把城乡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推进厂务公开,支持职工参与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深化乡镇机构改革,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完善政务公开、村务公开等制度,实现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发挥社会组织在扩大群众参与、反映群众诉求方面的积极作用,增强社会自治功能。
  3.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推进依法行政。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
  4.壮大爱国统一战线,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促进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的和谐,对于增进团结、凝聚力量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要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加强同民主党派合作共事,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更好履行参政议政、民主监督职能,选拔和推荐更多优秀党外干部担任领导职务。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鼓励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积极投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认真贯彻党的侨务政策,支持海外侨胞、归侨侨眷关心和参与祖国现代化建设与和平统一大业。
  5.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是深化改革的重要环节。要抓紧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着力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健全政府职责体系,完善公共服务体系,推行电子政务,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加快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规范行政行为,加强行政执法部门建设,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减少政府对微观经济运行的干预。规范垂直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关系。加大机构整合力度,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健全部门间协调配合机制。精简和规范各类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减少行政层次,降低行政成本,着力解决机构重叠、职责交叉、政出多门问题。统筹党委、政府和人大、政协机构设置,减少领导职数,严格控制编制。加快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
  6.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要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健全组织法制和程序规则,保证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人财物管理使用、关键岗位的监督,健全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落实党内监督条例,加强民主监督,发挥好舆论监督作用,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
  社会主义愈发展,民主也愈发展。在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历史进程中,中国共产党人和中国人民一定能够不断发展具有强大生命力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四)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有关要求)
  完善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社会稳定是人民群众的共同心愿,是改革发展的重要前提。要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最大限度激发社会创造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完善信访制度,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重视社会组织建设和管理。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坚持安全发展,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有效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完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健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深入开展平安创建活动,改革和加强城乡社区警务工作,依法防范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完善国家安全战略,健全国家安全体制,高度警惕和坚决防范各种分裂、渗透、颠覆活动,切实维护国家安全。
  (五)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有关要求)
  积极推进党内民主建设,着力增强党的团结统一。党内民主是增强党的创新活力、巩固党的团结统一的重要保证。要以扩大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以增进党内和谐促进社会和谐。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推进党务公开,营造党内民主讨论环境。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实行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选择一些县(市、区)试行党代表大会常任制。完善党的地方各级全委会、常委会工作机制,发挥全委会对重大问题的决策作用。严格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反对和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推行地方党委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任用重要干部票决制。建立健全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地方各级党委常委会向委员会全体会议定期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的制度。改革党内选举制度,改进候选人提名制度和选举方式。推广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由党员和群众公开推荐与上级党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逐步扩大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直接选举范围,探索扩大党内基层民主多种实现形式。全党同志要坚决维护党的集中统一,自觉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始终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坚决维护中央权威,切实保证政令畅通。

  二、《物权法》部分

  1.简述制定物权法的主要目的。(《问答》P3-4)
  2.物权法调整的对象是什么?(《问答》P5、本法第2条)
  3.物权的定义是什么?物权包括哪几类?(《问答》P9、本法第2条)
  4.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履行的职责有哪些?在履行登记职能时不得有哪些行为?(《问答》P14、本法第12-13条)
  5.预告登记制度的涵义和作用是什么?(《问答》P17、本法第20条)
  6.不动产登记费应如何收取?(本法第22条)
  7.简述物权的保护方式和具体适用。(本法第34-37条)
  8.专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包括哪些?(本法第46-52条)
  9.物权法对防止国有财产流失有何规定?(《问答》P39、本法第57条)
  10.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本法第71、72条)
  11.物权法对小区停车位、车库的权属是如何规定的?(本法第74条)
  12.物权法对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关系作出了怎样的规范?(本法第89条)
  13.在什么情形下可以处分共有物及对共有物作重大修缮?(本法第97条)
  14.简述物权法规定适用善意取得的条件。(《问答》P79-80、本法第106-108条)
  15.物权法对拾得遗失物的处理作出了怎样的规定?(本法第109-113条)
  16.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定的范围包括哪些领域?(《问答》P119-120、本法第136条)
  17.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是否可以自动续期?(本法第149条)
  18.哪些财产可以抵押?哪些财产不得抵押?(本法第180、184条)
  19.抵押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或不足债权数额的,应如何处理?(本法第198条)
  20.同一动产上的抵押权、质权或留置权的受偿顺序是什么?(《问答》P240、本法第239条)

