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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体系的构建
 
 
2008年1月16日
 
 

                       孙 斌
                   (江西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摘要] 近几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呈上升趋势,预防和防止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非常紧迫和重要的任务,是关系到一个民族兴旺发达的重要问题,因为未成年人是一个民族和国家的希望。纵观世界,各国都加强了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研究工作,在世界范围内,未成年人犯罪有着许多相似的共同点。未成年人犯罪的总体趋势是:1.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呈上升趋势。2.在犯罪年龄上有低龄化的趋势。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特点:经历短、涉世浅、作案动机和目的单纯。在大量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作案动机和目的十分单纯,案情较为简单。且大部分未成年人文化程度偏低,法律意识淡薄。纵观未成年人犯罪原因:主要来自于家庭、学校和社会因素的相互影响,既有未成年人自身素质的因素,也有许多预防措施的不得力,未能有效地防止,因此我们将从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这三个角度来分析,从而构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网络防控体系,尽最大可能地教育挽救未成年人,使他们远离犯罪健康快乐的成长,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和建设者。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体系,构建


              引  言

  未成年人犯罪,已成为一个全球性普遍存在的问题,是世界上每个国家都不愿意面对,却又无法回避的难题。据《经济学家》杂志统计:美国一半的暴力犯罪是由24岁以下的人干的,四分之一的暴力犯罪是由18岁以下的人干的。大多数西方国家的数据与美国相似。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统计资料也表明,近年,青少年犯罪总数已经占到了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70%以上,其中十五、六岁少年犯罪案件又占到了青少年犯罪案件总数的70%以上。全国公安部门的抽样调查表明,整个青少年犯罪中,18岁以下的青少年犯罪达80%以上。青少年违法犯罪率居高不下,而且还呈上升的趋势,预防和防止未成年人犯罪,是当今世界各国十分重视的一个社会问题,如今未成年人犯罪已成为继环境污染、贩毒吸毒之后的第三大世界性问题。

  在我国,拥有13亿多人口,年龄在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约有3.67亿,他们是我们国家的希望,是中华民族的未来。100多年前,致力于维新强国的梁启超先生说过:“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富则国富,少年强则国强……少年雄于地球则国雄于地球。” 然而,近几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呈上升趋势,同样成为我们国家的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它将关系到我们民族的未来,关系到我们国家的生死存亡。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率急剧上升呢?我们通过资料分析得出,未成年人的犯罪仍然存在着内外因素的相互影响作用,在内因方面上,主要是未成年人的自身因素,也就是未成年人本身所学知识和社会经历的限制,使之未能形成一个自主的价值判别系统,缺乏自控性的预防;另外就是来自于未成年人自身以外的系统,家庭教育的偏颇,学校教育“唯分论”以及社会各种不稳定和不健康因素的相互作用,使未成年人面对整个社会显得茫然失措及易导致未成年人走上犯罪的道路。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特征

  1、未成年人犯罪年龄的低龄化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青少年的身体发育越来越快,青少年生理发育成熟普遍提前,然而青少年的心理发育并不与其生理发育完全同步,这形成了生理“早熟”与“相对晚熟”之间的矛盾,加上各种媒体和社会环境的不良影响,致使青少年犯罪日趋低龄化。18岁以下的少年犯罪的比重增加,少年犯罪的高发年龄提高,属于不负刑事责任的少年儿童犯罪不断增加,少年严重犯罪增加等。在少年犯罪中,抢劫、放火等暴力犯罪屡见不鲜,有的地方甚至发现十一、二岁孩子进行杀人、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的违法犯罪活动,有的9岁的孩子就已成为惯窃。据了解,“上海市2001年,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122名,同比2000年增长了65。5%,占未成年人犯罪总数的11。3%。随着低龄化犯罪的增加,在校生犯罪也出现上升,2001年未成年人犯罪中,在校学生有252名,其绝对数同比上升27。9%” 。由于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正是基于这一规定,一些未成年人认为,只要未满16周岁,不去做刑法所禁止的这几种行为,就不算是触犯刑律。于是,他们便实施起这种“无罪”的犯罪行为,使未成年人的犯罪不断增加。

