厅法律援助工作处(省法律援助处)介绍
查看法律援助处工作人员职责
    处长:郑宇虹    副处长:史方明、姚莉莉
  工作人员:储丽娜、张学智、郭俊奇
  法律援助,是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者特殊案件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并免收法律服务费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
  法律援助工作是司法行政机关的一项新的职能,省司法厅法律援助工作处于97年筹建,2000年正式成立,2001年经省编委批准增挂“省法律援助处”的牌子。具体负责管理指导全省法律援助工作,组织实施省本级的法律援助事项。几年来,我省法律援助工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为我省经济困难的弱势群体和特殊案件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以优质高效的工作为政府分忧,为民解忧。到目前为止全省已建立法律援助机构113个,基本建成了省、市、县三级法律援助网络体系,并逐步向社团、乡镇、社区延伸。从2001年至今年上半年,全省法援机构共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14577件,解答法律咨询129513人次,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司法公正,促进我省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作出了积极的努力。
  省司法厅法律援助工作处(省法律援助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援助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部有关法律援助工作的规章;
  (二)制定、完善全省法律援助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
  (三)组织、管理、指导、协调全省法律援助工作;
  (四)组织宣传法律援助制度;
  (五)负责全省法律援助专职律师执业证年检注册的审核;
  (六)交流全省法律援助工作经验,培训全省法律援助人员;
  (七)统计法律援助数据;
  (八)组织管理社会团体、院校及有关组织的法律援助工作;
  (九)组织法律援助工作的对外协作、交流与合作;
  (十)筹建和管理法律援助基金会;
  (十一)接待法律援助方面的群众来信、来电、来访,解答有关法律咨询;
  (十二)统一受理、审查和指派法律援助人员承办由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
  (十三)承办全省有重大影响的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涉外和涉港、澳、台法律援助事项;
  (十四)统一办理或协调跨省或跨设区市的法律援助事务;
  (十五)监督、检查全省法律援助事项的办理情况和质量;
  (十六)承办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为了方便公民申请法律援助,我处在司法厅办公楼一层左侧设立了江西省法律援助处接待窗口,实行法援专职律师轮值接待制度,规定每周五为处长接待日,接待群众的来信、来访、来电,解答有关法律咨询,受理有关法律援助事项。我们将以热情周到的服务,依法处理有关法律援助事务。
  联系咨询电话:0791-6297622


  为了更好地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我处郑重承诺:
  一、严格执法,依法行政。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和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履行法律援助工作的各项职责。
  二、严格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维护国家法律公平、公正原则,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接待当事人举止文明,态度热情,语言规范,做到来访必接,来电必答,来信必回,保证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四、严格执行司法部“四统一”原则,按规定统一管理、统一审查、统一指派、统一监督检查。
  五、审查和批准法律援助申请,不得利用职能谋取私利,坚持清廉服务。
  六、在承办法律援助事务时,应当保守国家和申请人的秘密。
  七、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八、坚持政务公开,主动接受委援人和社会监督,认真处理当事人的投诉。
  投诉电话:0791-6295804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须知

  哪些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我省公民和案由发生在我省境内的当事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法律援助。
  (一)申请人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
  (二)申请人因经济困难,本人及家庭经济状况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
  受援人有哪些权利?
  (1)可以了解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活动的进展情况;
  (2)有事实证明法律援助承办人未适当履行职责的,可以要求更换承办人;
  (3)可以向法律援助中心或者司法行政机关检举法律援助承办人员疏于履行法律援助职责或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行为;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受援人有哪些义务?
  (1)如实提供能证明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证据和相关材料;
  (2)如实提供足以证明经济困难,确需免收法律服务费用的证明材料;
  (3)与法律援助承办人员予以必要的合作;
  (4)受援人因所需要法律援助的案件或事项的解决而获得较大利益时,应当向法律援助中心返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全部或部分费用。
  法律援助范围有哪些?
  (1)刑事案件;
  (2)请求给付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的法律事项;
  (3)除责任事故外,因公受伤害请求赔偿的法律事项;
  (4)盲、聋、哑和其他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追索侵权赔偿的法律事项;
  (5)请求国家赔偿的诉讼案件;
  (6)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
  (7)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法律事项;
  (8)其他确需法律援助的法律事项。
  法律援助申请人应向法律援助机构递交哪些材料?
  (1)身份证明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如暂住证);
  (2)经济困难证明材料,如救济证、政府有关部门或所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经济困难状况证明、职工下岗证、待业证等。
  (3)有关合法权益的证明材料,如财产所有权证、亲属关系证明、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材料等。
  (4)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代理或代为申请的还应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及代理人的基本情况的材料。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向何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
  公民申请诉讼案件法律援助应向有审判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其他非诉讼法律事项,由申请人向其住所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或事故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援助申请,由当事人先向有公证管辖权的公证处所在地或事故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书面申请,经审查符合援助条件的,由援助机构书面通知有管辖权的公证处审查并办理。
  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办理哪些手续?
  (1)申请人必须如实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
  (2)递交相关证件和证明、证据材料;
  (3)说明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事实和相关情况;
  (4)出具授权委托书,明确表示所需法律援助形式,授权事项和范围、期限等等,并在授权书上签名或盖章;
  (5)与法律援助机构签订法律援助协议,明确规定双方权利义务;
  (6)承诺受援人因所需法律援助的案件或事项的解决而获得较大利益时,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支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全部或部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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