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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视野下的高校学生管理
 
 
2008年1月15日
 
 

                  江西科技师范学院 胡晓娥


  [摘要] 随着国家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公民依法维权意识不断增强,高校学生管理工作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笔者以为,适时探讨法治视野下的高校学生管理,既是高校实现教书育人、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的要求,更是依法治国方略的要求。高校管理者要适时转变观念,增强法治意识,依法治校,正确处理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做到既能保护学校的利益,又能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推进学生管理走上法治化的轨道。
  [关键词] 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内涵;思考;途径

  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加快和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深化,大学生因学籍管理、学位学历授予、受学校处分等问题而将高校诉至法院的案件时有发生,如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刘燕文诉北京大学等。究其原因,既和高校学生管理过于强调管理职能、忽视学生的合法权益有直接关系,又与大学生自身法制观念和权利意识的增强分不开。因此,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迫在眉睫。新时期如何运用法律观点认识学校和学生之间的关系,促进学生管理工作走上科学、规范的法治轨道,值得我们教育工作者去认真思考和研究。

  一、对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内涵的理解

  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就是国家对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其他社会生活的法治化管理,即依法治国。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社会重要组成部分的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治国在学生管理中的直接体现。笔者在高校从事学生管理工作多年,对学生管理法治化内涵有一些肤浅认识,在此抛砖引玉,仅供参考。笔者认为,高校学生管理实质上是教育、引导、规范和服务学生的过程。学生管理法治化,就是将学生管理纳入法治轨道,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对学生进行规范、科学和民主管理,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具体来讲,它包含以下几层涵义:第一,依法治校、依法对大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第二,学生管理权的行使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绝不能超越或凌驾宪法和法律之上。第三,必须构建和完善学生权益保障体系。第四,必须建立正当的管理程序,这是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核心。第五,学生管理必须接受法律和社会的监督。

  总之,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意义深远,既能保护学校的利益,也能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是高等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的必然趋势。

  二、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法治化的必要性

  高校要将依法治国方略落到实处,就是要运用法律意识进行学生管理,使大学生的管理走上法治化的轨道。因此,高校学生管理必将朝着法治化方向发展。

  第一,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培养具有法治观念的社会主义公民是实现依法治国的一个重要前提。大学生作为社会的一个群体,当然应纳入到“法治”的范围内。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表现为依法治校、依法治教。高校是培养高级人才的重要基地,实现学生管理法治化,培养具有法治观念的青年学生,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

  第二,是高校自身改革发展的需要

  高校是实施高等教育的主要机构,承担着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任务。高校只有不断加快自身发展的步伐,探索教育管理改革新思路,才能培养出具有法治意识的新时代大学生。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是高校适应教育形势发展的需要,也是高校内部深化改革的需要。

  第三,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构建和谐社会是党中央向全国人民发出的伟大号召,和谐社会在本质上就是要求人和人之间、人和社会之间的和谐统一。高校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组织和群体,是培养高层次人才和知识分子聚集的地方,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起着重要的示范作用,应该正确处理好学校内外的各种关系及利益,建设和谐校园。

  第四,是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需要

  高校学生管理是高校工作的重中之重,对大学生的成长和发展至关重要。在高校,作为被管理一方的学生无论是在学校管理关系中,还是在民事关系中,始终都是处于弱势地位,自身权利得不到保障,合法权益很容易受到侵害。明确学校、学生双方的责权,增强学校管理者的法律意识,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对加强学生管理法治化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当前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进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剖析

  第一,部分管理者“法治”意识淡薄

  笔者认为,学生管理工作的法治进程与管理者的法律意识如何具有密切关系。当前高校有些学生管理工作者法律意识淡薄,对依法治校、依法治教缺乏深刻认识,在管理中采取“行政管理”的手段,把学生作为强制管理的对象,把学校管理制度当作管理的有效工具,对学生进行“强制管理”。他们认为,在学生管理工作中,学校是管理者,位于主体地位,而学生是被管理者,位于次要地位,必须无条件服从学校管理。他们在学生管理工作中过于重视、突出管理者的作用,而忽视了学生主体的存在,对如何维护学生权益缺乏足够认识。如有的管理者在处理学生违法违纪行为时,对情况比较严重,已经不是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问题,而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甚至触及《刑法》达到犯罪程度的问题,往往还是依据学校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处理,通过批评教育、责令写检查、经济处罚、给予学校处分等方式处分学生,完全忽略了国家法律法规的存在,在某种程度上来说,是无视国家法律的尊严。

