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领导介绍 | 走进司法厅 | 厅直单位 | 发展规划 | 投诉热线 | 法律服务信用体系
    
搜索:
 
  
 
对我国现代法治文化培育的思考
 
 
2008年1月4日
 
 

                   蒋季雅

  [摘要]法治文化是一国法律制度在实践中形成的一国独特的法治背景,不同国家法治文化是不相同的。但是各个国家法治文化又有相通之处,这一点对于我国现代法治文化培育有重要的启示。我国传统法治文化与现代法治理念从根本上不相同,但是还是可以找到能承载西方法治观念的基础,立足于传统法治文化之上,明确哪些必须是要抛弃的、哪些是要发扬的,通过法制宣传这一最为有效的手段,使现代法治观念深入到人民的心中,并通过人民的法治实践,培育出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文化。

  [关键词]传统法治文化 西方法治文化 法制宣传 法治建设 

  引 言

  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独特的法治文化,这种法治文化是一国的法律制度在运作的过程中与其民族的特质以及社会文化融和在一起所形成的。每个民族都是经过漫长的历史岁月生存与发展起来的,在此期间他们的性格特点、生活习惯、解决纠纷的惯例甚至是他们的一些特殊的生存环境都与其国家法律的形成、法律的实施纠结在一起,从而形成我们现在所看到的世界上多种多样的法治文化。中国人历史上受儒家文化的影响很大,表现在法治的传统上也是很浓厚的儒家特点:法律与礼法、家族法安然并存。而我们现在所要构建的法治社会是一个严格以法律为治,将法律作为最高准绳的社会,这与我国传统的法治文化是相背的。徒法不足以自行,在现代社会仅仅制定出大量的法律只能表明我们进入了“法制社会”,真正要想达到法治的目的,就必须在制定大量法律的同时,注意促成社会现代法治文化的形成。而这一切就是要求我们社会中每一个人依照现代法治的原则去行事。

  一、现代法治文化的培育必须立足于本国传统法治文化之上

  现代各个国家在进行法治改革时更多是向西方发达国家靠拢,因为历史已经证明了,良好的法律体系可以促进一个国家经济的发展。一般来说,西方国家的法治文化都是内生自发型的,西方法治文化是西方社会文化的一部分。但是各国法治文化也可能会有相似之处。林端先生曾经说过一件真实发生的事情:一个日裔美国妇女,因对丈夫有外遇而感到羞耻,负子女投海自杀,结果子女死己存,却面临溺死自己孩子的审判,按照日本人的风俗与思维模式,她的做法并没有“错”。然而根据美国的法律,她当然无权剥夺自己孩子的生命。美国法律的审判结果将日本的法律文化加以排除,但是在适用美国的法律文化时,被告的精神状态被列为考量刑责的重点,因此这个日本妈妈被当成个心理上疾病的患者,她将子女溺死的行为是偏差的行为,所以被判决徒刑一年,缓刑五年,旋即释放。[1]

  林先生的这个例子告诉我们,其一:不同国家有不同的法治文化,所以同样的案例放在不同的国家就会有不同的处理方式。其二:不同的法治文化也可能有相似之处,比如通过不同的方式得出近似的结果。“两种法律文化似乎殊途同归,日本人认为无罪的文化考量虽然被排除,但美国法律文化却以心理疾病减刑的方式,达到接近日本量刑的结果。”虽然这种“殊途同归并非是必然的,毋宁偶然的可能性更大。很多非西方社会的法律文化,在面临西方法律文化的竞争下,却常常没有如此幸运,得到双方满意的结果”。[2]

  对于我们国家而言,走法治化的道路,实际上更多的是吸收西方国家的经验,西方的法治化是以其特有的法治文化为依托的,而在我国实行法治化却是自上而下地把一种与传统社会根本不同的思想价值观、法律价值观、不同的行事方式运行于国家之中,并期待每一个人都能接受它。所以在中国实行法治化就会存在西方法治文化与我国本身自有的法治文化的冲突,导致社会出现思想与价值体系的暂时性混乱。而如果找准我国传统法治文化与西方法治文化的根本差异,明确现代法治建设中需要促成什么、抛弃什么,就可以有意识地培育社会所需的法治文化氛围,从而顺利地完成我国法治文化的转型,而不会使人民在面临两种法治文化的冲击时出现思想上与行为上的混乱。

  二、我国传统法治文化与西方法治文化的差异与共性

  我国传统法治文化与西方的法治文化从根本上是不相同的,但是综观我国传统文化,还是能找到与西方法治文化相通之处。找到差异与共性,就能为我国的现代法治文化培育找到切入的突破口。

