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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信用体系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办理程序
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60号
办事条件
经过考试,符合以下条件,可以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一)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具有高中或者中等专业以上的学历;
(三)品行良好;
(四)身体健康;
(五)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六个月,被该所鉴定合格;
(六)基层法律服务所决定聘用。
经过考核,符合以上(一)、(三)、(四)、(五)、(六)项条件,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业务,司法行政业务工作或者人大、政府法制工作满五年的,可以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办事流程
申请执业登记材料,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交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逐级上报执业登记机关。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应当填写《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执业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同意聘用申请人的证明;
(三)健康状况证明;
(四)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办理时限
县级、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的时间均不得超过十五日。
执业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核,以书面形式作出准予执业登记或者不准予执业登记的决定。不准予执业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
对准予执业登记的申请人,由执业登记机关颁发《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申请人对不准予执业登记决定如有异议,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省司法厅收到执业登记申请表30日内颁发执业证。
责任部门
省司法厅基层工作处
办事地点
省司法厅
八楼
基层工作处
(一)
联系方式
0791-6217279
监督电话
0791-62689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