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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的思考  
 
 
2007年8月9日
 
 

                 全南县司法局 钟富明

  如何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是我们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公认的难点问题。笔者是一个多年从事法制宣传教育的工作人员,虽然在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做了不少努力,但深感心有余而力不足,效果不甚理想,特别是对在外地务工的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更是鞭长莫及,难于有效开展工作。现笔者就全南县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的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对策和措施谈谈自己粗浅的看法。

  一、基本现状

  近年来,全南县农民工法制教育工作得到了当地政府的高度重视,司法行政、劳动和综治等主要职能部门对农民工的法制教育投入了大量的精力,并初步形成了齐抓共管的局面,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农民工的法制教育也有一些不容乐观之处,主要表现为:

  (一)工学矛盾突出。全南县境内的大部分企业的农民工每天的上班时间都在10小时以上,一个月休假时间一般只有1至2天,农民工没有时间和精力接受法制教育。

  (二)农民工文化素质一般比较低。法律意识淡薄,遇事易冲动,往往通过非法手段解决问题,如闹事、罢工等,甚至有的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如,去年全南县境内一家食品厂长期拖欠工人工资,有的工人连自己的生活费都成问题,工人迫于无奈,通过罢工、上访、要挟老板来寻求解决。

  (三)日益突出的“法律白条”问题,没有根本解决。农民工对法律缺乏信心,严重影响学习法律知识的积极性。目前,法院的强制执行案件执行率不高,“法律白条”问题仍然突出,不少农民工觉得法律缺乏应有的权威,认为学习法律作用不大、积极性不高。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全南县进一步加强了农民工的法制教育工作,如开展了法律咨询、法律援助、送法进企业等活动,但是效果不是很理想。其主要问题是:

  一是思想认识不到位。有的干部对于农民工的法制教育总是强调客观原因和困难,甚至认为农民工本来文化素质就比较低,对他们进行法制宣传是浪费精力和资源。还有的干部对农民工的法制教育抓得不够实、不全面,犹如“蜻蜓点水”一样。

  二是工作机制不完善。目前,还没有专门的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机构,仅仅依靠县普法办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迫切需要解决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的专门人员、办公经费、工作措施、工作考核问题。

  三是宣传形式不丰富。宣传形式停留在标语、咨询、宣传车等传统的模式上,缺乏生动活泼,喜闻乐见的宣传形式。

  三、对策和措施

  (一)建一支队伍。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建立一支专门抓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队伍。各级政府要把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帮助解决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在人员、教材、经费、设施等方面遇到的实际困难。鼓励律师、公证员、法律工作者兼任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人员。同时,广泛动员个人、组织、社团等一切社会力量,为农民工提供法制宣传和法律服务。

  (二)换一种形式。要改变上边讲下面听的灌输式的教育模式。注重寓教于乐,强化法制宣传教育效果。根据农民工的特点,采用农民工喜闻乐见的形式,如举办以法制宣传教育为主题的文艺、游戏等活动;宣传形式上注重创新方法,如通过短信、贺卡等载体进行法制宣传。使农民工在娱乐中获取法律知识,在轻松的活动中增强法制教育效果。

  (三)办一些实事。我们的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应当与解决农民工实际问题密切结合起来。目前,开展各地普遍“送法进企业”活动,但是大部分企业都希望我们的普法部门多宣传义务、少宣传权利,回避当前社会热点、难点问题。有个别领导也认为法制宣传应当为企业的利益服务,这样才有利于当地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否则,就不受欢迎。作为弱势群体的农民工,他们最迫切需要了解、掌握法律知识,最迫切需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我们应当尽最大努力把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与解决农民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结合起来,从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入手,引导广大农民工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另外,由于农民工具有规模庞大、行业分布广、流动性强、文化层次偏低的特点,原有的传统普法模式已难于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企业自行组织的法制教育存在“只宣传有益于企业利益的政策法规,忽略农民工利益保护的法律制度”的现实情况。因此,有必要建立一个由学校教育为主,劳动就业部门和社会中介组织培训为辅的多层次、全方位的普法教育模式。要通过学校设置的有关劳动就业和劳动者权益保护的课程,使青少年在校学习期间就接受相关法制教育。同时对即将就业的农民工,劳动部门和中介组织可以将法制教育列入就业培训的重要内容之一,通过考核、发证或推荐就业等方式引导农民工自觉学习有关法律、法规,从源头上杜绝农民工不懂法、不学法,克服企业自行学法的片面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