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司法厅公证工作处(赣江公证处、江西省公证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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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司法厅公证工作处(赣江公证处、江西省公证协会)职责

  监督、指导全省公证机构的公证业务活动;公证机构的设立、撤销的审批;审批、撤销公证员资格;公证处的年检;公证员执照的年审注册;开办涉外、涉台港澳公证业务的审批;负责委托港、澳地区公证律师办理公证事务;办理各类公证业务;实施全省公证行业管理与指导;对违法违纪公证处和公证人员进行惩戒;对公证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开展与国外和港澳地区公证组织、人员的业务交流与合作。

      江西省司法厅公证工作处(赣江公证处、江西省公证协会)承诺

  认真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依法行政;积极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全面履行管理、办证、协会工作职责,三块牌子协调运转,政令畅通;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工作作风,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想实招,办实事,求实效;做到文明办公,礼貌待人,热情服务,勤政廉政;尊重爱护干部改革创新精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凝聚人心和智慧,一心一意谋发展。
  一、坚决克服“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衙门作风,认真对待来信、来访,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答复;对基层单位请示的问题能答复的当即答复,一时答复不了的,说明原因,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二、按照“公开、公正、高效、廉洁”的原则,做好公证处、公证员年检注册和公证员资格审批工作。公证处、公证员年检注册符合条件的即到即注;收到公证员资格呈报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
  三、为了促进对外交流,方便港澳台商及外方当事人办理公证事务,对具备条件的公证处全面放开涉港澳台及涉外公证业务。
  四、围绕实现江西在中部地区崛起的目标和建设“三个基地、一个后花园”的战略定位,对招商引资、重点工程建设、国企深化改革、工业园区建设等方面的公证事项优先受理,并适当减收公证费。
  五、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为国家、法人、公民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法律服务。对按要求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场而不能到场办理公证事项的,公证员主动上门办理;对真实合法、材料齐全的公证事项及时受理,当日出证;对重大、疑难、复杂的公证事项,按司法部规定限6个月办结的,缩短为45天;限3个月办结的,缩短为15个工作日;限一个月办结的,缩短为5个工作日;对残疾人、下岗失业人员、困难群众申办的公证事项减免公证费。
  六、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清正廉洁,不办人情证、关系证;如公证人员违法乱纪、失职、渎职,给公证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按照司法部的有关规定予以经济赔偿。


               申办公证流程

  赣江公证处值班室电话:6285435

  第一步:申办公证请到一楼赣江公证处接待室。
  第二步:根据您的申请事项,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相应的《公证申请表》,并按承办公证员的要求提交有关的证明材料及照片。
  第三步:承办公证员对您填写的《公证申请表》和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后,由收费人员开具公证费缴款单,然后到指定的银行交费,交费后持银行回单回到原处开具正式发票,再将《公证申请表》交回承办公证员。
  第四步:在承办公证员规定的时间内,您即可携带本人身份证或发票到承办公证员处领取公证书。

                公证的要求

  一、申办各类公证事项均需具备的证明材料:
  (1)户口簿;(2)身份证:(3)护照(出境日期及有效签证)或境外其他身份证件复印件:(4)委托书。
  1、出生公证:
  (1)父母户口簿、身份证;(2)亲属关系证明(由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人事、劳资部门出具,无单位的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户口簿能反映父母子女关系的无需提供);(3)出生证/独生子女证。
  2、亲属关系公证:
  (1)亲属关系另一方的有效身份证件;(2)亲属关系证明(由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人事、劳资部门出具,无单位的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户口簿能反映父母子女关系的无需提供)。
  3、婚姻状况公证:
  (1)结婚公证:①《结婚证》(遗失结婚证的应持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书》);②夫妻双方或一方死亡的,死亡者的死亡证明。
  (2)离婚公证:《离婚证》或《判决书》(需同时提交法院的判决生效证明)/《调解书》。
  (3)未再婚公证:除提交上述离婚公证证明材料或配偶死亡证明(证明材料同死亡公证)外,还需提交未再婚姻证明(由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人事、劳资部门出具,无单位的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
  (4)未婚公证:未婚证明(由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人事、劳资部门出具,无单位的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
  4、未受刑事处分公证:未受刑事处分证明(由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人事、劳资部门或保卫部门出具,无单位的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出具)。
  5、学历、学位、成绩、学时、职称等公证:(1)学历(含毕业/肄业/结业)证书;(2)学位证书;(3)在读/成绩/学时证明(均由所在学校出具);(4)职称证书等。
  6、工作经历公证:(1)履历证明;(2)专业技术职称证书;(3)行政职务任命文件;(4)劳动合同/聘用合同。
  7、死亡公证:(1)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劳资部门出具的申办死亡公证的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2)申请人与死亡者之间的关系证明;(3)医院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殡葬部门出具的尸体火化证明;(4)公安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5)被宣告死亡的,应提交人民法院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8、存款证明公证:(1)《银行存款证明书》;(2)存款存单。
  9、继承、赠与公证:
  (1)财产所有权凭证(《房屋所有权证》、存款证明等);(2)亲属关系证明(赠与公证无需提供)。
  二、关于照片的使用:
  1、申办出生、未婚、未再婚、学历、工作经历等公证事项需提供二寸免冠近照两张(另按您需要的公证书副本数增加);
  2、申办结婚公证需提供夫妻双方二寸免冠近照合影两张,无合影的提供各自二寸免冠近照两张(另按您需要的公证书副本数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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