  第二,管理工作的公开度、透明度不够

  当前高校学生管理工作都或多或少地存在不够公开、透明不够的问题,有的行为甚至是“暗箱操作”,致使学生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在一些事情的处理上,作为当事人的学生往往事先毫不知情,事后才知情,其结果往往是导致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笔者认为,造成学生管理工作公开度、透明度不够的直接原因,就在于有的高校管理者制定学校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的时候,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缺乏法律和社会的监督。他们所制定的规章制度有些内容涉及学校行政管理权力的行使,往往会忽视被管理一方学生权利和利益的存在,如学生对学生管理工作的知情权和了解权等。学生管理部门给学生获知处理事情的方式往往是“先行后知”。如学生对有关学生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各种涉及学生利益的奖励、评定等过程比较模糊,不清楚这些评定如何来的,依据是什么?学校也没有在校报、校园网、广播等方面予以公开相关信息,没有做到与学生自身利益有关的各类信息的公开、公平与公正的发布。

  第三,学生管理制度建设不够完善,缺乏合理性

  部分高校的学生管理制度体系不够完善,特别是涉及到学生管理的地方还存在一些遗漏,造成学生的正当权益得不到保障。高校学生管理涵盖学生学习、思想、工作、生活等各个层面,有关学生管理制度体系应包括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各个职能部门、院系、班级制定的规章制度以及社团章程等,范围比较广泛。受传统习惯的影响,高校在制定学生管理制度的时候,往往只是从学校管理者的角度出发,只重视学校权力而轻视学生权利,真正涉及到维护学生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还比较少。另外,学校内部管理体制还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有的内容本身就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有的学校为了达到从严治校的目的,制定的规章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比,对学生要求的标准过高、管理过严、处分过重,有违公平、公正、适度的原则;有的学生管理制度内容明显不合理,大多数是规定了学生应履行的义务和责任,却很少提及学生的权利。

  第四,学生管理工作程序的法治化程度不够

  在学生管理实践中,有的高校往往忽略学生管理工作各项程序的履行,或者就算是按正常程序履行,也大都只是走过场,“重结果、轻程序”的现象时有发生,往往造成管理权的侵权行为时有发生。所以,学生管理程序的法治化程度比较低。笔者认为,高校学生管理程序化低,根本在于管理者在行使管理权时带有明显的“行政本位”色彩,认为作为学校的管理者,在地位上理应高于学生。他们在处理学生行为时往往采取“先处理、后告知”程序,使得学生的正当利益得不到保护。事实上,这是剥夺了学生的陈述权、申诉权、申辩权等合法权利。如有的高校在内部处罚和在招生、考试、学生日常管理、公寓住宿等环节与学生发生纠纷时没有正常履行听证程序,或任何容许学生公开申辩的机会。

  四、促进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有效途径

  笔者认为,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目标是将学生管理工作纳入法治轨道,依法严格管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为实现这一目标,高校管理者必须转变管理理念,增强法治意识,采取相关对策,以尊重和保护学生权益为核心,依法治校,强化监督,真正把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纳人法治化轨道。

  第一,正确认识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对高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的确认,是学生管理法治化的根本前提。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究竟是什么性质的法律关系,学术界对这个问题的争论比较激烈,因为它涉及到学生权益能否得到正常保护、学生在权益受到侵犯之后能否寻求正常法律救济等问题。笔者大致归纳为以下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高校与学生之间存在行政法律关系。他们主要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高校依法对学生学籍管理、对学生教育进行管理。他们认为,这些相关教育法律赋予高校具有一定的行政管理权,在学校与学生两者之间就形成了一种管理与被管理、命令与服从的关系,在管理过程中学校与学生的地位不同。因此,高校与学生之间是行政法律关系。第二种观点,认为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具有民事法律关系。他们认为,学校根据国家法律的规定向学生收取一定的学费并为其提供教育服务;学生缴纳学费,接受教育服务并享有各项权利,所以,两者之间是一种平等的民事关系。第三种观点,认为高校学生管理是一种综合行政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殊关系,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既有行政法律关系,又有民事法律关系。

