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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律师法》实施以来 “会见难”是否还困扰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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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7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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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见难”是律师工作的一大难题。曾几何时,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或其近亲属的委托后,艰难的会见申请、繁琐的会见手续和不固定的会见场所,给律师开展工作带来很大阻碍。新的《律师法》已于今年6月1日起实施,最让人关注的莫过于该法第33条的相关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需批准不被监听。为了防止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流于形式,新《律师法》还明确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这使“会见权”更有保障。新《律师法》已经实施一个多月,困扰律师的“会见难”是否解决?日前,记者走访了一些律师,看他们在最近一月的执业中,对于该法33条的规定,有何感受和体会。
“会见难”依旧存在
据各大律师事务所的多位律师反映,近一个月来,他们手持6月1日起实施的新《律师法》第33条规定的“三证”,即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然没能很快会见到委托了他们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权还是受到阻拦,或者碰了“软钉子”在门口被告知“他们并不知道办案单位是否需要派员在场,须向领导请示”。
据了解,新《律师法》只规定了律师的会见权和监所不被监听权,但是并没有明确规定,如果侦查机关或羁押场所侵犯律师的会见权和监所不被监听权,律师应当通过什么途径维权、相关部门应当受到怎样的制裁。记者调查中,大多数律师认为,指望新《律师法》规定的“会见权”一时解决律师工作的“会见难”问题,是不实际也不客观的。
破解“三难”任重道远
对此,鑫士铭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学信谈了自己的观点。他认为,新《律师法》是10年来我国首次对《律师法》进行修改,并呈现诸多突破性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须再经批准,凭“三证”就可直接会见,会见时不被监听;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可阅览“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阅览“全部材料”。中国律师在日常办案当中,参与刑事诉讼意见最大、阻力也是最大的,过去长期存在的“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三大难题,在新《律师法》里逐一得到了体现,起码在立法层面上获得了解决。
他说,自己作为一个从事法律工作多年的工作者,对新的《律师法》也抱有更多的乐观,但不可否认实践中目前还不能如法而为。原因就在于修订后的《律师法》生效后,与之相冲突的《刑事诉讼法》并没有作相应的修改,因而导致《律师法》实施面临尴尬。
《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仔细与新《律师法》第33条对照,与新法规定“无须批准、“不被监听”不相同处甚多。
类似这样的冲突,还体现在律师的阅卷权上。《律师法》规定,在审判阶段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卷有关的所有材料。而《刑事诉讼法》则对律师阅卷权作了很大限制,规定律师在审判阶段只能看到主要证据的复印件和有关的证人名单。然而,法律的修改需待时日。目前情况下《律师法》到底如何顺畅施行?他认为,首先应做到的是呼吁立法机关尽快表明态度,本着“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严肃《律师法》实行的严肃性并采取相关制约性举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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