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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文化建设中人治文化障碍及其对策
 
 
2008年1月7日
 
 

                  许小莲 
        (中共江西省委党校、江西行政学院 江西南昌 330003)

  [摘 要]我国法治文化建设是在人治文化传统的基础上开展的,由于文化传承的连续性和民族性,导致其过程必然遇到“权大于法”、君主专制、重礼轻法、重德轻刑、等级特权等人治文化观念的障碍。必须在充分分析了解人治文化内容特征的基础上,遵循文化传承发展规律,有针对性地开展法治文化宣传和建设,逐步地变人治文化为法治文化。

  [关键词]法治文化,人治文化,表现,对策


  法治文化建设是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基础性工程。我国法治文化建设相对来说更具社会主导推进性、艰巨性和长远性。一方面,我国没有法治文化传统,不可能通过某些文化载体传递,在自发中蕴育出法治文化现象,但是,任何文化又是在人类进化过程中衍生或创造出来的,人能后天习得。因此必须也可能由倡导法治的社会主导力量推动的自觉行动,逐步形成法治文化。另一方面,文化又是一个连续不断的动态过程,具有一定的惯性、民族性。当一种新文化出现的时候必然与传统的文化发生碰撞,新文化必须在与之相对立的旧文化的矛盾与冲突中,找到自身存在的理由逐渐深入人心,最终取而代之,成为某阶段的文化现象,其艰巨性是可想而知的,也不是能一蹴而就的。我国法治文化建设必然与我国传统的人治文化遭遇,我国传统人治文化是现代法治文化建设的严重障碍。

  一、我国传统人治文化障碍的种种表现

  (一)“权大于法”、君主专制的人治观念,阻挠了法律地位的提升

  “权大于法”的人治观念,实质是人大于法。其逻辑推理是这样的:法律是权力的执掌者制定的,故其来源于权力并从属于权力,在“人与法”的关系上,必然是人大于法。由此衍生出一系列相关的人治观点。

  在国家的治理方略上,人治观点认为不是靠法律、制度,而是靠人,即所谓的“为政在人”,“人存政举”,“人亡政息”。体现出贤人政治思想,治理好国家必须得依靠贤人,所谓:“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1]但是,贤人又不常有,所以中国传统政治始终强调为政者要“取人以身,修身以道,修道以仁”[2],强调“心正而后身修,身修而后家齐,家齐而后国治,国治而后天下平”[3]。

  在权力(包括掌权者)与法律的关系上,权力至上,君主不受法律的约束,实行君主专制的政治。基于在专制政体下君主对国家政治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而“贤人”是千世一出,故先秦法家针对儒家的“人治”曾提出“法治”的政治主张。这个“法治”,只是把法作为统治的工具,正如《管子、七臣七主》中说:“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者。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与现代民主基础上的法治含义不同。中国古代的法律从来就没有也不可能限制君权,反而体现了君主的意志,巩固和强化了君主专制。古代的“法治”也从来没有限制“人治”,而是为“人治”服务的一种手段。因此,“以权代法”、“以言代法”的现象始终存在。这种“人大于法”、“权大于法”、专制的传统仍存在于现代人的观念之中,与形成中的法治观念产生了激烈的冲突。

  法治文化建设应当倡导现代法治观念,崇尚法律至上的权威,法大于人、大于权,要依靠法律治理国家,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说得好“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拥护民主,这是现代法治的基石。权力应当受到法律的制约,权力的行使者,不论其地位高低,都必须依法用权,其权力种类、范围、大小、运行的程序等都应依法律而定。广大人民都有参与法治建设的民主权利,法律应是广大人民共同意志和利益的体现,是大家行为的共同规则,而不应成为行为控制的工具。

  (二)重礼轻法、重德轻刑的人治意识,抑制了法律作用的发挥

  中国传统政治的主要内容就是“治人”。其方式和手段不外乎礼、法、德、刑四种,于是制度建设也包括这四个方面,制度建设的基础是其中的“礼”。这四种手段的价值关系是德礼为主,法刑为辅。譬如儒家认为“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4]在法律实践中有种种具体表现:(1)礼法结合,以礼为主。礼的调整范围远远宽于法律。原则上“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者也。”[5](2)恭行天理,执法原情。法律的适用总是相对的,要符合人之常情,即以血缘伦理亲情为基础的人情,所谓“亲亲相隐”。因此,法律执行的正确性以儒家伦理为标准加以判断。(3)无讼是求。孔子说过:“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1]无讼是儒家宣扬的尧舜之世的理想境界。于是民间则厌讼、贱讼。大量的纠纷在提交官府之前已在民间调解解决,即使提交官府,官吏也往往从息讼的角度处理、调解纠纷。

