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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背景下的农村法律文化建设的若干思考
 
 
2008年1月7日
 
 

               聂志平  班冉冉2
        (江西农业大学人文与公共管理学院  南昌  330045)


  摘要:任何一种制度要想在实际生活中得到推行,行之有效,就必须同公民的文化观念之间形成一种相互配合和彼此协调的关系,否则,再完善的制度也会在一种不相适应的文化氛围中发生扭曲甚至失去意义。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加强农村法治建设;而要加强法治建设,必须制订良法,遵守良法;而要制订良法,遵守良法,农村法律文化的现代化是必不可少的,否则,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大厦只能建立在沙漠上。因此能否在农村地区造成一种新的法律文化,能否让广大农民成为具有自主意识和民主法治观念的现代公民,这才是衡量新农村建设成败的关键指标。

  关键词: 法律文化  社会主义新农村  思考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关于制定“十一五”规划的建议中指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要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坚持从各地实际出发,尊重农民意愿,扎实稳步推进新农村建设。坚持‘多予少取放活’,加大各级政府对农业和农村增加投入的力度,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的范围,强化政府对农村的公共服务,建立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长效机制。搞好乡村建设规划,节约和集约使用土地。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提高农民的整体素质,通过农民辛勤劳动和国家政策扶持,明显改善广大农村的生产生活条件和整体面貌。”

  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解决“三农”问题。“三农”问题的落脚点是农民问题,农民是农业生产和农村合作经济活动的主体,农民问题是个什么问题?增加农民收入,减轻农民负担,核心是农民权利问题。权利是法的内核,没有对权利要求,也产生不了对法的需求和对法律的渴望。中国人缺的是权利观念,很多农民更不知权利是何物。权利意识与法治观念的形成是密切联系的,权利意识的增强导致法治观念的生长,反之,法治观念的增长,也必将推动人们权利意识的扩张。强化权利意识的培养,必须把注重国家、集体、组织权利的保护转到对公民个体权利保护的轨道上来,倡导和确立以权利为核心的社会关系,以此不断强化人们的权利意识和法律权威信念。只有在权利本位思想存在并得以实现的情况下,社会才会发展,才会有创造,才能真正实现邓小平同志提出的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的目标。也只有这样,才能树立农民的平等意识、契约精神、维权意识,为行使权利奠定思想基础。事实证明,如果农民能享有一定的合法权利,就真正有主人翁感,积极性就高,国家的各项政策、措施就易得到贯彻实施,从而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相对容易解决;反之,农民如果总是处于被动的角色,他们就不能很好地从事创造性的劳动。 [1]而这一切的实现,必须要有法律文化作支撑。

  一、农村法律文化的发展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基石

  有人认为,经济建设应该先于文化建设,有了经济基础才能种植文化的根苗。这种将经济与文化机械分割的说法是不能让人信服的。实际上二者是互相促进,并行不悖的,任何一方的缺席都将导致社会的失衡。只有生长在深厚文化土壤上的经济才是稳固而可持续的,GDP本身的增长并不必然增加人们的幸福感,物质的增长应当为人的全面发展提供条件,为文化的繁荣提供养分。没有既根植于悠久的民族传统,又吸收世界先进思想的文化根基,再庞大的经济也会成为无源之水,沙滩楼阁,总有难以为继、轰然倒塌的一天。

  亚里士多德认为:相对于一人之治来说,法治更可取,“法治应当包括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2] 法治不仅表现为实体的制度结构,亦表现为一种文化形态。法律文化是内化在法律思想、法律制度、法律设施以及人们的行为模式之中,并在精神上支配它们的一般观念、原则和价值体系,是人类追求生活秩序化和社会正义性的本质表达。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加强农村法治建设;而要加强法治建设,必须制订良法,遵守良法;而要制订良法,遵守良法,农村法律文化的现代化是必不可少的,否则,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大厦只能建立在沙漠上。农村法律文化作为现代先进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法治化的进程是与建设现代法律文化不可分的,这就要求我们始终十分重视建设现代农村法律文化。法律文化的现代化是构筑法治社会大厦的前提和根基,西方法治实践历程充分证明了文化进步的重要意义。正如某位学者评价西方近代法治时说:“没有这个由文化到政治,由抽象到具体制度的转化,就不会有近代法治。”但是,中国自古以来的法律文化传统整体上无法创生出现代法治,在许多方面,文化传统还因其与现代法治的深刻矛盾与冲突,构成了现代法治的反向力量。[3]因此,要实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目标,必须充分认识到农村法律文化建设的重要性,努力实现农村法律文化的现代化。任何一种制度要想在实际生活中得到推行,行之有效,就必须同公民的文化观念之间形成一种相互配合和彼此协调的关系,否则,再完善的制度也会在一种不相适应的文化氛围中发生扭曲甚至失去意义。法律文化反映了人们对法律的性质、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其他各种法律问题的价值评判,并表现在人们从事法律活动的思维方式和实际行为模式中。建设现代法律文化,就是要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相适应的法律文化,就是要在公民中间形成符合社会主义法治根本要求的价值观念、法律思维方式和法律行为模式。能否在农村地区造成一种新的法律文化,能否让广大农民成为具有自主意识和民主法治观念的现代公民,这才是衡量新农村建设成败的关键指标。