  2、未成年人犯罪形式的团伙化

  未成年人由于依赖性较强、认识能力有限等原因而乐于合群。他们认为在一个自由结合的群体中,他们的想法和行动能更多地得到实现和认同,也更容易得到他人的肯定和友谊。但这种小团体如被不法分子所掌握或操纵,就很容易发展成为一个危险的、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形式。近几年来,未成年人采取团伙形式作案的越来越多,且有向“专业化”方向发展的趋势,如形成“专业化”的盗窃团伙、抢劫团伙、性犯罪团伙等,这与70年代那种组织松散、活动公开或半公开的犯罪团伙和80年代以流氓斗殴为主的犯罪团伙有着明显的区别。随着近年来集团犯罪案件的增加,团伙犯罪成为一种新的犯罪形式,尤其是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形成长期结伙作案的犯罪团伙屡见不鲜。“据对青海省法院2001年、2002年476件青少年犯罪案件的抽查,青少年团伙犯罪占犯罪总数的61.4%,团伙犯罪日趋明显。尤其是盗窃、抢劫案件团伙犯罪严重。

  在当今多元化的社会环境中,未成年人由于种种兴趣、爱好和自我成长发展追求,自愿结伙的需要也就会变的逐渐强烈。在这一年龄段的青少年,可塑性较大,交好朋友,互相帮助,提高大家;交坏朋友,互相感染,一起堕落,因此,老师、家长都应责无旁贷的给予未成年人必要的引导和关怀,才能更好地帮助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3、未成年人犯罪类型多元化

  过去未成年人犯罪,大多以盗窃活动为主。而目前未成年人犯罪的类型越来越多,对社会的危害越来越大。如抢劫、强奸、杀人等严重刑事暴力性犯罪迅速增加,贩毒、虚开增值税发票、介绍容留他人卖淫、绑架勒索等罪名,在未成年人犯罪中也占有一定比例。“据不完全统计表明,2003年度福建省三级法院审理未成年人案件597件,被侵害的未成年人计1028人,其中:抢劫163件411人;强奸145件212人;故意伤害96件113人;故意杀人43件49人;猥亵儿童28件54人;寻衅滋事10件34人;盗窃6件8人…… ,通过上述资料分析显示,未成年人犯罪的类型已有显著变化,不仅仅是过去的以侵犯财产为目的的犯罪,而是涉及到各种领域,呈现出多类型的犯罪特征。

  4、未成年人犯罪手段的成人化

  随着人们社会生活的发展,工作节奏、生活方式的改变,人际交往日益频繁,资金流通不断增多,刑事案件的作案方式也相应发生着变化,犯罪手段的多样化、智能化特征日益明显,过去未成年人犯罪一般具有突发性、偶发性的特点,而当前未成年人犯罪大都有预谋,作案前经过精心策划和充分准备,作案后及时毁灭罪证,破坏现场,扰乱警方视线。这些从报刊影视上学到的反侦查手段被频频使用,使得未成年人犯罪具有了明显的成人化、智能化特征。如盗窃犯罪已从20世纪七、八十年代的撬门、拧锁的小偷小摸,发展到如今的犯罪目标明确,事先踩点,分工精密的作案形式。

  二、未成年人犯罪原因

  1、未成年人自身的原因

  从哲学上讲,未成年人自身的原因是未成年人犯罪的内因,它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原因。因未成年人自身的原因造成未成年人犯罪,主要体现在:

  (1) 未成年人的人格不成熟。未成年人由于自身发育水平的原因,情感、情绪、心理方面不够成熟,身体上缺乏调节和控制心理活动的能力,缺乏独立性、自觉性。认识事物的能力低,判断是非的能力差。未成年人精力旺盛、活动频繁、变化多端,如果找不到正确的活动途径和健康的活动内容,就很容易在其他不良因素的影响下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2) 未成年人的社会化程度低,没有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人的社会化是指人接受社会文化的过程,即指自然人成长为社会人的过程。在社会学家看来,人是社会性的,是属于一种特定的文化、并且认同这种文化、在这种文化的支配下存在的生物个体。刚刚出生的婴儿不具备这些品质,他必须渡过一个特定的社会化期,以熟悉各种生活技能,获得个性和学习社会或群体的种种习惯,接受社会的变化,慢慢成人。未成年人由于人格不成熟,易受不良行为、不良文化的影响,也容易受家庭中人际关系障碍和学校生活不适应的影响,从而导致未成年人人格的不完全社会化和反社会化,未能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个人主义和利己主义严重,强烈的自我中心观念,不良的道德情感,盲目攀比、追求高消费,不能形成正确的荣辱观,崇尚金钱、讲究享乐、贪图虚荣、好逸恶劳,这样很容易使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

