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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出台普法依法治市工作考评、奖惩、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2007年9月29日
 
 

             从建立制度抓起 深化普法依法治市工作
       ——萍乡市出台普法依法治市工作考评、奖惩、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近日,萍乡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萍乡市普法依法治市工作考评、奖惩、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标志着该市“五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开始步入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管理轨道,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为了解决当前形势下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探索新形势下开展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新途径和新办法,市普治办在总结多年来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南昌市《三项制度》的做法,草拟了《萍乡市普法依法治市工作考评、奖惩、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该《办法》经市普法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全体成员会议讨论,征求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综治委、市人事局、市财政局等单位的意见,提交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

  该《办法》共五章四十一条,并附有萍乡市普法依法治市工作目标考核评分细则,就“五五”普法依法治市工作考评、奖惩、责任追究三个方面作了明确的规定,提出了具体的、可操作性强的要求,尤其对奖惩方面作出了新的规定,如对完成工作任务突出,有显著成效和贡献,或者在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中有创新,并产生了明显的政治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单位(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对未按规定有效完成“两个规划”目标任务和在检查考评中不合格的单位(集体)和个人,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惩戒。奖励分为通报表扬、嘉奖、授予荣誉称号;惩戒分为通报批评、限期整改、黄牌警告、综治一票否决。对必须进行奖惩的,由考评小组提出意见,交市普法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集中整理后交市普法依法治市领导小组研究审定,重大奖惩决定须报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凡是今后在市普法依法治市工作中受到限期整改的单位(集体),当年不得评为先进;受到黄牌警告惩戒的单位(集体),五年内不得评为综合先进;受到“一票否决”惩戒的单位(集体)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具体承办人无特殊原因在2年内不得调动或晋升职务,基层自治组织的负责人不得参选连任下届同一职务。

  该《办法》的出台,为全市扎实有效地开展“五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奠定了基础,搭建了平台。事实证明,该《办法》的出台有以下几点好处:一是规范了工作行为,使各县区、市直各单位做到有规可依,有章可循;二是强化了工作责任,对各县区、市直各单位承办人员、部门负责人、单位领导都赋予抓好普法依法治市工作的责任,做到职责明确,责任到人;三是树立了工作权威,通过奖惩机制,对实施“两个规划”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对实施不力的予以惩戒,做到奖优罚劣,奖惩分明。(萍乡市法宣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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