  “出礼入刑”、“德主刑辅”、“先教后诛”是历代封建统治者奉行的人治理念。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儒家就提出要“为政以德”、[4]“以德服人”[6],重视道德感化作用、而轻视法律。这正是清代顾炎武说的:“礼义,治人之大法;廉耻,立人之大节”[7]。长此以往,重礼轻法、重德轻刑就塑造了一种道德型人格,并积淀成为一种顽强的心理意识,法律的作用始终没有得到重视。

  法治文化并不否认道德(礼)的作用,道德所不及的地方由法律调整,法律所不及的地方由道德调整。但是规范人们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维持社会秩序和谐的更重要的是法律,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主要手段。道德的多元化及其柔性特点往往无法解决多元化利益冲突,甚至其本身陷入冲突困境,难以自拨,决定了必须寻求表面上凌驾于社会,实质融于社会的法律来协调各种社会关系,包括化解道德冲突。法治文化并不排斥“情”,要贯彻以人为本的思想,但是将对人的关爱、对人权的尊重融入法律条文中,不以个人好恶有所不同,并且平等给予,不论远近亲疏。法治文化也有调解,与无讼调解所不同的是,调解的纠纷范围、调解方式、程序调解、各种调解的效力大小等有法律的统一规定,譬如刑事犯罪就不能适用调解。因此,法治文化建设就面临着帮助人们从内心里摆正法与德的关系,更积极地重视发挥法律作用的任务。

  (三)人治意识中的等级特权观念,严重破坏了“法律平等观念”的树立

  人治的实现及其合法性的获得主要归功于德治和礼治的实践。儒家“礼”的实质和主要功能就在于分尊卑贵贱。其讲天尊地卑,阴阳五行,目的是要说明等级特权制度的永恒性和合理性。这种等级特权秩序以宗法等级制度为源头。宗法与政治又高度结合,亲与贵合一,家与国相通。社会以家族为基本单位,族长、家长不仅有治家之权,而且代行基层行政组织的某些职权。国是家的放大,君主享有至尊、至贵、至上的地位。可以说,等级特权观念是人治得以实现的心理基础,它不仅渗入到中国传统社会的每一个细胞,而且内化为臣民人格的一部分,规范着人们的行为。

  法治文化所倡导的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它要求对合法权利的保护和对违法行为的惩处援用同一的的法律标准,它是基于现代社会中人与人之间平等关系而产生的一种新的法律意识。但是,传统的惰性作用使得法治理想与现实形成了很大距离。虽然公开的等级特权制度已不复存在,但特权观念却在一部分人的心中沉淀下来。尤其是在大大小小掌权者的思想深处,常常有凌驾于民众之上,不愿受法律、制度制约的意识在作怪。可见,特权意识不破,法治意识难立。

  二、排除人治文化障碍之法治文化建设

  人治文化传统决定了我国法治文化建设的艰巨性、长期性,也决定了法治文化建设的必要。法治文化建设可以说不是一件单一的事,涉及到各方面,是个系统工程。从文化的表现特征角度分析,下面提出了法治文化软件和硬件建设两个方面的建议。