  二、影响农村法律文化建设的障碍因素

  多年来,农村基层经过持续深入开展普法教育,法治观念逐渐深入人心,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矛盾纷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正在成为更多农民的首选,农村地区的法治水平正在向建设较高层次现代法律文化的方向提升。但在一些地方,受自然经济长期形成的传统观念影响,法律文化的建设相对滞后,农民的法治观念依然比较淡漠,法律在调整和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方面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社会法治化的程度不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当前,阻碍农村地区法治进程、影响农村现代法律文化建设的因素主要有:

  (一)落后的经济状况是农村法律文化建设的物质障碍。法律文化是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它是建立在市场经济之上的,因为法治所崇尚的权利平等、法律至上等观念只有在市场经济较高的经济形态中才可呈现。而我国农村的市场化刚刚启动,农村物质条件的匮乏使得法治没有茁壮成长的土壤。古人云:“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没有农村成熟的市场经济 体制,没有雄厚的农村物质经济基础,怎能进行法律文化的建设?

  (二)长期人治历史造成了人们畏法息讼的心理和行为习惯。由于我国传统人治理念的根深蒂固,一些农村地区至今缺乏现代商品社会所具有的那种民主政治的传统,一些农民的权利和平等竞争的意识比较淡漠,重传统礼俗而轻法律规范。有的农民受封建社会“法即刑”观念的影响,片面视法为惩罚的工具,视寻求司法诉讼为畏途,每遇纠纷和冲突,往往依凭“乡下事乡下了”的传统,寻求“私了”或纠缠于行政解决的途径,不习惯也不善于通过司法途径来维护自身的权益;有的基层干部在处理农村大量的复杂事务时,常漠视法律,依然习惯于用传统的办法息事宁人,一味以不扩大事态为目的,丢弃法治原则,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必要性和权威性尚未被人们所接受。

  (三)落后的社会文化环境对法律文化建设产生消极影响。农村地区的法律文化形态是整个社会文化形态的一个重要构成,两者息息相关。作为乡村文化活动中心的乡镇所在地,其社会文化环境对法治氛围的影响十分明显。局部农村地区经济和社会文化事业发展的相对滞后,造成乡村文化生活的贫乏苍白。在一些社会文化环境较差的地方,文化设施极为缺少,文化活动的品味不高,有的地方赌风盛行,迷信成风,至于不健康书刊、黄色录像的泛滥,常处于无人过问的状态,严重地毒害了社会空气,戕害了青少年的心灵,有的青少年无事而滋事以至轻微违法甚而走上犯罪之途,造成青少年的违法犯罪率居高不下。恶者横行、弱者受欺的治安状况使善良农民少有安全感。

  (四)少数地方政府的随意行为造成农民对法律信仰的缺失。在农村地区,地域的间隔、农民传统上对地方行政长官的尊从,使得乡镇区域常常是作为一个相对封闭的社会区域而存在的,这就使得乡镇执法主体的行为对区域内法律文化的状态发生重要影响。在一些社会文化落后、法治环境较差的地方,有的乡镇干部因自身文化和法律水平的局限,未能依法正确有效地行使行政权力,常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区域内依然是传统的人治氛围;有的公款吃喝成风,参与赌博成癖;有的为地方势力、家族利益所左右,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想方设法谋取私利;甚至有的干部自身违法乱纪,贪污受贿。其消极效应所及,污染了一方的社会空气,农民对法律的信仰难以养成,对法律正义的期待难有信心,影响了现代法律文化的建设。

