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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法》《刑诉法》“不齐步”?期待尽快衔接
 
 
2008年9月27日
 
 
  背景:修订后的《律师法》于今年6月1日起实施。

  法治的真谛在于:限制国家的权力,维护公民的利益。

  修订后即将实施的《律师法》对保障律师执业迈上了一个新台阶,对维护公民的利益也迈上了一个新台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将不再被监听;律师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据司法部统计,我国现有律师事务所13万多家,律师143万多人。近年来,我国律师仅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就达40万多件。

  毫无疑问,《律师法》是中国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实现司法民主、监督司法、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产品等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然而,在4月16日至17日召开的全国律师工作会议上,不少地方的律协都表达出对《律师法》即将实施的一些忧虑,即新修订的《律师法》与现行刑事诉讼法在一些具体问题上存在差别。比如同是会见当事人,《律师法》规定: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刑诉法》则规定: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

  又比如,现行《刑诉法》对律师阅卷有很大限制,规定律师在审判阶段只能看到主要证据的复印件和有关的证人名单。新《律师法》则规定,在审判阶段律师可以看到与案卷有关的所有材料。

  面对这些不同的规定,使人不难料想:6月1日,新《律师法》施行后,在具体办案中,如果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各自按照各自的解释行事,将面临怎样的局面……

  两部法律究竟以哪部为办案尺度?有学者表示,“冲突不会产生”。理由是依据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新《律师法》是新法,这部法律生效后,必须也必然得到坚决的执行。

  但是无论是法院的法官、检察院的检察官还是被代理人的律师,所有办案者都不大可能拿着学者的观点当依据。面对具体案情,他们究竟该选择哪一部法律的哪一项规定办案呢?对法官、检察官而言,如果冲破《刑诉法》限制,向律师敞开大门,依《律师法》办案会否遭受质疑?对律师而言,如果坚持《律师法》规定,会否遭遇司法机关的限制?

  怎么解决这个问题?并不是没有办法。《立法法》第八十四条明确规定,如果法律一旦产生冲突,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裁决。

  是修改《刑诉法》相关条文,实现与《律师法》齐步走?还是申明两部法的效力哪个优先?总之,人们都在期待法律的衔接和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