  (一)积极传播法律知识,加大法治理念宣传,促进观念更新

  法治社会的一个基本要义就是绝大多数社会成员以及国家公职人员,尤其是立法、执法和司法部门公职人员具有适当的、较强的法律意识。这些相对独立而且平等的个体既是法治文化的承载者之一,又是法治文化的的传承者。由于我国人治传统比较多,法治传统比较少,因此必须通过外部大量的在全国开展有效的普法教育,既丰富法律知识,又增强法治理念,使人们普遍地懂得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懂得与自己工作和生活有关的法律,依法办事,依法律已,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我国自1985年开始了全国普及法律常识宣传教育这项宏大的工程,取得了显著的效果。要继续坚持和探索多种有效的宣传形式,比如黑板报、墙报、法律知识竞赛、法治文艺演出、广播电视,还可以利用网络等,多采用生动形象的艺术形式:小品、相声、案例编排、电影、电视剧等,将法治文化融入其间,在潜移默化中让法治文化的细胞浸入人们的心田。在内容上,继续坚持法律知识的宣传,而且根据法治建设进程安排不同的法律知识内容。在宣传法律知识的同时要特别将法律至上权威、平等、民主、人权、公平正义等法治理念内容放在突出的地位,使人们逐步地摆脱人治影响。这是普法教育的更高层次高难度的要求,人们不仅要知道法律是怎样规定的,而且进一步洞悉为什么要这样规定,并在理念上与法治精神引起共鸣,进一步提高用法、守法的自觉性。人们遵守法律不仅是惧怕法律后面的强制性,而且认识到守法是人人都应该,是自身人格的一部分。在普法的对象上,除了按以往成功做法外,还应该将教育前移至中小学生开始,并且在具体的某项工作上,针对不同的对象安排不同的普法重点内容,避免一锅端。譬如未成年人重点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劳动者重点宣传劳动法,领导干部重点宣传宪法、行政法以及所管理事项所涉及的相关法律等。

  除普法主工程以外,还应将法律知识和法治理念渗入到各种教育、学习和工作中,时时处处都能感受到法律的功能作用,离开法律将难以在现代社会生存,在整个社会,逐渐使学法、用法成为一种自觉。

  (二)加强法治文化硬件建设

  法律知识、法律理念是法治文化的主要内容,是法治文化的软件,是用来武装人们头脑的。没有软件的宣传,法治文化无法形成。但是法治文化还应该通过一些具体的硬件表现出来,体现为软件与硬件的统一体,将法治软件文化依附在硬件文化上,能更直观体会法治文化的精神。法治文化硬件分为不同的种类,主要是规范与设施。不同的种类采取不同的形式。

  加强法治文化的规范建设就是加强立法,尤其是加强最能体现法治精神的规范政府行为、政府权力的法律。今年,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是十分必要的。我国虽已制定和颁布了规范政府行为的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但距离一个完备的行政法律体系还很远,还不能完全适应建设法治国家的要求。一方面,已有的一些法律急需修改,如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另一方面,很多新法律需要制定,如行政程序法、行政编制法、行政组织法、行政强制法等等。尤其是行政程序法的制定更是刻不容缓,程序是保证行政公正最有效的因素。比如有了行政许可法,但却可以通过非行政许可的审批项目来规避法律;有了行政处罚法,也可以不用处罚,用其他行政措施来规避处罚法的要求。故而必须通过科学民主的立法来解决政府机关、执法人员规避法律的一系列问题。而行政程序法,作为一个最低的程序标准,也是一个最全面的标准,不管什么样的行政活动,不管以什么方式实施行政活动,都必须遵循这一最基本的程序规则,以保证公正。

  法治文化宣传必须注意硬件保障和硬件保存。可以运用一些卓有成效的老办法,比如在醒目的地方设立法治内容的标牌,挂标幅、宣传框;保证办黑板报和墙报的黑板和空墙的质量,广播电视艺术作品制作拷贝,注意保存等。法治宣传组织及人员应该具有相应的宣传工具和办公用品,保证能够随时随地地开展一切法治宣传工作。

  法庭是法治的最集中的体现,司法是法治最后的保障。法庭文化是体现法治文化的主要窗口,应该加强法庭硬件设施建设,如有的法院,按照“五化法庭”标准对法庭进行新建或改扩建,使法庭足以承担起作司法机构的权威形象;增购办案用车,安放电子触摸屏、安装电子签章机,优化法庭审判条件,为群众提供周到的司法服务;配备电脑,实现办公自动化、网络化,提高法庭的科技含量。

  总之,法治文化建设在我国已开始进行,人治文化传统已得到了一定的抑制,可是有的时候、有的地方又会表现得比较严重,必须做好长期地逐步推进法治文化建设的准备。

  引注:
  [1]《论语、颜渊》
  [2]《礼记•中庸》
  [3]《礼记•大学》
  [4]《论语、为政》
  [5]《后汉书》卷一六,《陈宠传》
  [6]《孟子、公孙丑上》
  [7]《日知录》卷十三《兼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