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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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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依据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8月14日)
审批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场所和章程;
(2)有与所开展的司法鉴定业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3)有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的注册资产;
(4)有6名以上取得司法鉴定人资格或符合相应条件的人员,其中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少于3名。

附注: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提供的材料:
(1)申请表;
(2)章程;
(3)资产证明;
(4)6名以上取得司法鉴定人资格或符合相应条件的人员的名单、简历、身份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证明;
(5)省司法厅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审批程序 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实行初审和复审制度。
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所在区司法局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区司法局初审完毕并上报省司法厅(备注:在县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可直接向省司法厅提出申请)。
审批时限
区司法局初审时限为30日(即应在收到申请材料3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上报省司法厅)。
省司法厅审核时限为30日(即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对于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颁发《司法鉴定许可证》;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设立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承办部门
江西省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局(详细)。
联系电话
0791-6252447
监督部门
江西省司法厅监察室(详细
监督电话
0791-6268977