  (一)我国传统法治文化与西方法治文化的差异

  在人类早期开始对国家政治形式进行思考的时候,中国与西方国家就已经走上了两种不同的道路。两种法治文化是在不同的哲学思想影响下形成的,儒家思想认为人性本善,将治理社会的重任交给圣人;西方哲人们认为人性本恶,将治理社会的重任交给了法律。孔子的“人治”思想最终为统治者所采纳,成为统治中国几千年的正统思想,并且在随后的漫长岁月中其“人治”思想不断地被追随者注入新的内容,孟子就说了这样的话,“以力假任者霸,以德行仁者王,以力服人者,非心服也,力不赡也;以德服人者,中心悦而诚服也。”[3]所以中国历史上的君主最期望能以自己的“德”来服天下。而在古希腊,亚里士多德经过论证,认为民主政体虽不是最好的政体,但是却不会是最坏的政体。而民主的实践在古希腊本身就进行着,这一思想以及古希腊的美名随着亚历山大的征服行为在整个西方国家生根发芽。民主的本意就是人民自己的事情由人民自己决定,所以可以将人民的意志上升为法律,由法律来统治人民而不是由某一个人或一部分人的意志来统治人民。

  西方国家在经历了中世纪,进入文艺复兴之后开始颂扬人性,而思想启蒙运动更是让他们认识到人人生而平等,每个人都有天赋的不可剥夺的人权,国家只不过是建立在人与人之间达成的一个社会契约的基础上,所有每个人都是独立的主体,在法律中人与人的关系只是每个人在行使自己自由的时候不要侵犯他人的自由。对于处于传统文化之下的中国人而言,礼和法同样地约束着他,所以他不仅要承担法律上的义务而且要承担道德上的义务,他必须要勤俭并且具有谦虚的美德。对于他而言,在社会中他是要与他人和谐地共处在一起才能为社会所认同,所以,他既要守法,又要注意处理与周围人的关系。封建社会的法治文化有一个内容就是“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父要子亡,子不得不亡”。人与人之间被划出不可逾越的等级,并且历史上没有过深入人心的思想启蒙运动。

  (二)中国传统法治文化与西方法治文化的共性

  虽然我国传统法治文化对道德很重视,认为统治国家应当做到德主刑辅,但是中国传统法治文化与西方法治文化之间也存在共性,这些共性就是我们在移植西方法治文化的时候宝贵的本土资源。这些法治资源包括,首先是对法律的重视,传统文化做到了能够认真地对待法律,在立法的时候、执法的时候充分地赋予法律以一种庄严性,如韩非子说:“法分明,则贤不得辱不肖,强不得侵弱,众不得暴寡”;“法度者,正之至也。而以法度治者,不可乱也”;“勿用不行”。其次是在司法公正方面也很重视,认为执法必须要做到公正廉明,如“虽畏勿畏,虽休勿休”;“无或私家于狱之两辞;狱货非宝”。最后,像“徒法不足以自行”这种儒家法律思想也可以从正面发挥它在现代法治社会中的作用,因为现代法治也不是纯粹的法律之治,在适当的法律范围之内,也应该发挥人的作用,因为法律毕竟具有滞后性,而法官结合现实的变化在法定范围内对法律进行阐述,往往能够赋予法律新的内涵,使法律保持更长久的生命力。

  在比较中国法治文化与西方法治文化的异同点时,笔者认为,由于历史传统的不同,中国传统法治文化与西方法治文化的不同点是主要的,尤其是正统的儒家法治文化,其中心思想是人治,所以在法治的进程中,与此有关思想必然要受到最大的冲击,很多思想文化在改革过程中是要加以转变与抛弃的。中国法治文化与西方法治文化的共同点大多落在在中国历史上从秦朝之后就不再受到重视的法家、墨家等学术思想中(当然儒家思想中也有一些观点),它们中符合现代法治文化建设要求的思想观,我们应该加以发扬。

  三、法制宣传应立足于传统法治文化之上促成我国现代法治文化的培育

  抛弃与西方法治文化截然不同的法治观点,树立法律至上的共识,在不引起社会思想观念重大震荡,保留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同时培育现代法治文化应该是我国法治建设的目标之一。我国为了实现宪法的“依法治国”目标,长期以来开展着法制宣传工作,但是法制宣传的收效却不像宣传者预期的那么好。培育法治文化,宣传法律确实是一种快捷而有效的手段,但是宣传工作必须首先要明确切入点,而这个切入点是建立在对人民法治思想与实践的分析之上,这样才能有针对性地进行宣传,使得每一次法制宣传能够不流于形式,而是真正地深入了法治文化的根基。