  三、加强农村法律文化建设的途径探讨

  要改变当前农村基层现代法律文化建设滞后的状况,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第一,通过法制宣传教育培育农民的现代法治意识,引导他们树立尊重法治的理念和价值取向,营造出崇尚法治的社会氛围,使依法办事成为人们思维和行为的自觉,使法律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可缺少的武器。法制宣传教育所具有的增强公民法治观念、提高法律素质的功能,在推进法治的过程中正是承担着法律文化建设的重要职能。在普法过程中,首先要满足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的要求,从“以人为本”的人文精神出发,树立人文的普法理念,从法律对农民的思维、道德、生产和生活方式的影响入手,通过法律文化的传播提高农民的法律文化素质,从而形成一种依法办事、循法而动的行为定势。其次,要将最大限度地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作为当前面向农民普法的突破口。法律权威的树立,最生动、最有说服力的是公民自身受到法律的关怀。农民最为关切的是涉及他们自身的权益,教育农民全面深刻地理解法律“治官、治吏”的功用,最大限度地保护农民的切身利益,就从物质利益入手保证了实行法治得到农民最有力的支持。如负担过重是各地农民最为关切的问题,要通过普法让农民了解党和政府减轻农民负担的有关政策和法律,坚决抵制巧立名目收取农民钱物。由于农民不熟悉建房、征地、社会保障、计划生育、水利山林、合伙经营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法律服务人员要深入到农民之中,结合农村各项工作的开展,抓住农民最感兴趣的问题,围绕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开展法律宣传、咨询和服务,把民事纠纷往依法解决的轨道上引导,如此才能让法治精神在农民心中扎下根。再次,采取农民喜闻乐见的形式宣传法律,增强宣传的针对性。实践证明,结合农民日常生产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以案说法,最易为农民所接受。应充分利用现有的宣传栏、有线广播、地方电视台、网络、学校、农贸集市等,开辟法制宣传教育专栏,设立法律咨询点,调解各种民事纠纷,并抓住典型案例进行有针对性的讲解,常可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第二,加快发展农村地区的社会文化事业,改善农村地区的人文环境,引导和丰富农民健康的文化生活,增加农民生活的精神内涵,从精神文明建设入手促进法治文明的进步。大力发展先进文化,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现代法律文化的构建是其重要组成。中国特色的现代法律文化应该是现代法治观念与具有悠久历史传统的中国文化相结合的产物,应当是继承民族精神、倡导科学精神、弘扬社会正气的文化,它与当代的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精神文明建设相伴而生。先进文化引导农民接受文明的生活方式,开展健康的文化娱乐活动,传播进步的思想理念,弘扬民主平等的法治精神,建构日新月异的法治文明。在农村地区,随着经济的发展,应当逐步加大对各项社会文化事业的投入。要倡导培育健康的乡村文化,减少渲染暴力、色情等西方腐朽文化对农民的侵蚀。我们所倡导和弘扬的法律文化,将积极促进全社会法律意识的提高,积极促进民主与法制建设不断向前发展,积极推动执法环境的改善,积极引导和教育农村乡镇的执法者更好地公正执法、严肃执法,积极引导和教育农民更好地学法、知法、守法,懂得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弘扬这样的法律文化,就是弘扬了我们这个时代的主旋律。现代法律文化只有与先进文化与时俱进,才能在发展完善中不断丰富自己的内涵。

  第三,改善乡镇政府的执法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确保乡镇各项工作的依法管理,加大对乡镇干部权力的法律制约和监督,在法治实践中努力树立法律正义。执法环节对目前农村地区法治环境的形成有较大影响,普法与执法实践脱节的问题在一些农村乡镇不同程度地存在。只有从执法这个环节入手,才能尽快提高乡村干部的法制观念和执法水平,进而树立起农民对实行法治的信心。虽然经过了长期普法,屡次培训,但至今仍有一些地方的乡村干部法制观念不强,对法治的理解常常偏于自上而下的“治”, 即更多地将“法”作为治理老百姓的手段,未能很好地维护农民应有的物质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律在农民心中的权威地位。要进一步加强对农村乡镇、村干部的法律培训,使他们真正掌握与农民切身利益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严格考核,不过关的坚决不让上岗,以此作为考核干部的重要依据。要通过多种渠道公开政务,提高透明度,从依法办事做起,建立起农民对乡镇干部的信赖,逐步树立起法律的权威。要采取有力的手段教育和警醒少数乡镇干部,畅通监督渠道,从他们的一言一行开始来逐步改善乡村的法治环境。要强化多方位的执法监督,加大对乡镇政府行政权力的制约,进一步规范乡镇一级的行政行为,纠正一些执法中的偏差,这是改善当前农村基层的干群关系、提高政府威信、取信于民、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迫切需要。现在很多地方都在推行政务公开,这对方便社会各界和群众进行有效监督具有重要作用。只有让农民享受到实行法治给自己带来的实惠,参与法治实践才会成为他们的自觉追求,现代法律文化的社会氛围才能在千百万人的实践参与中逐渐形成。[4] 

  第四,必须深化农民对现实法律实践的实际体验。要给农民以现实法律生活的实际体验,使他们感知具体的法律,最有效、最直接的办法就是使农民树立行使权利的信心,当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能够有人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他们的合法权益,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的方式,对他们的权益进行救济。只有这样才能为权利的行使提供实践体验,才能确立对法律的信仰,才能为农村法律文化的建设注入活力。

  中国农村法律文化的现代化是一个艰难、长期而又复杂的系统工程。它既要经历一个与传统法律文化不断决裂的“继承”过程,又要经历一个相当长的向西方学习的过程;既要以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为根基,又要以法制教育和全民普法为依托。但是,中国法律文化的现代化进程是与社会进步相创生的一种客观规律与历史必然。法治国家的建立,必须以法理社会为前提,而法理社会呼唤着法律文化的建设。营造农村地区良好的法治环境,进而推动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法律文化在乡村的建设,必将有力地促进农村的法治进程,提高农民生活文明的程度,创造一片繁荣安宁的小康农村乐土。只有中国农村法律文化现代化的实现之时,才是社会主义新农村真正建成之日。

  注释:

  [1] 聂志平.农科院校法学研究的定位思考[J].高等农业教育,2006,(6).
  [2] [希腊]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67页
  [3] 聂志平.论三个代表与依法行政[J].科学新闻,2003,(21).
  [4] 聂志平.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下的行政法保护[J].江西农业大学学报(社科版),2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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