  三、《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会员监督法》部分

  1.各级人大常委会实施监督的主要形式有哪些?(讲话P8-26)
  2.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根据哪些途径反映的问题确定?(讲话P9、本法第9条)
  3.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委员长会议或主任会议可以组织哪些人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专题调研?(讲话P9、本法第10条)
  4.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的什么时间将上一年度的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本法第15条)
  5.人大常委会对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查的重点内容有哪些?(讲话P12-14、本法第18条)
  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自公布之日起多少日内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讲话P20、本法第31条)
  7.哪些主体可以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讲话P22、本法第35条)
  8.哪些主体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讲话P20、本法第32条)
  9.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法对于询问是如何规定的?(本法第34条)
  10.哪些主体可以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讲话P23、本法第40条)
  11.哪些主体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撤职案?(讲话P25、本法第45条)
  12.撤职案在提请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是否有权提出申辩意见?(讲话P26、本法第46条)

  四、《未成年人保护法》部分

  1.未成年人的定义。(讲话P28、本法第2条)
  2.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全面充实了哪四大保护内容?(讲话P27)
  3.未成年人保护法对父母和其他监护人提出了哪些禁止性和限制性的要求?(讲话P38-39)
  4.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家庭保护责任包括哪些?(本法第11、12、13、16条)
  5.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委托监护是如何规定的?(本法第16条)
  6.哪些公共设施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讲话P46、本法第30条)
  7.未成年人保护法针对预防和阻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作了哪些规定?(讲话P47、本法第33、36条)
  8.社区中的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是否可以对未成年人开放?(讲话P46、本法第31条)
  9.遇突发事件时是否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讲话P48、本法第40条)
  10.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作了哪些规定?(本法第52、54、56、57条)
  11.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的,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本法第71条)

  五、《义务教育法》部分

  1.义务教育法中对学生免试入学的规定有哪些?(讲话P64、本法第12条)
  2.社会组织是否允许自行实施义务教育?(讲话P66-67、本法第14条)
  3.对未成年犯的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哪个部门予以保障?(本法第21条)
  4.教师职务分为哪几种?(讲话P75、本法第30条)
  5.义务教育法对教师的工资待遇有何规定?(讲话P76、本法第31条)
  6.义务教育法对规范教育教学工作作出了哪些规定?(讲话P78-80、本法第36、37、38、40条)
  7.义务教育法对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有何规定?(讲话P82、本法第43条)
  8.各级政府如何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讲话P82、本法第44条)
  9.学校违反义务教育法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讲话P72-73、本法第57条)
  10.义务教育法对实施特殊教育有何规定?(讲话P68、72、73、本法第19、57条)

  六、《档案法》部分

  1.什么是档案?(本法第2条)
  2.哪些人负有保护档案的义务?(本法第3条)
  3.档案法对移交档案有哪些规定?(本法第11条)
  4.依据国家秘密的密级划分,保密档案的密级有哪几级?(讲话P98)
  5.鉴定档案保存价值的原则、保管期限的标准以及销毁档案的程序和办法由哪个部门制定?(本法第15条)
  6.档案法对档案的开放时间是如何规定的?(讲话P99-100、本法第19条)
  7.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档案,其所有者是否可以任意发布?(讲话P101、本法第22条)
  8.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讲话P103)
  9.携运禁止出境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出境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本法第25条)

