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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县制定乡(镇、开发区)法制宣传长廊建设要求及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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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7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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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鉴于当前各乡(镇)法制宣传长廊建设进度不平衡,标准不统一的现状,南昌县司法局制定了乡(镇、开发区)法制宣传长廊建设要求及标准,对法制宣传长廊提出了四项建设要求:一是时间要求,大部分长廊要在2008年底以前完工使用,特殊情况不能超过2009年7月1日;二是选址要求,要建在交通便利的街道或农贸市场、学校等人员聚集的地方,一般不得建设在乡(镇、开发区)政府院内;三是质量要求,要坚持高标准、高品味,把法制宣传长廊作为样板和“亮点”来建设;四是设计要求,乡(镇、开发区)法制宣传长廊长度不得少于30米,法制宣传长廊必须标示“法制宣传”牌头,宣传橱窗须展示法制宣传的内容。(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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