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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法》,法治亮点遭遇司法尴尬?
 
 
2008年7月24日
 
 
  6月1日,修改后的《律师法》实施,其中几大“亮点”在社会上引起热烈响应。然而,已实施月余的《律师法》并非一帆风顺,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促使我们以冷静的视角对其进行评析与反思。

  “律师不是天使也不是魔鬼”,这是被誉为“中国刑事辩护律师第一人”田文昌常常重复的一句话。2003年,田文昌为《福布斯》2001年中国富豪榜二号富豪杨斌、原云南省省长李嘉廷、沈阳黑社会头目刘涌出庭辩护,引起舆论轰动。在许多人看来,“恶人”唯一的权利就是认罪伏法,而辩护律师往往是实现正义的障碍。对此,田文昌深有感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写入《律师法》是很简单的一句话,真正的认知还要过程。”

  是顺从民意“惩恶扬善”,还是为犯罪嫌疑人主持公道?这个看似简单的问题曾经困扰中国律师多年。目前,我国有19万律师从业人员,在社会传统的道德评价中,刑事辩护律师往往站在“罪犯一边,人民对面”,一些引起社会公愤的恶性案件中,辩护律师往往成为公共舆论的众矢之的。舆论评判冲动,放到中国缺乏法治传统的背景下似乎还能够理解,而法律规定中对于律师的某些过度限制与约束,比道德评判的“杀伤力”更大。司法实践证明,不仅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关乎律师的责权利以及执业环境、监督管理,都有重新廓清、界定的必要。

  2008年6月1日,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实施使上述现象得到改观。修改后的《律师法》针对突出问题做出修订和补充,条款多达40余条,涉及律师执业权利和义务、律师执业许可、律师执业监督管理等诸多方面,其中的几大“亮点”更在法学界引起了热烈响应。然而,已实施月余的《律师法》并非一帆风顺,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促使我们以冷静的视角对其进行评析与反思。

  《律师法》三大“法治亮点”

  亮点一:会见、阅卷、取证,容易了

  辛普森案辩方律师德肖微茨的办公室里贴着一张纸条:“Don’t trust anybody”(不要相信任何人),这是他作为律师的职业信条。德肖微茨坚信律师只能身体力行地自己取证,任何人,即使是警方的证据,也是不可靠的。然而,德肖微茨的这种职业习惯对于中国律师而言可谓“奢望”。由于过去相关法律规定的滞后,刑事辩护律师仍然身陷“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的囹圄中徒生哀叹,而他们的“对手”公检机关却显得游刃有余。

  这种无奈注定将成为历史。“在我的律师到来之前,我拒绝回答任何问题。”美国大片中常常出现的经典对白在不久的将来也许会成为我们的口头禅,这得益于《律师法》赋予律师的“会见权”。根据规定,不论案件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律师只要凭规定的“三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就可以会见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再不会因为原先的“须经有关机关批准”而被拖延。这条规定中关键在于增加了会见“不被监听”,这也被视为与国际接轨的做法。

  阅卷权在《律师法》中也有明确规定:“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这里将原来《律师法》中的“可以”改成“有权”,一词之差,“权”在其中。此外,律师吃“闭门羹”的尴尬有望得到缓解。《律师法》为律师调查取证权提供了法律依据:“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就可以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亮点二:个人可开办律师事务所

  《律师法》首次明确允许个人开办律师事务所,这被认为是最大进步。一般来说,由于个人诉讼的律师费用相对较低,律师事务所接案的几率不高。个人开办律师事务所,以其成本低的优势打进法律服务市场,老百姓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律师以及律师事务所,像“进超市”一样选取法律服务。客观上讲,个人开办律师事务所,将使得民间诉讼业务增加,对公民法治意识完善、法治社会形成起到拉动作用。

  亮点三:律师法庭言论得豁免

  法庭上的“唇枪舌战”是律师执业的家常便饭,但在诉讼中,居于弱势地位的律师往往承担着诸如“言论不当”等带来的职业风险,不能自由地行使辩论权。《律师法》规定“律师在法庭上发表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实际是对律师“豁免权”的重大突破,为律师和检察官创造了一个平等的职业交锋舞台。此外,《律师法》还引入了对律师人身权利保护的监督机制,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法治亮点”遭遇“司法尴尬”

  然而,被人们寄予厚望的《律师法》却在炎炎夏日遭遇了“意想不到”的尴尬。6月1日以来,很多律师遭遇了基本一致的经历:手持“三证”,即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律师们多数没能很快见到受委托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公安机关拒绝律师会见也并非没有理由,这归因于在律师会见、阅卷等问题上,《律师法》和沿用12年的《刑事诉讼法》出现了“冲突”。

  首先,《律师法》规定,律师凭“三证”即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且不被监听。但《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而且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还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也就是说,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必须经侦查机关安排,这直接导致《律师法》关于律师有权持“三证”会见犯罪嫌疑人的规定难以落实。

  其次,作为辩护律师的一项重要权利??阅卷权,《律师法》规定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还仅限于“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律师法》规定的“与案件有关的案卷材料”,显然比《刑事诉讼法》赋予律师更多的阅卷权,但是在实践中具体会执行哪部法律,司法机关无所适从。

  “妥协”地解决法律冲突?

  《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冲突已经引起了学界的关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称,“在法律适用上,应适用《律师法》,这是毫无疑问的。”陈卫东说,《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都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两者在法律位阶上是平等的。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后制定的法律效力优于先制定的法律,应适用新的《律师法》。

  但对此也有不同声音。有观点认为,《律师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属于一般法律?《刑事诉讼法》是全国人大制定的,属于基本法律。从法理上看,基本法律的效力高于一般法律,现在仍应适用《刑事诉讼法》。

  学界争论还在持续,司法改革已经先行。全国第一部解决上述法律冲突的地方规定6月4日公布,它被认为是化解目前律师会见难尴尬局面的“过渡措施”。北京市公检法等机关针对两法冲突做出的妥协性会见规定,对律师会见的申请程序和现场做了“让步”:比如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办案机关应当在律师提出会见要求后48小时内开具《通知书》,由律师接待室尽快通知律师并安排律师会见?律师会见原则上“不被干扰、不被监听”……

  从全国范围来看,这种地方规定显然只是应急之策,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法律冲突。有专家指出,《律师法》实践中遭遇的问题,应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立法解释的方式,尽快地加以裁决。如此,方能在《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确保《律师法》顺利完整地实施。但谁来拍板、如何定论,这显然是一个考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