  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认为新时期高校与学生之间关系比较复杂,具有双重性质,既有双方主体地位不平等的行政法律关系,也有双方主体处于平等地位的民事法律关系和合同关系。具体的说,在前者关系中,学校管理带有强制性,学校与学生之间是管理与服从的关系,双方主体地位是不平等的。管理者必须依法行使管理权,不能超越于法律法规之上。在后者关系中,学校与学生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学生作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双方在“学校收取学费,提供教育服务;学生交纳学费,接受教育”的关系中自然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笔者认为,学校与学生之间无论是行政法律关系,还是民事法律关系,学生作为一方主体始终处于弱势地位,如何正确认识和把握这两种关系,将是研究学生管理法治化进程中的一个重要课题。

  第二,提高学生管理者的素质

  学生工作的好坏,在某种程度上来说,取决于从事学生管理者素质的高低。提高学生管理者素质,就是为学生管理法治化提供根本保障。

  首先,增强法律意识。管理者在学校管理中依法管理的一个重要前提就是自身要具备良好的法律意识。伴随着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理念深入人心,大学生权利意识不断增强,管理者要牢固树立依法治教、依法管理的思想,带头学法、知法、守法、用法,正确处理好“权”与“法”之间的关系。《高等教育法》第十五条规定“高等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这就要求管理者在依法行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要充分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避免在管理过程中对学生产生侵权行为,促进学生管理工作遵循法制,体现民主。

  其次,坚持以人为本,转变管理理念。在高等教育形势不断发展的今天,管理者要适时转变管理理念,学校与学生之间不仅仅是一种简单的管理与服从的关系,更应该是一种 “教育”与“受教育”的平等关系。在学生管理工作中,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把学生合法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满足学生多方面的需求和实现学生的全面发展。在学生管理工作中,学生既是管理者管理的对象,也是管理者服务的对象。管理者要树立“一切为了学生,为了学生的一切,为了一切学生”的管理理念,充分尊重学生,全身心热爱学生,尽一切可能关注学生的各方面需求,把学生的全面发展作为学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以人为本、人文关怀”。

  再者,提高管理者综合素质。随着社会的发展和高等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建设一支素质优良的学生管理工作队伍对做好新时期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尤为重要。提高管理者的综合素质是建设好学生工作管理队伍的前提。学校要积极鼓励管理者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加强他们的培训和考核工作,利用各种平台充分调动他们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与创造性。

  第三,建立正当的学生管理程序

  正当程序是法治的基本原则,也是法治的基本要求,在管理工作中坚持正当程序原则,是高校学生管理行为公开、公正、公平的基本保证。学生管理法治化要求高校建立正当的学生管理程序,这是高校管理法治原则的重要体现,也是高校走向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如果没有正当程序,学生管理工作就难以做到公开、公正和公平,学生在学校中的平等地位就难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就难以得到维护。因此,在学生管理中建立正当的管理程序尤为重要。到底哪些是正当的管理程序?笔者认为,在学生管理过程中,凡是涉及到处理学生权利的行为所必须遵循的所有程序都属于正当程序的范围,如学校在处罚、处分学生时,必须事先告知学生,向学生说明行为的原因和处理依据,同时要认真听取学生的陈述、申辩,给予学生异议权和异议期限,事后为学生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保证自己做出的管理行为公开、公平和公正。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就增加了“正当程序”的原则,如规定“学校对学生的处分,要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等,为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建立正当的管理程序提供了法律依据。

  第四,建立健全学生管理法律体系

  高校学生管理体系分为两部分,一是国家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我国现有的教育法规体系对高校学生管理来说,相对比较完善,为高校实施依法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如《教育法》、《教师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二是高校制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这些内部管理制度对规范和稳定学生管理工作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着不足。高校原有的学生管理制度过于陈旧,缺乏更新,与不断发展完善的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教育形势的发展相脱节,在现代管理中就显得过时和落后,已经不能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目标的要求。学生管理制度与学生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管理者在公布前,应该认真进行研究,听取各方面包括学生的意见,使管理制度的出台科学化和合法化,符合学生的利益。在依法治校的大环境下,学校在制定管理制度时,目的不应当是追求如何“处置”学生,而应当是考虑这样处置学生是否合理、合法,是否侵犯了学生的权益。因此,高校取消现行管理制度中那些不符合或者违背法律法规的部分,建立健全需要完善的部分,使之具有法律法规的依据,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这也是学生管理工作正规化、规范化的客观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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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胡晓娥,女,江西科技师范学院学工处处长、团委书记,副教授,研究方向:高等教育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