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
领导介绍
|
走进司法厅
|
厅直单位
|
发展规划
|
投诉热线
|
法律服务信用体系
计划财务装备处办理警用车辆程序
办事依据
公安部《关于实施〈警车管理规定〉若干问题通知》
办事条件
各设区市、县司法局及监狱和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用以追捕逃犯、押运罪犯的车辆; 申请警用车辆牌证的车辆(1)必须是设区市、县司法局、监狱和劳教管理机关的车辆,(2)必须在各单位警车编制数以内。
办事流程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各单位新购警用车辆上牌,必须具备的材料: (1)新购车辆购车发票(原件、一式五联) (2)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车辆出厂检验合格证及车辆参数表(原件) (4)车辆购置附加税缴税或免税证明(原件) (5)司法部警车分配单 (6)警车审批表(县、区司法局需到设区市司法局、公安局加盖公章)
办理时限
责任部门
省司法厅计划财务装备处
办事地点
省司法厅办公大楼
七楼
计划财务装备处
(五)
联系方式
0791-6257283
监督电话
0791-62689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