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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援助条件审查、决定
审批依据
(1)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2003年9月1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 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
(1997年5月20日)
(3)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联合通知》
(1997年4月9日)
(4)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1999年4月12日)
审批条件 (1)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具备以下条件:
家庭经济困难(困难标准参照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必须符合法律援助的范围:
  ①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②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③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④请求支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⑤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⑥主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⑦ “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附注: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应提供以下证件(证明)和材料:
  ①法律援助申请书(表);
  ②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或者暂住证;
  ③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经济状况证明;
  ④与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证明及证据材料;
  ⑤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⑥当事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应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代申请人还应提交有代理权资格和身份证明。
审批程序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可直接向案件受理机关所在地的同级法律援助中心提出,或者通过律师代理以及社区的法律援助工作站向案件受理机关相应的同级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请,同时提交申请材料;因其他非诉讼事项申请法律援助的,可直接或通过社区法律援助工作站向住所地的区县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请,同时提交申请材料。
法律援助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出是否予以法律援助的决定。
审批时限
法律援助中心应当在收到申请法律援助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和范围的申请,作出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于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受援人;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和范围的申请,作出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于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不予法律援助的理由和其他救济途径;对提供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作出暂不受理的决定,同时告知申请人在补正材料后重新申请。
承办部门
各设区市、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
江西省司法厅法律援助处(详细)。
联系电话
0791-6295804
监督部门
江西省司法厅监察室(详细
监督电话
0791-62689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