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审批依据 |
《江西省公证文书质量检查工作细则》(1999年3月22日) |
| 审批条件 |
(1)具有本市户籍,年满23周岁;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通过国家司法统一考试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通过全国公证员统一考试取得《公证员考试成绩合格证书》或通过司法部考核取得公证员资格;
(4)在公证机构工作满一年;
(5)参加中国公证员协会组织的任职前培训,考核合格;
(6)品行端正,身体健康。
附注: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公证员资格审批呈报表》;
(2)身份证复印件;
(3)学历证书复印件;
(4)《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或《公证员考试成绩合格证书》复印件或司法部考核授予公证员资格的有关文件;
(5)公证机构录用证明;
(6)公证员任职前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7)公证机构出具的申请人政治表现、个人品行、业务水平及健康状况的鉴定意见。 |
| 审批程序 |
申请公证员执业证,应当通过所在的公证机构向主管司法局提交申请材料;由区(县)司法局提出审核意见后报省司法厅审批。 |
审批时限 |
区、县司法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上报省司法厅;
省司法厅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批准的,授予公证员执业证,并报司法部备案;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审核部门。 |
承办部门 |
各设区市、县(市、区)司法局。 江西省司法厅公证工作处(详细)。 |
联系电话 |
0791-6238350 |
监督部门 |
江西省司法厅监察室(详细) |
监督电话 |
0791-626897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