  (3) 法律意识淡薄。尽管现在各级学校普遍开有法制课,但由于该门课程不作为考试的内容,学校、教师本身也重视不够,学生更是对法制教育不重视,没有用心去学,用脑去记,导致法制课流于形式。政府的普法尽管形式隆重,但总是雷声大、雨点小。这些原因导致现在的未成年人几乎不具有任何法律常识,罪与非罪界线不清,哪些是违法行为,哪些是合法行为,什么事可以做,什么事不可以做,以及自己的行为会产生哪些后果,这些问题在他们的心中没有清楚的认识。俗话说,无知者无畏。既然未成年人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已触犯国家刑律,不知道自己行为的后果,那么,他们做起事来就毫无顾忌,为所欲为。笔者认为,法制观念的淡薄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原因。

   2. 家庭的原因

  家庭是未成年人活动的最重要的场所,未成年人每天有三分之二的时间都要在家庭中度过。家庭教育的好坏、家庭结构的完善以及家庭成员行为的优劣对未成年人的影响至关重要。未成年人犯罪的家庭原因主要表现在:

  (1)家庭教育方式不当和监护不力。家长是孩子的监护人和教育责任人,父母教育方式和教养态度对孩子的健康成长至关重要。有些家长对孩子百般溺爱和袒护纵容,从而使孩子无所顾忌,步入歧途;有些家长望子成龙心切,教育方法简单粗暴,动辄恶语相伤、拳脚棍棒相加,使孩子形成了逆反和报复心理;有些家长忙于挣钱和玩乐,对孩子不管不问,放任自流;有的家庭缺少温暖,家庭成员间关系冷漠;有的家庭暴力不断,孩子终日处于弥漫硝烟之中。在深圳的一次问卷调查中,对14-18岁违法犯罪青少年家庭不当的教育方式进行了统计,其中家长放任自流,养而不教或失去管教能力,放弃教育的占15%;对子女溺爱、娇宠、纵容的占20%;发现子女有问题,采取吊打、捆绑、禁闭等简单粗暴的教育方法的,占17%;对子女的违法犯罪行为采取包庇、赞同的占7%。 这些不当的教育方式和不良的家庭环境,严重违背了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征和成长规律,使他们养成不良的生活习惯、形成不健康的人格,为犯罪埋下了伏笔。

  (2) 家庭结构不健全。近年来,离婚率居高不下。父母离异后,未成年孩子要么跟随父亲生活,要么跟随母亲生活。家庭的不幸对孩子幼小的心灵是个极大的打击,他们因缺少父爱或母爱而变得孤独、冷漠、自卑和消沉,严重影响着未成年人的情感、意识和品格的健康发展。加之他们的心理未完全成熟,社会经验不足。这样,他们很容易受不良环境的影响和坏人的教唆、引诱,而走上歧途。“可以认为,破裂家庭对少年犯罪的效果主要是由家庭不和谐造成的。”

  (3) 家庭成员行为不良。家庭成员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对未成年人有着言传身教、潜移默化的作用。有些父母和其他家庭成员有赌博、酗酒、盗窃、卖淫、嫖娼等不良行为,有些父母将情人领到家中过夜。未成年人受父母的影响,要么盲目模仿大人的行为,要么产生反感和背叛心理,从而走上犯罪道路。

  3、学校的原因

  学校是培养人才、塑造人格的专业场所,是未成年人社会化的重要地方。学校教育的好坏,对未成年人的素质起着决定性的影响。良好的学校教育,可以弥补和矫正家庭教育的不足,帮助未成年人抵制和消除不良因素的影响。但是,目前的学校教育还存在着种种缺陷和失误。未成年人犯罪的学校原因主要体现在:

