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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鉴定机构注销登记
审批依据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8月14日号)
审批条件 (1)自愿解散的;
(2)领取《司法鉴定许可证》后一年内未开展司法鉴定业务活动或停止业务活动连续满一年的;
(3)因人员变动等原因导致该机构不符合设立条件,在限期一年内仍未达到设立条件的;
(4)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审批程序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不申请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予以注销。司法鉴定机构被注销后,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收回司法鉴定许可证。
审批时限
及时审批(审批依据未作规定)。
承办部门
江西省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处(详细)。
联系电话
0791-6252447
监督部门
江西省司法厅监察室(详细
监督电话
0791-62689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