  结合以上对中国传统文化的分析,针对现实中法制宣传存在流于形式、收效不大这一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改变宪法以及重要法律的宣传方法

  每年 的法制宣传都不会忘记对宪法加以重点宣传,但是社会中大多数人还是搞不懂宪法对自己到底有什么用处,这一方面与宪法的不可诉性有一定的关系,另一方面也是因为宪法的条文有很多是抽象的。其实转变传统法治文化,宪法的作用应该是最大的,它集中体现了法治的精髓。西方有些国家的宪法是在经过了思想启蒙运动以后,将人权、民主、法治写进宪法的,而我国历史上没有过这样全面的思想启蒙,所以可以将对宪法的宣传视为一种对全民思想的启蒙。对于宪法的宣传不应该是在“12.4”各单位都来走马观花学习一下,学完之后就把资料当废纸丢掉。理解宪法应该是一个人一生应该完成的一个任务。笔者所说的是应该让宪法的精神深入到一个人的心中。所以应该把宣传宪法的工作放在学校的教育中来完成,在中小学的义务教育阶段开宪法课,让未来的公民在走入社会之前就能把民主、法治、人权的思想牢记在心,而在今后的普法中就没有必要再对宪法进行普法。其它重要法律应该是与一个人公民的身份息息相关的法律,只有懂得这些法,他才能成为一个合格的公民,这些法律主要是指民法、刑法这些法律。这些法律可以放在公民成年之前或是成年之后进行教育,可以考虑放在高中阶段或是其后的教育阶段中进行,但是考虑到有些人读完初中就不会再接受教育了,在每次社会大普法的时候针对这些人群还是应该成为普法重点之一。

  (二)将法律分门别类,针对不同的人群开展不同的法制宣传

  法律有很多类别,有一些是所有的人都应该学习的,但是有些法技术性很强,只有相关职业的人有可能用到,如审计法、种子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所以不应该全国统一今年该学什么法,明年该学什么法,而是在不同职业、不同地域的人群中重点普及相关的法,如在农村就应该普及与农业有关的法及维护农民权益的法,在城市就应该普及城市人群关注的法,银行的人学习与银行业有关的法、服务业学习与服务业有关的法。否则对农村普及金融业的法律,对金融业普及农业的法律,这些都不会取得实效,同时还是一种资源的浪费。

  (三)行政部门转变法制宣传时的工作作风

  每次社会普法都是以行政命令的方式进行的,附带着民间团体组织的配合,而这种用行政手段推进某项事业的开展本身就是法治的实践,它也承载了法治文化,那么在行政手段的实施中,人们会观察,如果行政部门一派官僚作风,脱离群众,普法的时候只是敷衍,将自己置于法律之外,老百姓会觉得人治还是存在,法治只不过是领导者玩的文字游戏。所以在法制宣传的时候行政部门要坚持人本思想,同时也转变自己的工作作风。

  四、在普法的时候附带进行中华美德与西方法治文化的教育

  提出这一观点主要是由于中国受儒家思想影响达几千年之久,中国人既受其益,又受其害。益处在于大多中国人都懂得谦虚谨慎、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是一种美德,但是害处在于很多中国人畏惧或盲目相信权力、认为诉讼是不光彩的事情以及其他不良影响。这对法治的进程是很不利的。如果在普法的时候能够加强中华美德的宣传,有利于社会良好风俗的维持,尤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儒家提倡的重义轻利更有其特殊含义,金钱不能成为目的,它只能是一种手段,儒家的修身齐家、内圣外王仍然可以当作个人品行的标准进行提倡。但是与此相反的那些不利思想,我们就要通过对西方法治文化的宣传在思想观念层面对人民思想加以转变,使他们认识到西方的法律文化是什么样的,从而形成对比。人民是法治文化的创造者,只有人民法治思想观念的转变,才有现代法治文化的形成。人民自己会认识到什么是对自己有利的,什么是对自己不利的,从而在法治化的过程中我国必然会形成自己的现代法治文化。

  结 语

  在传统法治文化的基础上进行现代法治建设是一项规模浩大的工程,它是对传统法治文化的一种颠覆,如果不促进现代法治文化的培育,法治建设就是空中楼阁,它没有承载的根基。促进法治文化培育的手段有很多,宣传法律是最便捷的手段,找到传统法治文化与西方法治文化的共同点与差异点,找准突破口,往往可以使法制宣传工作事半功倍。而现代法治文化培育的过程必然是漫长而艰苦的,社会的每一个人都有责任为之努力。


  参考文献

  [1]林端.儒家伦理与法律文化[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2]同上
  [3]梁治平.法辨. [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