  (1) 片面强调升学率,歧视差生。一些学校不顾学生全面发展的需要,片面追求升学率,把学生成绩优劣作为区分好坏生的标准,一些教师对差生的学习和生活漠不关心,使差生受到冷落和歧视,自尊心受到伤害,从而失去进取心和自信心,造成厌学、自暴自弃、破罐子破摔、整天无所事学习成绩不好的学生,容易自暴自弃,从而厌烦学校,缺课逃学,到社会上去寻找“知音”和“乐园”。有的教师对犯错误的学生不是采取循循善诱、正确引导的方法,而是采取体罚或变相体罚的方式,导致学生产生逆反心理,造成师生感情对立,这使学生容易在坏人的引诱下,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2) 忽视道德和法制教育。迫于家长和社会片面追求教育质量的压力,学校在狠抓教育质量的同时,无形中淡化了德育工作。部分教师对学困生、德困生、贫困生、单亲生等特殊学生的教育,或内容空洞、脱离实际,或方法简单、流于形式,致使少数特殊学生产生厌学情绪,出现旷课、逃学行为。个别在校学生及未升学的初中毕业生流失到社会上,由于缺乏应有的道德引导和培养,对社会上的各种消极因素的“免疫力”太低,无法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学校法制教育效果不佳,造成学生法制观念淡薄,不能使学生形成与法律规范的要求相适应的价值观,不能使法律规范的要求内化为学生自己的需要和行为,不能使学生用法律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形成守法的行为习惯,没有收到预防犯罪的效果,在外界诱因的作用下,极易产生犯罪心理,走上犯罪道路。

  (3) 学校管理不善。一些学校为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师福利待遇,超标招收一些家庭经济条件较好的线外生。在管理过程中,由于忽视对这些线外生的思想道德教育,其后果必然是导致这些学生行为的放纵。再加上一些学校由于办学条件未能跟上教育发展需要,部分学生无法在校内住宿,只得到外面租用民房。对这些外宿生,部分学校管理松懈,缺乏系统的严格的纪律制度,即使有也往往流于形式、缺乏相应的具体管理措施和执行办法,导致纪律制度缺乏威摄力、约束力。这些外宿生放学以后无所事事,在社会上游荡,于是就抽烟、打群架、合伙作恶来填补空虚的心灵。还有的学校,特别是农村中小学校,管理不善,对学校内以大欺小、以强欺弱现象和校外人员对校内学生勒索钱财行为治理不力,致使学校及周边环境极为恶劣。有些学生为了不受欺负而结交坏学生和校外地痞,从而走上结帮拉派、打架斗殴的犯罪之路。

  4、政府的原因

  大多数学者都称作是社会的原因。笔者认为,社会是一个政治学概念,不是法律概念。对社会问题,政府是应当承担责任的。因此,称为政府的原因更能清晰地体现责任主体。因政府原因造成未成年人犯罪,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政府对不良文化管理不到位。近年来,一些充满暴力、色情的书刊、黄色网站、淫秽的录像、VCD、DVD光盘充斥文化市场,政府及有关部门尽管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但收效不明显。这些不健康的文化对涉世未深、生理和心理不成熟的未成年人有着强大的腐蚀作用。另外,沉溺于上网也是诱发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原因,有些未成年人长期痴迷于网络,由于缺少上网费用,而实施抢劫、盗窃等犯罪。这些年来,尽管政府三令五申,严禁在中小学校附近开设网吧,严格限制未成年人上网时间,但这一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有益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活动场所太少,影响未成年人崇高生活目标的树立和正确社会规范的形成,舆论宣传存在的偏差,容易造成青少年思想混乱、政治信念的动摇。

   (2) 政府法制宣传教育不力。我国政府一直坚持普法工作,现在已进入五五普法阶段。不可否认,二十余年的普法工作确实对提高公民法律知识水平、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同样不可否认的是,普法工作由于范围广、面积大等因素,效果不是十分明显。

