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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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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依据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31日) |
| 审批条件 |
(1)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具有高中或者中等专业以上的学历;
(3)品行良好;
(4)身体健康。
(5)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六个月,并被鉴定合格,但申请执业登记前从事律师、公证员、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审判、检察业务工作、司法行政业务工作和其他法律业务工作二年以上的除外;
(6)基层法律服务所决定聘用的。
附注: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应当填写《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执业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公证员、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书;
(2)身份、户籍和学历证明;
(3)健康状况证明;
(4)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关系(退休、失业、劳动手册等)证明;
(5)人事档案保管证明;
(6)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或免予实习的证明);
(7)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聘用合同;
(8)有关单位政审材料;
(9)省司法厅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
| 审批程序 |
由拟聘用基层法律服务所将申请执业材料报住所地市县司法局初审,市县司法局出具初审同意后报省司法厅审批。 |
审批时限 |
各市县司法局初审时间不得超过15日。 省司法厅审核时限为30日(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核,以书面形式作出准予执业登记或者不准予执业登记的决定);对准予执业登记的申请人,由省司法厅颁发《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
承办部门 |
各市县司法局 江西省司法厅基层工作处(详细)。 |
联系电话 |
0791-6217279 |
监督部门 |
江西省司法厅监察室(详细) |
监督电话 |
0791-62689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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