  七、《合伙企业法》部分

  1.合伙企业法对成为普通合伙人作了哪些限制?(讲话P110、本法第3条)
  2.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什么条件?(讲话P112-113、本法第14条)
  3.普通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如何承担其债务?(讲话P119-120、本法第39条)
  4.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将其除名?(讲话P122、本法第49条)
  5.什么是有限合伙企业,它的出资方式有哪些?(讲话124、125-126、本法第64条)
  6.有限合伙企业是否允许同业竞争,对不得要求退伙的情形作了哪些规定?(讲话127、129、本法第71、79条)
  7.如何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讲话127-128、本法第73条)
  8.合伙企业在什么情况下应当解散? (讲话130-131、本法第85条)
  9.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企业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讲话P135、本法第95条)

  八、《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部分

  1.什么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其主要功能有哪些?(本法第2条)
  2.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哪些原则?(讲话P144-145、本法第3条)
  3.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什么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本法第5条)
  4.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哪些条件?(讲话P146-147、本法第10条) 
  5.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哪个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可否收取办理登记费用?(讲话P147、本法第13条)
  6.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组成有什么要求?(讲话P148、本法第15条)
  7.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权力机构及其职权是什么?(讲话P151-152、本法第22条)
  8.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解散原因有哪几种?(讲话P156、本法第41条)
  9.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什么情形下不能办理成员退社手续?(本法第44条)

  九、《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部分

  1.简述政府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中的职责。(讲话P163-164)
  2.简述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含义。(讲话P167)
  3.如何保护农产品生产环境?(讲话P172-173)
  4.对哪些农业投入品应实行许可制度?(讲话P174、本法第21条)
  5.农产品生产记录应记载哪些主要事项?(讲话P176、本法第24条)
  6.农产品生产者对其生产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如何进行检测?(讲话P176、本法第26条)
  7.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使用相应的农产品质量标志?(讲话P179、本法第32条)
  8.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禁止销售的农产品有哪些?(讲话P181-182)
  9.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所使用的保鲜剂等材料作出了怎样的规范?(讲话P178、本法第29条)
  10.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抽查检测时,应如何收取费用和抽取样品?(本法第34条)
  11.处理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遵循什么程序?(讲话P186、本法第40条)
  12.污染农产品产地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本法第45条)

  十、《土地管理法》部分

  1.按照土地用途可将土地分为哪几类?(本法第4条)
  2.哪些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哪些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本法第8条)
  3.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谁登记造册、核发证书和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本法第11条)
  4.简述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办法。(本法第16条)
  5.土地管理法对耕地保护作出了怎样的规定?(本法第31、34、36、42条)
  6.在什么情形下,可以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本法第37条)
  7.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从事林业生产的,是否可以确定给开发者长期使用?(本法第40条)
  8.哪些土地的征收应由国务院批准?(本法第45条)
  9.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主要包括哪些?(本法第47条)
  10.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应如何分配和使用?(本法第55条)
  11.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情形有哪些?(本法第58条)

  十一、《矿产资源法》部分

  1.矿产资源的权属如何界定?(本法第3条)
  2.开采矿产资源的主体是什么?(本法第4条)
  3.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规定缴纳哪些税费?(本法第5条)
  4.如何取得探矿权、采矿权?探矿权、采矿权是否可以转让?本法第5-6条)
  5.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如何进行登记管理?(本法第12条)
  6.哪些地区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开采矿产资源?(本法第20条)
  7.关闭矿山必须提出哪些资料并按规定报请审批?(本法第21条)
  8.矿产资源法对普查、勘探易损坏的特种非金属矿产、流体矿产、易燃易爆易溶矿产和含有放射性元素的矿产作出了什么规定?(本法第26条)
  9.矿产资源法对国务院规定由指定的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收购和销售作出了怎样的规定?(本法第34条)
  10.允许个人开采的矿产资源有哪些?(本法第35条)
  11.根据矿产资源法规定,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地质工作单位和国有矿山企业向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提供地质资料和技术服务的原则是什么?(本法第3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