  (3) 政府对未成年人的管理缺位。对未成年人,特别是辍学、待业的未成年人,政府有责任对他们加强管理,特别是在目前政府还不能保证充足的就业岗位和良好的社会环境的情况下,政府更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管理。我国已有的传统规定是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委员会由有关部门、单位作为委员单位参加组成,其成员往往是各部门、各单位主要领导,历史证明,委员会领导、决策、协调的权威性的作用非常明显,但是委员会不是实体机构、也不是常设机构,无法承担日常性工作,没有这种机构,政府就无法明确规定某个部门来管理未成年人的事务,使法律缺乏可操作性、权威性,致使政府对未成年人的管理严重缺位。

  三、未成年人犯罪体系的构建

  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工作是一项系统性工程,需要全社会来关注和关心,要从未成年人的成长成才的各个环节来建立防控体系,为未成年人的成长构建一张健康的、全方位的网。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根本出路是综合治理,虽早已成为共识,但是要使其成为整体性的、持续运行的社会工程,就必须使之系统工程化,建立全方位的运行机制。只有这样才能克服“紧一阵、松一阵”的随意性;克服“有的硬、有的软”的不平衡性,才能使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综合治理工作持久、长效、有序地运行。

  1、建立严密的系统工程责任制

  (1) 建立全社会参与的系统工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系统工程,要求全社会的整体行动。从中央到地方和有关部门、人民团体,应设有责任一致的专门组织。从全国到地方,应制定长远的规划,推行全局性的战略部署。宏观的统一性是在微观的多样性中实现的。而落实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综合治理措施,并建成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系统工程,关键在于形成其综合治理的责任制。严密的责任制是系统工程的主干,“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是实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综合治理的保证。为了不产生综合治理的“漏洞”,就要进一步强化综合治理责任制,把责任制落实到一切负有青少年教育的责任部门、单位、组织直到家庭。早在1980年,中央宣传部等九个单位就转发了《在青少年教育工作中,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和分工试行意见》,1989年8月,中央综治委制定了所属36个综治委成员单位的职责任务,以便各司其职,这也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综合治理的前提。因此,根据预防未成年犯罪综合治理的任务,各有关部门应当主动找准自己的位置,明确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责,切实承担起共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任务。

  (2) 健全部门考核机制。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意见》(中央办公厅[通知]厅字[2000]62号)中强调“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要加强对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把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范围,建立奖惩机制。”预防未成年犯罪综合治理,集中表现在“齐抓共管”上。而“齐抓共管”是要靠各级综合治理机构来推动“齐抓”,来协调“共管”。因此,各级综合治理机构不但要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助手,而且要对各有关方面的预防未成年犯罪工作加强指导、协调和督促。要抓紧抓实对各部门预防未成年犯罪工作的检查、考核力度。把各有关部门这方面的工作成绩作为衡量其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依据,把检查、考核作为推动预防未成年犯罪工作的有力杠杆。各级综合治理机构也要建立自己在这项工作上的责任制,在检查其他部门责任制落实的情况时,也要检查自身的责任制落实的情况。对于在这方面失职、工作不力的也同样应当追究责任。

  (3) 完善综合治理的协调机制。实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综合治理,首先要强化各职能部门的责任制,这是很对的。但是,并不是有了明确的分工,也履行了职责,就是综合治理了。综合治理强调的是横向联系的分工合作、互相配合,这是综合治理的一个重要特点。既是综合治理,就不能搞一家独治,也就是说不能只靠哪一家自上而下纵向的联系解决问题。“齐抓共管”的本质是要达到“整体大于孤立部分之总和”的效益。怎样才能取得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最大效益?就取决于能否建立稳定的、协调的横向联系关系。综合治理,强调“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属地原则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就是说在一定地区内,必须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建立起协调的横向联系的关系,由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加以确定彼此承担的责任关系,并不断予以协调,以避免互相推诿、不负责任、互相掣肘等内耗因素的发生和发展。

  2、健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系统

  健全的法律体系是预防未成年犯罪的最佳保障,也是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有力的补充,因此我们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

