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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西省社区矫正工作2011年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来源:江西省司法厅  文号:赣矫正办字[2011]2号              发文时间:2011年11月22日

各设区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社区矫正工作已列入今年全省综治考评的内容,现将《江西省社区矫正工作2011年度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江西省社区矫正工作2011年度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一系列决策部署,推动我省社区矫正工作深入发展,防止社区矫正人员漏管、脱管、重新犯罪,促进全省社会和谐稳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及时间范围

  考核对象:各设区市

  时间范围: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1月30日

  二、考核内容及分值安排

  (一)覆盖率(25分)。所辖乡镇全面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得25分,每少1个乡镇扣1分。

  (二)工作规范(25分)

  1、工作衔接(4分)。

  (1)法院按规定及时送达非监禁刑罚执行的法律文书等相关材料的得2分,每少1人次,扣0.2分。

  (2)公安派出所与司法所按“人档齐全”原则进行社区矫正人员交接的得2分,每缺1人次,扣0.2分。

  2、监督管理(16分)。

  (1)建立完整、统一规范的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的得4分,未建档的每缺少1人次扣0.2分,档案不规范的每人次扣0.1分;

  (2)实施分类管理的得2分,未实施的每1人次扣0.2分;

  (3)在重点时期开展对重点人员走访活动的得2分,未落实的每1人次扣0.2分;

  (4)履行社区矫正人员外出学习、经商、务工审批手续的得2分,未履行的每1人次扣0.2分;

  (5)按规定实施了社区矫正人员计分考核制度的得2分,未实施的每1人次扣0.2分;

  (6)在册社区矫正人员中,无脱管、漏管和重新犯罪的得4分,每发生1名社区矫正人员脱管扣0.5分,每发生1名社区矫正人员漏管扣0.5分,每发生1名社区矫正人员重新犯罪扣0.5分;社区矫正人员发生重特大案件,在全省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此项不得分。

  3、教育矫正(5分)。

  (1)制定社区矫正个案的得2分,每缺少1人次扣0.2分;

  (2)开展分阶段教育的得1分,每缺少1次扣0.2分;

  (3)社区矫正人员按规定进行思想汇报的得1分,每少1次扣0.2分;

  (4)组织社区矫正人员开展公益劳动,并按规定落实公益劳动时间的得1分,每少1人次扣0.2分,每少1小时扣0.1分。

  (三)组织保障(25分)

  1、机构设置(13分)。成立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得7分,每少1个县(市、区)扣0.5分。成立社区矫正专门工作机构的得6分,每少1个县(市、区)扣0.5分。

  2、工作经费(12分)。辖区社区矫正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的得12分,每少1个县(市、区)扣0.5分。

  (四)基础工作(25分)

  1、材料报送(10分)。按时上报年度工作总结的得4分;按时上报半年工作总结的得4分;按时上报专项工作总结的得2分,每少1次扣0.5分。

  2、月季报表(10分)。按时上报《社区矫正人员情况统计表》得5分;按时上报《社区矫正工作统计表》得5分。上报月、季报表不及时的,每1次扣0.2分。

  3、宣传(5分)。在设区市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进行了社区矫正工作宣传的得5分。

  本计分标准中的扣分额度均以相关项目分值为限。

  三、工作奖励及分值安排

  对下列情形进行奖励予以加分:

  (一)按社区矫正人员数量落实社区矫正管理教育经费的加2分;

  (二)有社区矫正工作创新举措的加2分;

  (三)上报信息稿件按每1件加0.1分,累计分值不超过2分。

  四、考核方式及考核程序

  全省社区矫正工作考核采取全面自查、实地检查与日常统计数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各设区市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实施自查,写出自查报告,并于11月底前报送至省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查;

  2、根据省综治委的安排部署,省厅将于12月初组织人员赴各设区市实地查阅与考核内容有关的文件(批复)、制度、台帐、会议记录及相关资料;

  3、结合自查、实地考核及日常统计数据进行综合评定,确定考核分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