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审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01年12月29日修正)
《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1996年11月25日) |
| 审批条件 |
(1)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
(2)在一个律师事务所实习满1年;
(3)品行良好。
附注:首次或重新申领执业证,应提交以下材料(均使用A4纸张;所有复印件应由市县司法局加盖“与原件相符章”并有审核人签名):
(1)律师执业登记表(一式二份);
(2)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3)身份证复印件;
(4)学历证明复印件;
(5)户籍证明复印件; (6)申请人的实习鉴定材料,包括实习鉴定表和律师助理证复印件。实习鉴定表由省司法厅统一印制,需经律师事务所盖章有效。律师助理证由省司法厅统一颁发;
(7)申请人与原单位解除工作关系的证明或退休证复印件;
(8)申请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聘用合同或吸收为合作人决定;
(9)人事档案保管证明,由江西法律人才交流中心出具;
(10)品行鉴定意见。包括个人简历、表现及奖惩情况,由市县司法局或江西法律人才交流中心查阅人事档案材料后出具。从政法机关辞职的人员应同时提交原单位出具的政审意见以及是否正常辞职的证明;
(11)社会保险金(养老金、失业金、医疗保险金、公积金)缴纳证明;
(12)其他材料:兼职人员应提交由所在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从事法学教育或研究工作的证明以及同意其兼职从事律师工作的证明;留学人员应提交留学归国人员居住证或短期归国工作身份证明;应届毕业应聘到律师事务所的大学生应提交就业报到证;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律师转类执业(兼职律师转为专职律师、专职律师转为兼职律师),还应提交原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律师转类申请表。
有关表格可向省司法厅、市县司法局索取。 |
| 审批程序 |
申请人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的,由所在的或拟调入的律师事务所将本人填写的《律师执业证申请登记表》、申请人的律师资格证书、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报送所属市县司法局。
市县司法局应在收到申请材料15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上报省司法厅。
省司法厅审核时限为30日(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颁发律师执业证;经审查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颁发执业证并通知申请人)。 |
审批时限 |
市县司法局初审时限为15日(即应在收到申请材料15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上报省司法厅)。
省司法厅审核时限为30日(即应自收到市县司法局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颁发律师执业证;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颁发执业证,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
承办部门 |
各设区市、县(市、区)司法局
江西省司法厅律师工作处(详细)。 |
联系电话 |
0791-86228474 |
监督部门 |
江西省司法厅监察室(详细) |
监督电话 |
0791-8626897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