  (1) 完善我国未成年人法律体系。在针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上,我们还应着眼于直接预防,从系统科学的角度审视我们的立法,以期进一步完善法律,更有效 的解决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问题。预防和保护,是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根本途径,而统一的专门法律又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可靠保证。所以,为有效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我们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这两部基本法律为起点,配套制定《少年法院法》、《少年刑法》、《未成年人隐私保护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未成年人监护法》等相关法律,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体系中建构起一张完备的法律体系,是完善我国学校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必由之路。

  (2) 完善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实体法和程序法。我国刑法有关对未成年人犯罪从宽适用刑罚的规定,既原则,而且条款又少,很难适应实践需要。如《刑法》第17条第3款“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原则规定,以及第49条原则上不适用死刑的规定,由于过于笼统概括,故不利于切实贯彻执行。为了健全与完善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立法,保证从宽处理原则贯彻实施,在刑种上可以考虑对未成年犯罪人不适用或严格限制适用无期徒刑的规定;限定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有期徒刑的最高刑期应低于对成年犯罪人适用有期徒刑的最高刑期;禁止对未成年犯罪人单独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并限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禁止或原则上禁止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罚金和没收财产刑;在刑罚裁量上可以考虑对未成年人犯罪较成年人犯罪放宽缓刑的适用条件;可以考虑对未成年犯罪不适用累犯制度;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尽量采用非刑罚的处罚方法;在行刑上还可以考虑对未成年人罪犯较成年人罪犯放宽适用减刑、假释条件。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对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没有专章规定诉讼程序,这是不适宜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亦通称特别程序,是指我国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办理14 岁以上不满18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而规定的特别程序。对这种特别程序法律规定得很不具体,也很不完善,完全有必要将其规定成为一种独立的程序体系,以适应客观实际之需要。这对贯彻党和国家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挽救、教育和改造方针具有深远而重要的意义。

  (3) 完善监护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未成年人犯罪的产生往往与家庭有着直接的关系,监护人特别是父母亲权对未成年人犯罪负有难以推卸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法律责任规定明显不足:第49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放任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的不良后果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严加管教。”第50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违反本法19条规定,让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的,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立即改正。”可见,这种法律责任明显含糊而且单一,难以起到警戒作用。对于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来讲,在法律上很难实质性地进行纠正,而对于拒不履行监护职责的监护人,执法部门也无法对其进行执法监督,因此在法律体系的建设中,法律应相应地对监护人的法律责任追究对明确的规定,在执法程序上也要进一步完善,使相关部门能够准确执法,达到教育和惩罚的效果。

  3、建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家庭系统

  (1) 家庭成员做表率。无数事实表明,青少年违法犯罪,绝大多数都同他们的家庭教育不良有密切关系。家长要端正言行,克服不良习惯,给孩子树立榜样。父母应当努力做好“三大主体角色”,即成为合格父母、合格教师和合格主人。父母不仅能够教导子女树立正确的道德价值观,并且能够以身作则,成为子女的第一道德榜样。父母同时也应当是合格主人,对整个国家及家庭所有成员的生活与未来持有强烈的责任感,从而引导孩子走向正确的人生方向。

  (2) 家庭教育科学化。家长一定要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要转变家长的子女教育观和成才观,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和子女观,要为子女的全面、健康发展创造条件,要正确对待做人与成才的关系,要为子女提供一个健康向上、和谐快乐的家庭环境,使子女健康成长。对待子女,要注意教育方法,克服放任不管、简单粗暴方式和无原则的溺爱;要及时教育和矫正子女的不良行为,特别是注意环境对孩子的不良影响,要深刻领会“孟母三迁”的含义,发现周围环境对孩子的影响,一刻也不容缓地解决问题;要从小教育子女热爱劳动,勤俭朴素,不图虚荣,不贪便宜,养成善于自我控制的优良品德;提醒子女有选择地读看影视节目 和书刊;要注意帮助子女在交友过程中排除不良小群体的影响,等等。对家庭教育确有困难的,我们的学校工作者要给予关心和帮助,和家长加强联系,携手教育, 发现苗头,及时采取措施,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和引导。特别重要的是要鼓励孩子正常的成长,不“拔苗助长”,摆脱要求孩子考大学的单一目标要求,鼓励孩子的多样化发展。 

