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领导介绍 | 走进司法厅 | 厅直单位 | 发展规划 | 投诉热线 | 法律服务信用体系
    
搜索:
 
  
 
地方法治是推进依法治国的原动力
 
 
2007年12月28日
 
 

   周小平

  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指明了落实依法治国各项具体方略与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间密不可分的关系。在法治实践的过程中,近年来“法治浙江”和“法治江苏”等一批地方法治战略模式已引发社会各界广泛讨论,其热点突出表现在:各地实施依法治国的具体实践能否像搞活经济一样形成地方特色或称地方法治?事实上,在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原则指导下,在把握国家法制统一的正确方向前提下,地方法治能够成为推动全社会法治化进程的一大重要积极因素,并成为不断贯彻和深化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原动力。

  我国历来讲究中央集权传统,笃信大一统思维,因而创造并实施诸如“法治浙江”这样的战略模式本身就是一种突破和勇气。“法治浙江”从2002年提出到2006年全面部署实施,其实质是如何将地方社会治理问题纳入法治建设中来。可以说,“法治浙江”是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体框架下,由地方政府针对本地实际提出的一种社会治理基本结构和形态模式。这个模式既是法理层面上的,如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内创建和制定地方性法律规章,同时又是社会治理实践意义上的重要战略模式,其根本目的在于唤醒各级政府的法律主体意识,并通过有效的法治途径解决一系列社会治理问题。

  法治,是一项实践性很强又具有高度复杂性的社会系统工程。实现法治不仅需要具有规范各类行为的法律,还需要具有能够将这些代表着公平、正义和秩序的法律应用到社会各层面的法治制度。鉴于我国不同地区社会差异大与发展不平衡的现实,要使“法治之制”层面上的规章制度和程序方法具有可操作性,只有因地制宜才能摆脱一些不合时宜的机械性限制。无疑,这会调动各个地方在法治建设上的能动性和创造性,另一方面,也会将各地的实践经验得到交流总结,起到参照、启发和借鉴等作用。浙江省经济市场化程度高,行业商会成熟,因而发挥民间商团在法治建设中的主体作用及效果明显,对推动地方法治的进程也大有裨益。以此类推,不同特点的地区针对当地社会实际都可以摸索出最有效的推进当地法治化的制度和方法,只要在坚持社会主义法治基本理念的原则下,这些地方经验完全可以成为推动法治建设的原动力。

  也有人担心,类似“法治浙江”这种地方法治实践及其战略模式,会产生一些潜在的弊端和谬误,如“误造”法治的单元体、破坏法律体系的完整性和统一性等等。其实,这种担心大可不必,只要在坚持社

  会主义法治统一的原则与前提下,在国家的总体法治进程框架下,这种建设模式只能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法治中国”方略下能动解决地方社会治理问题的一种战略模式。此外,我国立法法已经明确了地方立法权限,建立了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审查备案制度。由于地方法治建设中的基本法律制度来自于国家立法,法治教育的基本内容来自于国家自上而下的传播,因而不会导致法治观念的错位;又因地方法治建设所坚持的首要原则就是法治统一原则,违背这一原则的地方立法将在审查备案中被否决。因此,我们可以说,这种模式的实质是一条把地方法治的有效经验转换成依法治国这一系统工程的积极推动力的战略途径,是一种激发和要求各个社会主体增强法治建设主体意识的思想启蒙过程。

  作者系浙江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