  (3) 培养家庭美德和良好的家风。要在全社会倡导和树立尊老爱幼、无私奉献、勤俭持家、文明礼貌的家庭美德和良好家风,使未成年人从小接受家庭美德的熏染,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要创建美满和谐、健康向上的家庭文化氛围。建立和完善家庭矛盾化解和疏导机制,重视对未成年人的心理疏导,在家庭中形成正确表达感情的良好方式。

  4、健全和完善未成年人的教育系统

  (1) 培育青少年的精神世界,激发其社会责任感。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极大地促进了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但是,也应当看到,在市场经济利益最大化原则的驱使下,一部分人的社会道德信仰和社会价值理念被严重扭曲,社会责任感缺失,已成为全面建设和谐社会的最大障碍之一。社会责任感是指在一定的社会生活中,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全体社会成员应当对社会和他人负责的一些最基本、最起码的公共生活准则。

  马克思主义伦理学认为人只能在一定限度内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因为,人的道德选择既受到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状况以及个人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的地位等客观因素的制约,又受到自己的人生观、道德观、理想愿望、知识水平、心理素质、技能才干等主观因素的限制,故每一个社会人所做的道德选择的范围和能力都是有限的,对自己的行为选择所承担的责任也是有限的。人们对自我行为所承担责任的限度,主要取决于客观环境所提供的可能性、个人选择意志的自由、选择的主观能力和素质。因此,行为主体应该且必须对自我行为承担道德责任。教育工作者要引导和培养青少年的社会责任感,促使他们遇事能够做出正确的道德行为选择。同时整个社会,特别是成年人应该以身作则,为青少年树立行动的榜样。

  (2) 提高青少年的知识水平,培养其文化素养。和谐社会包括两大部分:第一部分是人与社会的和谐;第二部分是人与自然的和谐。人与社会的和谐需要以社会科学为指导。社会科学是关于社会的知识,它所反映的是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的相互关系,反映的是社会发展的规律。因此,只有运用社会科学,才能实现社会和谐。人与自然的和谐需要以自然科学为指导。自然科学是反映自然界之间的关系,以及自然界自身发展的规律。因此,只有运用自然科学,才能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因此要构建和谐社会,必须首先提高其社会成员的知识和文化素养,贫穷、愚昧是社青少年犯罪的两个主要原因,而这都与无知有直接的关系。“君子坦荡荡,小人常戚戚。”“坦荡荡”容易和谐;“常戚戚”不容易和谐。为了使得社会成员都能具君子坦荡荡的品质,就是不断提高人们的文化素养。可以相信,倘若能把我们中国人受教育的程度提升一个年级,社会的和谐度就可以上一个台阶,青少年的犯罪率也会降低一定的程度。

  (3) 把落实法制教育作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重要抓手。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主体往往缺乏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和法制观念,因此,在重视智育的同时,加强对青少年的思想品德和法制观念教育,对增强青少年法制意识,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学校要把好法制教育的“三关”,即学生入学后的法制教育关、常规的法制教育关和毕业前的法制教育关,及时掌握学生入学后、在校期间和毕业前夕学生的思想动态,对一些“问题少年”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帮教,避免将一些有违法犯罪倾向的学生推向社会。要将法制教育贯穿于学校教学的全过程,教育主管部门要制定法制教育课的教学计划,法制教育课可以采取聘请校外辅导员或法制副校长讲课、开设法制讲座、组织失足青少年现身说法等形式来进行。教育主管部门要将每一个学校的法制教学内容完成情况列入对该校的考评内容,并将法律知识考试成绩列入学生考试考核的科目。其次,教育主管部门应该组织印制一些常见的法律、法规小册子分发给学生,让每个学生都能掌握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识。再次,要建立学校与家长和社会各有关部门的联系制度,对学生在学校、家庭和社会的表现情况进行考察,发现苗头要及时防范教育,不断建立健全家庭、学校和社会严把法制教育关的立体教育模式。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系统工程,是一项全面科学化的建设工程,是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有重要作用,必须有所突破,认真设计,精心施工,持之以恒,才能建立得起来,坚持得长久,我们应通过建设系统工程创造有中国特色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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